1、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法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特征: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的本质特征制定和认可法产生的形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区别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二)市场管理关系(三)宏观调控关系(四)社会保障法三、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干预性综合性社会性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三、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干预性综合性社会性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 人意志的统一。2、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3、体现了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调节的统一。4、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现的统一。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就像其他任何一种法律一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变动一个要素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一)主体1、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3、内部组织:企业、公司和其
3、他经济组织的内部单位。4、公民: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专业户、承包户、个人合伙等。5、国家(二)内容1、经济权利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自己意志或利益的资格。2、经济义务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有 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三)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一)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1、行
4、 为: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合法行为违法行为2、事 件: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第三节 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与设立法人的条件(一)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一种主体,是和自然人相对的一种概念。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基本上是一致的,二者人格平等。法人和自然人也有许多区别,比如法人就没有“健康权、婚姻自由权“等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权利. (二)设立法人的条件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
5、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6、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是由于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在成立时,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只能通过法
7、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公民个人的自身活动实现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概念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经理、工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等等。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委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三、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两种方式(二)法人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变化。1、
8、法人人格的变更(又称为法人的改组)它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2、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3、法人宗旨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三)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依法被撤销。(2)完成设立的目的、任务而撤消。 (自行解散)(3)因活动期限届满而撤消。(4)依法宣告破产。(5)因行为违法而被撤消。(6
9、)其他原因。第四节 代 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第三人(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进行经济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承担。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二)代理权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消灭。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5、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
10、消失。6、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例外: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效力与死亡相同: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11、()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三、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一)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恶意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 1、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 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越权之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果、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四、代理责任的承担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12、任。 2.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3.被代理人不同意的再代理,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4.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6.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 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7.代理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 1500
13、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第 82 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第五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1.经济法律责任的非单一性 2.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元性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1、须有经济违法行为2、行为人须有过错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4、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二)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 (三)经济信誉责任 (四)经济管理行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