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讲人:宁南 E-mail: Tel: 13870809701,经济法实务,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主要介绍以下三个问题: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概述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即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由于西方各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职能也开始变化,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此即经济法产生的根源。,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历史的回眸,西方市民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三大理念: 其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其二,契约自由 其三,自由竞
2、争 其根本目的在于强调私人意思自治,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干预。这三大理念亦在当时深入人心,并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大基石。 然而,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问题的产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私权绝对,私权限制,私权的滥用,社会经济的无序,要求限制私权,为公共目的在正当的补 偿下限制财产的支配权,(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契约限制,实质的不平等,社会危机,要求对契约 自由予以限制,限制经济主体的 意思表示,(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规制垄断,生产与资
3、本的集中,垄断,社会危机,对垄断加以限制,(3),这些变化动摇了资本主义的基石,人们 开始反思问题的症结以及解决的出路在 于何方。由此而出现了两种路径:,革命,改良,社会主义革命,现代资本主义,2、问题的症结:,3、解决的途径,三种路径: A 私人或市场自发解决不可行B 某个(些)社会团体解决不可行C 国家介入解决可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守夜人,社会领导者,对干预私人领域 及其谨慎与克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 的介入私的领域,民商法,经济法等新的法律部门,授权,制约,国家职能的变化,1755年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摩莱里 自然法典1843年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德萨米 公有法
4、典1865年 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 蒲鲁东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906年 德国学者 莱特 世界经济年鉴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即由此出,鉴此,德国被誉为“经济法之母”1919年 德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 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1979年 我国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 济 法,经 济 关 系,特 定 经 济 关 系,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具有下列含义: 1、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
5、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 3、经济法仅仅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国家调节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促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按照不同标准,可划分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障碍排除关系(或称国家对市场规制
6、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障碍排除关系,是国家运用强制干预性调节方式反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所方式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或金融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运用以促导为主的经济调节方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可分为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机构调节关系调节宏观经济运行,主要是控制国民经济各种总量增长变化的规模和速度,保障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防止和克服国民经济停滞、过速增长或大起大落。调节宏观经济结构主要是协调各产业、各行业、各地区等之间
7、的发展比例关系。 (三)按照国家各种经济调节措施对社会经济所直接涉及的部位,可以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节,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及其经济总量变化进行全局性和综合性的规划、组织、引导、控制和监督。微观经济管理,是指国家对各个具体的市场和企业等基本经济活动单位实行的管理。,(三)经济法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具有自身的本质特征,2、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
8、心,主要调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均由市场经济或商品关系内在的平等和自由竞争的要求所决定。任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都确认其平等、平权的地位,不承认身份和权利的特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当事人在权利行使和自由活动中的意思表示和自愿接受的约束得以实现。民法作为私法和私法普通法,规定公民、合伙、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违约及侵权责任等一般民事法律制度或私法制度,调整公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所有权和物权关系、债和合同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凡公权力直接介入或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均须由经济法和其他法来调整。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在民商法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它是与
9、作为私法普通法的民法平行的一个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按照我国的说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
10、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之行政,应当是指政府公共行政。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等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公法化的内容;其宗旨或原则则为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1、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2、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3、管理原则不同。 4、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5、管理侧重的角度不同。 6、管
11、理主体不同。,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或经济法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它是由经济法确立和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各有关主体行为的准则,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某市大发养殖场承包了某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光明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大发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1997年10月,大发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
12、水面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光明造纸厂,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光明造纸厂认为其排污水量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光明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的确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一定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意志关系;一定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是法律关系的本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决定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系和逻辑构成的基础
13、。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简称为经济法主体,它是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1、经济法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也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经济法主体必须是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4、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的主体。,(一)经济管理者经济法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
14、的当事人。它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经济管理主体具体可分为国家经济决策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和国家经济监督主体三种类别。,经济管理者主体的一般职权与职责 经济职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则和宏观调控等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包括: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监督权。 经济职责,是指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实施市场规则和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国家经济决策主体经济法
15、的国家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1、最高决策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各级决策主体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主要是指行使国家经济职权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综合管理主体 2、部门管理主体 3、专业管理主体,国家经济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1、权力监督主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2、行政监督主体包括一般性行政监督主体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 一般性行政监督主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
16、指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系统内部之间的经济法律监督,二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所主管的经济工作所进行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主体主要包括行政监察主体和审计监督主体。 行政监察主体主要是指监察部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设立的监察厅、局,它们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 审计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审计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它们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二)经济活动的主体依法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然不具有独立法律资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
17、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为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权利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相关,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该权利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因经济管理主体或被管理主体而不同。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承诺。该义务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在经济法规定范围内承担这种义务。,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利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利,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权。它是指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管理过程中,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8、的资格。 (一)国家经济决策权 (二)组织实施权 (三)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义务 (二)依法纳税的义务 (三)服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义务权利包括:建议权、监督权、对非强制指令性措施是否执行的自由决定权、对违法管理和侵害自己或社会公众正当权益的举报权等。,四、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的代价。这种代价应当同国家经济调节和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相关,并与行为人在这方面所造成的危害的性质、后果和程度相当。经济法责任的种类即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 3、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