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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 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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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 号 : CNCA-V01-009: 2003部 件 自 愿 性 认 证 实 施 规 则印 制 电 路 用 覆 铜 箔 层 压 板2003-10-15 发布 2003-10-20 实 施中 国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1.目适用范围录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3.1 认证的申请 13.2 型式试验 13.3 初始工厂审查 1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3.5 获证后的监督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 认证申请 14.2 型式试验 24.3 初始工厂审查 2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 获证后的监督 45. 认证证书 55

2、.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6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6.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76.2 变形证标志的使用 76.3 加施方式 76.4 标志位置 77. 收费 7附件 1 8附件 2 9 1 1.适 用 范 围本规则适用于一面或两面覆铜箔且限定可燃性等级为 FV0 或 FV1 级 的 印 制 电 路 用 覆 铜 箔 酚 醛 纸 层 压 板 、 环 氧 纸 层 压 板 、 环 氧 玻 璃 布 层 压 板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3. 认 证 的 基 本 环 节3.1 认 证 的 申 请3.2

3、型 式 试 验3.3 初 始 工 厂 审 查3.4 认 证 结 果 评 价 与 批 准3.5 获 证 后 的 监 督4. 认 证 实 施 的 基 本 要 求4.1 认 证 申 请4.1.1 申 请 单 元 划 分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结 构 ( 一 面 或 双 面 覆 铜 箔 ) 相 同 、 制 造 工 艺 ( 热 压 ) 相 同 、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 基 材 增 强 材 料 、 树 脂 、 铜 箔 、 阻 燃 剂 ) 及 生 产 厂 相 同 的 产 品 可 作 为 一 个 申 请 单 元 。不 同 的 生 产 场 地 产 品 为 不 同 的 申 请 单 元 。4.1.2 申

4、请 文 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 主 要 原 材 料 清 单 ( 基 材 增 强 材 料 、 树 脂 、 铜 箔 、 阻 燃 剂 ) ;2) 同 一 申 请 单 元 内 各 个 型 号 产 品 之 间 的 差 异 说 明 ;3) 同 一 申 请 单 元 中 包 括 的 全 部 型 号 规 格 清 单 ;4) 其 他 需 要 的 文 件 。 2 4.2 型 式 试 验4.2.1 型 式 试 验 的 送 样4.2.1.1 送 样 的 原 则用 作 型 式 试 验 的 样 品 必 须 为 经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 型式试验送样应按认证申请单元来选送样品 。

5、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 元 申 请 认 证 时 , 应 从 中 选 取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型 号 。4.2.1.2 送 样 数 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 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按 GB/T4722-92 标准中表 2 的规定送样。4.2.1.3 型 式 试 验 样 品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处 置 型式试验后,样品按申请人要求处置。相关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4.2.2 型 式 试 验 的 检 测 标 准 、 项 目 及 方 法4.2.2.1 检 测 标 准GB/T 4721-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通用规则 GB/T 4722-1992印制电路用

6、覆铜箔层压板试验方法 GB/T 4723-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 GB/T 4724-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 GB/T 4725-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玻璃布层压板4.2.2.2 检 验 项 目 产品检验项目为该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仅涉及安全要求的试验。4.2.2.3 检 测 方 法 依据标准规定和 /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 /或标准进行检验。4.3 初 始 工 厂 审 查4.3.1 审 查 内 容 3 工 厂 审 查 的 内 容 为 工 厂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审 查 和 产 品 一 致 性 检 查 。4.3.1.1 工 厂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审 查 由

7、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 照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2)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 同时按 照 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产品工 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1)进行核查。4.3.1.2 产 品 一 致 性 检 查 在 生 产 现 场 对 申 请 认 证 的 产 品 进 行 一 致 性 检 查 。 若 认 证 产 品 为 单 元 产品 , 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 重点核实以 下 内 容 :1) 认 证 产 品 上 的 标 识 应 与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所 标 明 的 一 致 ;2) 认 证 产 品 的 工 艺 结 构 应 与 型 式 试 验

8、 时 申 报 并 经 认 证 机 构 确 认 的 一 致 。3) 认 证 产 品 所 用 的 原 材 料 应 与 型 式 试 验 时 申 报 并 经 认 证 机 构 确 认 的 一 致 。在 检 查 时 , 对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能 可 采 取 现 场 见 证 试 验 。4.3.1.3 审 查 范 围 工厂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 包括与制造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 、 岗位 、 设 施 相 关 的 质 量 活 动 。4.3.2 初 始 审 查 时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 型 式 试 验 合 格 后 , 再 进 行 初 始 工

9、 厂 审 查 。 特 殊 情 况 下 , 型式 试 验 和 初 始 工 厂 审 查 可 以 同 时 进 行 。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 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2 个 人 日 。4.4 认 证 结 果 评 价 与 批 准4.4.1 认 证 结 果 评 价 与 批 准 4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 、 工厂审查结果综合评价 , 评价合格后对申 请人颁发认证证 书 (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 。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 符 合 认 证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4.2 认 证 时 限 认 证 时 限 是 指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10、起 至 颁 发 认 证 证 书 时 止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工作日 , 包括型式试验时间 、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 、 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 时 间 、 以 及 证 书 的 制 作 时 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 工 作 日 ( 因 检 验 项 目 不 合 格 , 企 业 进 行 整 改 和 复 试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 , 从 收 到 样 品 和 检 测 费 用 起 计 算 。工 厂 审 查 后 提 交 报 告 时 间 为 2 个 工 作 日 , 以 审 核 员 完 成 现 场 审 查 、 收 到 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

11、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2 个 工 作 日 。4.5 获 证 后 的 监 督4.5.1 认 证 监 督 检 查 的 频 次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 12 个 月 起 , 每 年 至 少 对 工 厂 进 行 一 次 监 督 检 查 。 若 发 生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可 增 加 监 督 频 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 责 任 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 时;3) 有 足 够 的 信 息 表 明 生 产 者 、 生 产 厂 因 变 更 组 织 机 构 、 生 产 条 件 、 质 量 管 理 体

12、系 等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符 合 性 或 一 致 性 时 。4.5.2 监 督 的 内 容 获 证 后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工 厂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复 查 +认 证 产 品 一 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 4.5.3。 5 由 认 证 机 构 根 据 工 厂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要 求 , 对 工 厂 进 行 监 督 复 查 。 工 厂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2)规定的第 3,4,5,9 条 是 每 次 监 督 复 查 的 必 查 项 目 。 其 他 项 目 可 以 选 查 , 每 4 年 内 至 少 覆 盖 工 厂 质 量

13、 保 证 能 力 要 求 中 的 全 部 项 目 , 同 时 还 应 按 照 印 制 电 路 用 覆 铜 箔 层 压 板 工 厂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要求(附件 1) 进 行 核 查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1 至 2 个 人 日 。4.5.3 获 证 后 的 抽 样 检 测 需要时 , 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 品 中 ( 包 括 生 产 线 、 仓 库 、 市 场 ) 随 机 抽 取 。 抽 样 检 测 的 数 量 与 型 式 试 验 样 品 数 量 相 同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

14、测机构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检测 。型 式 试 验 采 用 的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检 测 项 目 均 可 作 为 抽 样 检 测 项 目 。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 , 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 , 进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项 目 的 检 测 。4.5.4 监 督 结 果 的 评 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 , 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并使用认证标志 。 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 逾期将撤消认证书 、 停止使用标 志 , 并 对 外 公 告 。5. 认证证书5.1 认 证 证 书 的 保 持5.1.1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认 证 证

15、书 应 包 含 与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描 述 内 容 一 致 的 内 容 。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 6 构 定 期 的 监 督 获 得 保 持 。5.1.2 认 证 产 品 的 变 更5.1.2.1 变 更 的 申 请 获证后的产品 , 如果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发生变更时 , 或生产厂发生变 更 时 ,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5.1.2.2 变 更 评 价 和 批 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 确认是否可以变更或需 送 样 品 进 行 检 测 , 如 果 需 要 送 样 检 测 , 检 测 合 格 后

16、 方 能 进 行 变 更 。5.2 认 证 证 书 覆 盖 产 品 的 扩 展5.2.1 扩 展 程 序 认 证 证 书 持 有 者 需 要 增 加 与 已 经 获 得 认 证 产 品 为 同 一 认 证 单 元 内 的 产品认证范围时 ,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 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 针对差异做补充 检测或检查 , 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 书 。5.2.2 样 品 要 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 需要送样时 , 证书持有者 应 按 本 规 则 4.2 条 的 要 求

17、选 送 样 品 供 认 证 机 构 核 查 , 核 查 时 , 需 对 样 品 进 行 检 测 的 , 检 测 项 目 由 认 证 机 构 决 定 。5.3 认 证 证 书 的 暂 停 、 注 销 和 撤 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6. 产 品 认 证 标 志 的 使 用证 书 持 有 者 必 须 遵 守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7 6.1 准 许 使 用 的 标 志 样 式6.2 变 形 认 证 标 志 的 使 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6.3 加 施 方 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6.4 标 志 的 位

18、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7. 收费自 愿 认 证 收 费 由 认 证 机 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 8 附件 1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产品工厂控制检测要求产 品 名 称 认 证 依 据 标 准 试 验 项 目 (标 准 条款 编 号 ) 确 认 检 验 例 行 试 验1.铜箔电 阻 ( 4.1)2.表 面 电 阻 (4.1一 次 一 年3.体 积 电 阻 率(4.1)或 一 次 /批 *4.介 电 常 数 (4.1印 制 电 路 GB/T 4723-19925.介 质 损 耗 因 数(4.1)用 覆 铜 箔 GB/T 4724-1992 6.外观(4.2.1,

19、4.3.1) 一 次 批 7.拉 脱 强 度(4.2.5)一 次 一 年8.剥 离 强 度(4.2.5) 或 一 次 /批 *9.热冲击 (4.2.5层压板 GB/T 4725-199210.可燃性(4.2.5) 一 次 批注:1) 例行试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的产品进行 100%检 验 , 通 常检验后 , 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 ,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 产 品 持 续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的 抽 样 检 验 。2) 确 认 检 验 应 按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3) 例 行 试 验 允 许 用 经 验 证 后 确 定 的 等 效 、 快 速 的 方 法

20、进 行 ;4) 确 认 试 验 时 , 若 工 厂 不 具 备 测 试 设 备 , 可 委 托 试 验 室 试 验 。* 一 次 /批 不 少 于 一 次 /一 年 。 9 附件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 , 工厂应满 足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要 求 。1. 职 责 和 资 源1.1 职 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 且工厂应在 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 , 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 , 应具有以 下 方 面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a) 负 责 建 立 满 足 本 文 件

21、 要 求 的 质 量 体 系 , 并 确 保 其 实 施 和 保 持 ; b) 确 保 加 贴 该 认 证 标 志 的 产 品 符 合 认 证 标 准 要 求 ; c) 建 立 文 件 化 的 程 序 , 确 保 认 证 标 志 妥 善 保 管 和 使 用 ; d) 建 立 文 件 化 的 程 序 , 确 保 不 合 格 品 和 获 证 产 品 变 更 后 未 经 认 证 机 构确 认 , 不 加 贴 标 志 。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 源工 厂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生 产 设 备 和 检 验 设 备 以 满 足 稳 定 生 产 符 合 自 愿 认 证 标准的产

22、品要求 ;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 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 作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能 力 ; 建 立 并 保 持 适 宜 产 品 生 产 、 检 验 、 试 验 、 储 存 等 必 要 的 环 境 。2 文 件 和 记 录2.1 工 厂 应 建 立 文 件 化 的 认 证 产 品 的 质 量 计 划 或 类 似 文 件 , 以 及 为 确 保 产 品 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 的 、 实现过程 、 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 , 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 标 准 、 工 艺 、 关 键 材 料 等 ) 、 标 志 的 使 用 管

23、 理 等 规 定 。 10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 , 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 产 品 的 认 证 标 准 要 求 。2.2 工 厂 应 建 立 并 保 持 文 件 化 的 程 序 以 对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这 些 控 制 应 确 保 :a) 发 布 前 和 更 改 应 由 授 权 人 批 准 , 以 确 保 其 适 宜 性 ;b)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修 订 状 态 得 到 识 别 , 防 止 作 废 文 件 的 非 预 期 使 用 ; c) 确 保 在 使 用 处 可 获 得 相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版 本

24、。2.3 工 厂 应 建 立 并 保 持 质 量 记 录 的 标 识 、 储 存 、 保 管 和 处 理 的 文 件 化 程 序 , 质 量 记 录 应 清 晰 、 完 整 以 作 为 产 品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证 据 。质 量 记 录 应 有 适 当 的 保 存 期 限 。3. 采 购 和 进 货 检 验3.1 供 应 商 的 控 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 、 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 , 以确保 供 应 商 具 有 保 证 生 产 关 键 原 材 料 满 足 要 求 的 能 力 。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3.2 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 厂 应

25、 建 立 并 保 持 对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原 材 料 的 检 验 或 验 证 的 程 序 及 定 期确 认 检 验 程 序 , 以 确 保 满 足 认 证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 关键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 , 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 当由供应商检验 时 , 工 厂 应 对 供 应 商 提 出 明 确 的 检 验 要 求 。 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 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 合 格 证 明 及 有 关 检 验 数 据 等 。4.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和 过 程 检 验4.1 工 厂 应 对 关 键 生 产 工 序 进 行 识 别 , 关 键 工 序 操 作

26、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 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 , 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 11 文 件 、 作 业 指 导 书 , 使 生 产 过 程 受 控 。4.2 产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如 对 环 境 条 件 有 要 求 , 工 厂 应 保 证 工 作 环 境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求 。4.3 可 行 时 , 工 厂 应 对 适 宜 的 过 程 参 数 和 产 品 特 性 进 行 监 控 。4.4 工 厂 应 建 立 并 保 持 对 生 产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的 制 度 。4.5 工 厂 应 在 生 产 的 适 当 阶 段 对 产 品 进

27、行 检 查 , 以 确 保 产 品 及 原 材 料 与 认 证 样 品 一 致 。5. 例 行 检 验 和 确 认 检 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 以验证产品满足 规 定 的 要 求 。 检 验 程 序 中 应 包 括 检 验 项 目 、 内 容 、 方 法 、 判 定 等 , 并 应 保 存 检验记录 。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的 要 求 执 行 。例 行 检 验 是 在 生 产 的 最 终 阶 段 对 生 产 线 上 的 产 品 进 行 的 100%检 验 , 通 常 检 验 后 , 除 包 装 和 加 贴 标 签 外 , 不

28、再 进 一 步 加 工 。确 认 检 验 是 为 验 证 产 品 持 续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的 抽 样 检 验 。6. 检 验 试 验 仪 器 设 备 用 于 检 验 和 试 验 的 设 备 应 定 期 校 准 和 检 查 , 并 满 足 检 验 能 力 。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 确 地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6.1 校 准 和 检 定 用 于 确 定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检 验 和 试 验 的 设 备 应 按 规 定 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 对自行校准的 仪器

29、设备 , 应规定校准方法 、 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 被 使 用 及 管 理 人 员 方 便 识 别 。应 保 存 设 备 的 校 准 记 录 。 12 6.2 运 行 检 查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 , 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 , 还应进 行运行检查 。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 , 应能追溯至已检测 过的产品 。 必要时 , 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 备 功 能 失 效 时 所 需 要 采 取 的 措 施 。运 行 检 查 结 果 及 采 取 的 调 整 等 措 施 应 记 录 。7. 不 合 格 品 的 控 制工厂应建立

30、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 内容应包括不合格的标识方法 、 隔离和 处 置 及 采 取 的 纠 正 、 预 防 措 施 。 经 返 修 、 返 工 后 的 产 品 应 重 新 检 测 。 对 重 要 部 件 返 修 应 作 相 应 的 记 录 , 应 保 存 对 不 合 格 品 的 处 置 记 录 。 8 内 部 质 量 审 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 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 产 品 的 一 致 性 , 并 记 录 内 部 审 核 结 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 , 应保存记录 , 并作 为 内 部 质 量 审 核 的 信 息 输 入 。对 内 部 审 核

31、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应 采 取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 并 进 行 记 录 。9. 认 证 产 品 的 一 致 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 , 以使 认 证 产 品 持 续 符 合 规 定 的 要 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原材料 、 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 控制程序 , 认证产品的变 更 (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 的 一 致 性 ) 在 实 施 前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报 并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10. 包 装 、 搬 运 和 储 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 、 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 准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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