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税收征管实际看,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法定外购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增 值 税 是 以 商 品 生 产 流 通 各 环 节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增 值 额 为 计 税 依 据 而
2、征 收的 一 个 税 种 。 从 理 论 上 分 析 , 增 值 额 是 指 一 定 时 期 内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过 程 中新 创 造 的 价 值 额 , 从 税 收 征 管 实 际 看 , 增 值 额 是 指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扣 除法 定 外 购 项 目 金 额 之 后 的 余 额 。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在 计 算 增 值 税 时 , 不 允 许 将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款 ( 包括 年 度 折 旧 ) 从 商 品 和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中 抵 扣 , 由 于 作 为 增 值 税 课 税 对 象 的 增值 额 相 当 于 国 民 生
3、 产 总 值 , 因 此 将 这 种 类 型 的 增 值 税 称 作 “生 产 型 增 值 税 ”。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是 指 允 许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增 值 税 额 时 , 从 商 品 和 劳 务 销 售 额中 扣 除 当 期 外 购 物 质 资 料 价 值 以 及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中 所 含 税 款 的 一 种 增值 税 。 也 就 是 说 , 厂 商 的 资 本 投 入 品 不 算 入 产 品 增 加 值 , 这 样 , 从 全 社 会 的角 度 来 看 , 增 值 税 相 当 于 只 对 消 费 品 征 税 , 其 税 基 总 值 与 全 部 消 费
4、品 总 值 一致 , 故 称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编 辑 本 段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有 哪 些 好 处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至 少 将 产 生 三 个 方 面 的 积 极 效 应 : 第 一 , 从 经 济 的 角 度 看 ,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有 利 于 鼓 励 投 资 , 特 别 是 民间 投 资 , 有 利 于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技 术 升 级 , 有 利 于 提 高 我 国 产 品 的 竞 争 力 。 第 二 , 从 财 政 的 角 度 看 ,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虽 然 在 短 期 内 将 导 致 税 基
5、的减 少 , 对 财 政 收 入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 但 是 有 利 于 消 除 重 复 征 税 , 有 利 于 公 平 内 外资 企 业 和 国 内 外 产 品 的 税 收 负 担 , 有 利 于 税 制 的 优 化 ; 从 长 远 看 , 由 于 实 行 消 费 型 增值 税 将 刺 激 投 资 ,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 对 经 济 的 增 长 将 起 到 重 要 的 拉 动 作 用 , 财 政收 入 总 量 也 会 随 之 逐 渐 增 长 。 第 三 , 从 管 理 的 角 度 看 ,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将 使 非 抵 扣 项 目 大 为 减
6、少 ,征 收 和 缴 纳 将 变 得 相 对 简 便 易 行 , 从 而 有 助 于 减 少 偷 逃 税 行 为 的 发 生 , 有 利 于 降低 税 收 管 理 成 本 , 提 高 征 收 管 理 的 效 率 。 编 辑 本 段消 费 型 增 值 税 企 业 的 税 务 会 计 处 理根 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东 北 地 区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围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4156 号 ) , 财 政 部 制 定 了 东北 地 区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现
7、就 有 关 税 务 会 计 处 理归 纳 探 讨 如 下 : 会 计 科 目( 一 ) 实 行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的 企 业 , 应 在 “应 交 税 金 ”科 目 下 增设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明 细 科 目 , 并 在 该 明 细 科 目 下 增 设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税 额 转 出 ”、 “已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等 专 栏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专 栏 , 记 录 企 业 购 入 固 定 资 产 或 应 税 劳 务 等 而 支付 的 、 准 予 抵 扣 的 增
8、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企 业 购 入 固 定 资 产 或 应 税 劳 务 支 付 的 进项 税 额 , 用 蓝 字 登 记 ; 退 回 所 购 固 定 资 产 应 冲 销 的 进 项 税 额 , 用 红 字 登 记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专 栏 , 记 录 企 业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因 某 些 原 因而 不 能 抵 扣 , 按 规 定 转 出 的 进 项 税 额 。 “已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专 栏 , 记 录 企 业 已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进 项 税 额 。 ( 二 ) 实 行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9、范 围 的 企 业 , 应 在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值 税 ”科 目 下 增 设 “新 增 增 值 税 额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专 栏 , 该 专 栏用 于 记 录 企 业 以 当 年 新 增 的 增 值 税 额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账 务 处 理( 一 ) 进 项 税 额 1、 企 业 国 内 采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借 记“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按照 专 用 发 票 上 记 载
10、的 应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金 额 ,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等 科目 , 按 照 应 付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 贷 记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银 行 存 款 ”、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科 目 。 购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退 货 , 作 相 反的 会 计 分 录 。 例 ( 1) 、 甲 企 业 从 国 内 乙 企 业 采 购 机 器 设 备 一 台 生 产 部 门 使 用 , 专 用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500000 元 , 增 值 税 85000 元 ,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 会 计 处 理为
11、 : 借 : 固 定 资 产 50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85000 贷 : 银 行 存 款 585000 2、 为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运 输 费 用 , 按 照 可 以 抵 扣 的 金 额 , 借 记“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按照 应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 工 程 物 资 等 价 值 的 金 额 ,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工 程 ”、 “工 程 物 资 ”等 科 目 , 按 照 应
12、 付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 贷 记 “应 付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科 目 。 例 ( 2) 、 若 上 例 为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运 输 费 用 5000 元 , 取 得 发票 。 则 运 输 费 用 可 抵 扣 增 值 税 5000*7%=350 元 , 会 计 处 理 为 : 借 : 固 定 资 产 4650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350 贷 : 银 行 存 款 5000 3、 企 业 接 受 捐 赠 转 入 的
13、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按 照 确 认 的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已 扣除 增 值 税 , 下 同 ) ,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 “工 程 物 资 ”等 科 目 , 如 果 捐 出方 代 为 支 付 了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则 按 照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与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合 计 数 , 贷 记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等 科 目 , 如 果 接 受 捐 赠 企 业
14、自 行 支 付 固 定 资产 增 值 税 , 则 应 按 支 付 的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等科 目 , 按 接 受 捐 赠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 贷 记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科 目 。 例 ( 3) 、 甲 企 业 接 受 丙 企 业 捐 赠 转 入 的 机 器 设 备 一 台 , 专 用 发 票 上 注明 的 价 款 500000 元 , 增 值 税 85000 元 , 如 果 丙 企 业 代 为 支 付 了 固 定 资 产 进项 税 额 。 会 计 处 理 为 : 借 : 固 定 资 产 500000 应 交 税 金
15、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85000 贷 :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585000 如 果 接 受 捐 赠 甲 企 业 自 行 支 付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借 : 固 定 资 产 50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85000 贷 : 银 行 存 款 85000 待 转 资 产 价 值 500000 4、 企 业 接 受 投 资 转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16、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按 照 确 认 的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 “工 程 物 资 ”等 科 目 , 按照 增 值 税 与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合 计 数 , 贷 记 “实 收 资 本 ”等 科 目 例 ( 4) 、 甲 企 业 接 受 A 公 司 投 资 转 入 的 汽 车 一 辆 ,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价 款 100000 元 , 增 值 税 17000 元 。 会 计 处 理 为 : 借 : 固 定 资 产 10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17、(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17000 贷 : 实 收 资 本 117000 5、 企 业 购 进 用 于 自 制 固 定 资 产 的 货 物 ,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额 ,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记 载 的 应 计 入 工 程 物 资 成 本 的 金 额 , 借 记 “工 程 物资 ”科 目 , 按 照 应 付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 贷 记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18、“长 期 应 付 款 ”等 科 目 。 购 入 货 物 发 生 的 退 货 , 作 相 反 的会 计 分 录 。 例 ( 5) 、 甲 企 业 购 进 材 料 一 批 用 于 在 建 工 程 ,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200000 元 , 增 值 税 34000 元 。 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支 付 。 借 : 工 程 物 资 20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34000 贷 : 应 付 票 据 234000 6、 企 业 购 入 作 为 存 货 核 算 的 原 材 料 等 , 如 用 于 自 行
19、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 则应 按 该 部 分 存 货 的 成 本 , 借 记 “在 建 工 程 ”等 科 目 , 贷 记 “原 材 料 ”等 科目 , 对 于 与 该 部 分 原 材 料 相 对 应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应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科 目 。 例 ( 6) 、 企 业 将 购 入 作 为 存 货 核 算 的 原 材 料 成 本 30000 元 , 用 于 自 建办 公 大 楼 。 借
20、: 在 建 工 程 3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5100 贷 : 原 材 料 3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5100 7、 企 业 接 受 用 于 自 制 固 定 资 产 的 应 税 劳 务 ,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值 税 额 ,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记 载 的 应 计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的 金 额 , 借
21、记 “在 建 工程 ”科 目 , 按 照 应 付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金 额 , 贷 记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8、 企 业 进 口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海 关 提 供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记 载 的 应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金 额 ,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工 程 物 资 ”等 科 目 , 按 照 应 付 或 实 际
22、 支 付 的 金 额 , 贷 记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科 目 。 ( 二 ) 销 项 税 额 1、 企 业 将 自 制 或 委 托 加 工 的 固 定 资 产 用 于 非 应 税 或 免 税 项 目 , 应 视 同销 售 货 物 计 算 应 交 增 值 税 , 借 记 “在 建 工 程 ”等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 2、 企 业 将 自 制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接 受 捐 赠 取 得 的 固定 资 产
23、及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作 为 投 资 , 提 供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应 按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计 算 应 交 的 增 值 税 , 借 记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科 目 , 贷 记“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 3、 企 业 将 自 制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者 , 应按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计 算 应 交 的 增 值 税 , 借 记 “利 润 分 配 应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24、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 4、 企 业 将 自 制 、 委 托 加 工 的 固 定 资 产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和 个 人 消 费 , 应 按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计 算 应 交 的 增 值 税 , 借 记 “应 付 福 利 费 ”等 科 目 , 贷 记 “应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 5、 企 业 将 自 制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偿 赠 送 他 人 , 应 按 视 同销 售 货 物 计 算 应 交 的 增 值 税 , 借 记 “营 业 外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25、税 金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 例 ( 7) 、 甲 企 业 以 自 制 的 新 固 定 资 产 铲 车 一 部 价 值 10000 元 , 用 于 本企 业 办 公 楼 的 建 设 。 借 : 工 程 物 资 11700 贷 : 固 定 资 产 1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1700 6、 企 业 购 入 固 定 资 产 时 已 按 规 定 将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记 入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的 , 如 果 相 关 固 定资
26、 产 专 用 于 非 应 税 项 目 , 或 专 用 于 免 税 项 目 和 专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和 个 人 消 费 ,以 及 将 固 定 资 产 供 未 纳 入 规 定 适 用 范 围 的 机 构 使 用 等 , 应 将 原 已 记 入“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的 金额 予 以 转 出 , 借 记 有 关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科 目 。 企 业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 其 不 得 抵 扣 的
27、 进 项 税 额 , 应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并 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及 相 关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例 ( 8) 、 承 例 1, 若 甲 企 业 以 此 项 固 定 资 产 专 用 于 用 于 免 税 项 目 。 借 : 固 定 资 产 85000 贷 :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85000 7、 企 业 销 售 本 企 业 已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如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原 取 得 时 ,其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已 记 入 “应
28、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的 , 销 售 时 计 算 确 定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应 借 记 “固定 资 产 清 理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企 业 销 售 本 企 业 已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如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原 取 得 时 , 其 增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未 记 入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税 额 ) ”科 目 的 , 但 按 税 法 规 定
29、 在 销 售 时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应 借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 贷 记“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科 目 ; 销 售 时 计 算 确 定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应 借 记 “固定 资 产 清 理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例 ( 9) 、 承 例 1, 一 年 后 甲 企 业 将 该 机 器 设 备 转 让 给 B 公 司 ( 属 于 增值 税 转 型 范 围 内 的 行 业 ) , 取 得
30、转 让 收 入 351000. 甲 企 业 处 理 : 借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400000 累 计 折 旧 100000 贷 : 固 定 资 产 500000 借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51000 贷 :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51000 借 : 银 行 存 款 351000 贷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351000 借 : 营 业 外 支 出 100000 贷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100000 B 企 业 处 理 : 借 : 固 定 资 产 30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固 定 资
31、产 进 项 税 额 ) 51000 贷 : 银 行 存 款 351000 ( 三 ) 期 末 结 转 1、 按 照 规 定 , 将 应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减 未 交 增 值 税 时 , 借 记“应 交 税 金 ( 未 交 增 值 税 )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资 产 增 值 税 ( 已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例 ( 10) 、 期 末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未 交 增 值 税 20000 元 。 借 : 应 交 税 金 未 交 增 值 税 20000 贷 : 应 交 税 金
32、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已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20000 2、 期 末 , 企 业 以 当 期 新 增 增 值 税 税 额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时 , 应 借记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 新 增 增 值 税 额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已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额 ) ”科 目 。 但 对 于 2004 年 按 照 税 务 部 门 的 规 定 采 取 退 税 办 法 的 情 况 下 ,企 业 首 先
33、应 按 规 定 计 算 商 品 销 售 应 交 纳 的 增 值 税 并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及 相 关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待 收 到 国 家 退 还 的 2004 年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应 抵 扣的 进 项 税 额 时 , 应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 贷 记 “应交 税 金 应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 已 抵 扣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理 论 依 据中 性 原 则首 选 是 近 年 来 在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极 负 盛 誉 的 税 收 中 性 原
34、则 , 较 之 生 产 型 增值 税 和 收 入 型 增 值 税 ,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最 能 体 现 这 项 原 则 , 征 税 对 于 投 资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对 企 业 的 组 织 结 构 、 资 本 构 成 、 流 通 环 节 产 生 干 扰 作 用 , 实 现 对 经 济 资 源 市场 配 置 保 持 中 性 。 公 平 原 则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实 行 充 分 的 扣 除 , 能 够 真 正 实 现 多 次 课 税 、 税 不 重 征 。因 为 企 业 的 资 本 构 成 不 同 , 外 购 资 本 性 货 物 含 税 不
35、 能 抵 扣 的 话 , 会 造 成 不 同产 品 的 最 终 消 费 者 之 间 的 税 负 不 平 , 不 符 合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 简 便 原 则消 费 型 增 值 税 能 在 短 短 的 几 十 年 里 , 为 100 家 所 实 行 , 一 个 重 要 原 因还 在 于 它 较 简 便 。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运 行 中 , 外 购 资 本 性 货 物 与 其 他 外 购 货 物 一样 允 许 抵 扣 , 都 以 购 货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已 纳 税 税 额 获 取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 就 不 必再 将 外 购 货 物 进 行 细 分 , 征 收 计 算
36、较 简 便 。 终 点 原 则又 称 目 的 地 原 则 , 要 求 出 口 货 物 要 将 税 额 扣 除 , 使 货 物 不 含 税 出 口 , 进口 货 物 人 足 额 足 率 征 收 视 同 为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 这 项 原 则 明 显 有 利 于 促 进 对 外贸 易 的 发 展 。 完 全 避 免 了 重 复 征 税 , 全 面 抵 扣 已 纳 税 额 , 实 行 出 口 彻 底 退 税 ,鼓 励 扩 大 对 外 贸 易 , 符 合 终 点 课 税 原 则 。 实 践 选 择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从 实 践 选 择 意 义 上 , 有
37、 几 方 面 原 因 。一 是 经 济 发 展 背 景 , 二 战 后 的 50 年 代 , 百 废 待 兴 , 需 要 巨 大 投 资 去 刺 激经 济 增 长 , 同 时 经 济 发 展 又 要 求 加 强 专 业 协 作 , 而 西 方 国 家 原 来 实 行 的 重 复征 的 营 业 税 , 对 投 资 有 较 大 扭 曲 性 , 不 利 于 专 业 化 发 展 , 必 须 要 有 新 的 税种 来 取 代 。 二 是 经 济 理 论 背 景 , 根 据 凯 恩 斯 学 派 投 资 乘 数 原 理 , 主 张 运 用 各种 手 段 刺 激 投 资 和 消 费 , 扩 大 有 效 需 求
38、 。 三 是 科 技 发 展 背 景 , 西 方 国 家 战 后高 科 技 发 展 迅 速 ,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本 投 资 比 重 大 , 资 本 有 机 构 成 高 , 产 品 的 科技 含 量 大 ,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有 利 于 高 科 技 产 业 发 展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 四是 国 际 贸 易 背 景 , 战 后 西 方 国 家 在 资 本 输 出 的 同 时 增 加 大 量 商 品 输 出 , 实 行出 口 彻 底 退 税 , 使 出 口 商 品 不 含 税 , 扩 大 了 这 些 国 家 商 品 的 国 际 市 场 占 有 量, 有 利 于
39、这 些 国 家 对 外 贸 易 发 展 并 推 动 世 界 贸 易 发 展 。 五 是 财 政 政 策 背 景 ,西 方 国 家 由 于 实 行 周 期 性 平 衡 财 政 预 算 政 策 , 在 财 政 支 出 不 断 增 长 的 同 时 ,除 了 扩 大 税 收 收 入 以 外 , 增 发 国 债 、 赤 字 预 算 都 是 主 要 增 收 政 策 , 而 且 税 收收 入 的 增 长 又 主 要 是 依 靠 作 为 主 体 税 种 的 所 得 税 , 所 以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虽 然 由 于 税 基 原 因 使 增 值 税 收 入 减 少 , 但 不 影 响 其 选 择
40、。 六 是 税 收 征 管 背 景, 西 方 国 家 税 务 征 管 人 员 文 化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较 高 , 并 有 完 善 的 再 教 育 培 训机 制 , 税 收 征 管 科 技 含 量 高 , 国 民 具 有 良 好 的 纳 税 意 识 。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实 行 的 也 是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但 有 部 分 国 家 增 值 税 的 实 行 范 围 不 大 , 只 在 产制 环 节 或 批 发 环 节 征 收 , 而 零 售 环 节 不 征 增 值 税 。 发 展 中 国 家 实 行 消 费 型 增值 税 的 实 践 选 择 有 : 第 一 , 市 场
41、 经 济 机 制 的 完 善 程 度 。 实 行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较早 、 机 制 运 行 较 完 善 的 国 家 , 优 先 选 择 的 是 中 性 化 明 显 的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第二 ,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的 确 定 。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发 展 也 不 平 衡 , 经 济 战 略 的 侧 重 点也 不 同 。 以 出 口 为 经 济 发 展 重 点 的 国 家 , 多 是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第 三 , 税制 体 系 及 税 种 比 重 。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较 完 善 的 国 家 , 税 制 体 系 多 接 近 于 发 达 国家
42、, 以 所 得 税 为 主 体 税 种 , 商 品 劳 务 课 税 所 占 比 重 弱 于 所 得 课 税 , 选 择 税 基相 对 窄 的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对 财 政 收 入 不 会 有 太 大 影 响 。 第 四 , 国 家 大 小 和财 政 支 出 需 要 。 一 般 来 说 , 国 家 较 小 , 财 政 支 出 需 要 较 少 , 财 政 收 入 相 对 容易 满 足 需 要 , 也 有 助 于 选 择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 编 辑 本 段管 理 办 法很 多 国 家 的 征 收 实 践 表 明 ,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必 须 更 加 注 意 加 强 征
43、 收管 理 , 否 则 其 效 用 会 大 大 降 低 。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主 要 有 :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纳 税 人 登 记 是 用 登 记 制 度 将 纳 税 人 置 于 税 务 部 门 的 控 制 管 理 下 , 使 征 纳双 方 都 能 迅 速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 纳 税 人 登 记 管 理 按 登 记 范 围 可 分 为 负 有 实际 纳 税 义 务 者 的 登 记 和 全 面 纳 税 人 登 记 , 如 比 利 时 对 所 有 经 销 商 不 论 其 是 否负 有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 都 要 求 按 时 办 理 纳 税 登 记
44、。 各 国 对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纳 税登 记 的 法 人 和 个 人 都 有 严 肃 处 理 的 规 定 。 纳 税 人 登 记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是 在 实 施 增 值 税 之 前 就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 平 时 要 及 时 准 确 地 将 增 值 税 信 息 资 料送 到 纳 税 人 手 中 。 发 票 管 理发 票 是 对 增 值 税 的 控 制 管 理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凭 证 。 发 票 同 时 记 载 表 明供 应 方 的 纳 税 义 务 和 购 买 方 的 增 值 税 申 请 抵 扣 额 度 。 实 行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的 国 家
45、 都 规 定 将 增 值 税 发 票 作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一 定 要 填 写 清 楚 、 准 确 、 完 整 。 按 发 票 格 式 不 同 , 有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是 统一 印 制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有 的 是 不 规 定 统 一 发 票 而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选 择 。 但 不论 何 种 发 票 形 式 , 发 票 必 须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 经 营 买 卖 双 方 的 姓 名 、 地 址 、 增值 税 登 记 号 、 发 票 编 号 、 发 票 的 填 开 日 期 、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提 供 日 期 、 增 值 税税 率 等 。 发
46、票 的 份 数 一 般 是 一 式 两 份 。 由 交 易 的 买 卖 双 方 各 自 持 有 备 查 : 也有 多 份 的 , 如 智 利 是 一 式 三 份 , 除 买 卖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外 , 还 要 有 一 份 由 卖 方装 入 独 立 的 案 卷 保 管 , 以 备 税 务 机 关 检 查 ; 韩 国 原 是 实 行 一 式 四 份 的 发 票 管理 办 法 , 除 买 卖 双 方 各 保 存 一 份 外 , 第 三 份 由 卖 方 交 寄 本 辖 区 税 务 机 关 , 第四 份 由 买 方 交 寄 所 在 地 区 税 务 局 , 由 各 主 管 税 务 部 门 持 有
47、的 这 两 份 发 票 进 行一 对 一 的 交 叉 检 查 。 出 口 退 税 管 理消 费 型 的 增 值 税 , 由 于 其 税 款 抵 扣 机 制 会 产 生 有 利 于 纳 税 人 的 税 款 差 额, 退 税 工 作 在 一 个 新 开 征 增 值 税 的 国 家 , 往 往 是 主 要 的 管 理 工 作 。 抵 扣 机 制 产 生 的 税 款 差 额 有 : 经 营 出 口 业 务差 额 、 应 用 不 同 税 率 差 额 、 生 产 零 税 率 商 品 的 差 额 、 外 购 设 备 的 差 额 、 临 时其 它 差 额 等 , 但 主 要 是 出 口 退 税 工 作 , 出
48、 口 退 税 原 则 是 征 多 少 、 退 多 少 。 发达 国 家 多 实 行 当 期 退 还 , 但 将 出 口 商 品 纳 入 日 常 增 值 税 常 规 管 理 , 即 对 出 口商 品 实 行 零 税 率 , 纳 税 人 在 商 品 出 口 时 按 零 税 率 计 算 其 销 项 税 额 , 对 进 项 税额 进 行 抵 扣 , 抵 扣 不 足 时 , 给 予 退 税 。 在 一 些 发 展 中 国 家 , 有 实 行 其 它 办法 , 如 智 利 增 值 税 税 法 中 规 定 有 “第 二 种 方 法 ”, 允 许 对 预 期 出 口 的 商 品提 前 申 请 退 还 增 值
49、税 税 额 , 出 口 商 填 写 退 税 申 报 表 , 写 明 预 期 出 口 商 品 的 时间 和 金 额 , 如 经 批 准 可 在 天 内 办 理 退 税 , 但 出 口 商 如 果 不 能 在 预 期 内 完 成出 口 , 必 须 偿 还 所 有 退 税 款 项 , 还 要 加 收 利 息 。 还 有 的 国 家 如 多 米 尼 加 共和 国 允 许 将 增 值 税 出 口 退 税 款 抵 减 该 纳 税 人 的 其 它 税 种 如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严 格 地 说 。 后 一 种 办 法 不 利 于 税 收 征 管 , 它 极 有 可 能 造 成 因 预 期 有 增 值 税 退税 而 不 纳 税 的 现 象 。 增 值 税 审 计 管 理增 值 税 审 计 是 对 纳 税 人 的 会 计 账 簿 和 记 录 进 行 的 一 种 有 选 择 的 审 核 制 度 。各 国 的 增 值 税 审 计 一 般 有 案 头 审 计 和 实 地 审 计 两 种 方 式 。 案 头 审 计 多 限 于 审查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算 术 准 确 性 和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