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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方法.docx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5349282 上传时间:2019-02-2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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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税率 目前有 17,13,6和 0 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B 企业从 A 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 100 元(不含税),则B 企业应该支付给 A 企业 117 元(含税)(货物价值 100 元及增值税 100X17=17),此时 A 实得 100 元,另 17 元交给了税务局。 然后 B 企业经过加工后以 200 元(不含税)卖给 C 企业,此时 C 企业应付给 B 企业 234 元(含税)(货物价值 200 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

2、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 企业已交)=17(B 企业在将货物卖给 C 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 C 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 FOB 价为 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 企业已交)=17(C 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 17) 应退税额=FOB 价 X 退税率=

3、300X17=51 此时 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 15则 应退税额=FOB 价 X 退税率=300X15=45 此时 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 6 元的利润。这 6 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 价 X 外汇牌价 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

4、6 假设 C 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 FOB 价 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 企业已交)=17(C 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 17 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 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 17,C 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 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 51,因为最后一

5、道环节的 17 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 17 不给予退。这 34 元就是 C 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 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 17 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 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 价 X 外汇牌价 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 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 17 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

6、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 MAX 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 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 234,出口也是 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 企业已交)=0(C 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

7、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 17) 应退税额=FOB 价 X 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 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 是外贸公司,它以 234 购进,以 300 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 企业已交)=17(C 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局的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 15) 应退税额=FOB 价 X 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 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 2 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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