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一、赠品与样品的增值税处理:(1)赠品与样品在增值税项目下是否应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明文规定赠品,样品均须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2、(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3、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 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 金额” 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 ”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4、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进的货物(赠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符合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二、赠品与样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样品系所得税法里面有明文确认需要视同销售的内容,而赠品在上述
5、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在税务总局近年来的文件中也未明确提到企业赠品须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那捐赠是否等同于赠品呢,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 号)的规定,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的说法及结合常识对于捐赠的概念,赠品确实不属于捐赠范畴,上述观点也得到国内权威的专业杂志的认同- -企业样赠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会计核算(会计师杂志 2012 年 21 期,作者;李芳) ,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
6、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的规定可以确认买一赠一,随货3搭赠方式并不用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 号) 都规定: “移动和联通公司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
7、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 sim 卡、 uim 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 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 ”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国税函20061278 号、国税函2007414 号、国税函2007778 号的中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赠品,国家虽然并未就通讯企业外其它企业做出明文规定,但就以法律下各主体应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的税法原则来看,对于赠品不用在所得税法
8、前做视同销售。 (说句题外话,国家对于所谓的共和国长子们还真好啊.)三、赠品与样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按照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 号)中,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被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
9、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4收了。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要求,上述赠品也是不用考虑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但请各位注意,样品如果直接赠送给个人,属于上述情况中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