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13-001 合同编号: 太原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制2填 写 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 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 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按手印或盖章确 认。 3告 知 事 项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托人向委托人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受托人与委托人委托出租的太原市 区 路(街) 小区 号楼 单元 号房屋无利害关系。(二
2、)在委托人委托出租上述房屋过程中,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项及提供的资料有: 。(三)委托人委托出租的房屋的市场参考租金为:约 元人民币/月。(四)委托人委托出租的房屋租赁的一般程序为: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 。(五)委托人委托出租的房屋租赁涉及的税费有: 。(六)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内容为:1.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3.介绍承租人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4.指导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七)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促成委托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八)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
3、的收费标准为: ,支付时间为 。(九)委托人需要受托人提供第(六)项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为: ,收费标准为: 。(十)其他告知事项: 。4太原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委托人(个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单位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
4、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租的经纪服5务,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1.坐落:太原市 区 路(街) 号 小区 楼 单元 号。建筑面积 / 计租面积 平方米,户型: 室 厅 卫朝向: 。所在楼栋层数为: 层。2.房屋使用性质: 住宅 商业 写字楼 。装修情况: 。3.该房屋所有权人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房屋共有权人为: ,共有权证号为 。共有人 同意房屋出租。是否抵押:否 是。4.配套设施情况 。5.可能影响本房屋出租的其他事项:第二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
5、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2.房屋所有权证书 63.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书 4.其它证明: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书 4. 其它证明: 。第三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事项:1.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3.介绍承租人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4.指导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6.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1.自
6、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二)甲方 承诺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7第五条 出租条件(一)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整(该租金 包含 / 不包含物业管理服务费)。上述的租金仅作为前期参考,最终租金以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二)承租人需交押金:人民币 元整。(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 个月为壹期支付。(五)其他费用支付: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电话(通讯)费、电视收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由 甲
7、方 / 承租人 承担。(六) 。(七)以上要求最终以甲方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准。第六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1.按房屋租赁合同中年租金额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 时间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2.按房屋租赁合同中 个月的租金额支付,支付时间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二)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8(三)甲方 同意 /不同意 乙方为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以各种形式对外发布相应信息。(四) 。第
8、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应当查看房屋及有关证书、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二)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 义务。(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四)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五)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六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留 存 甲 方 的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七)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信息,赚取房屋租赁差价。(八)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一)因甲方虚假
9、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9(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的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四)甲方承诺为独家委托的,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与其它经纪服务机构就该房屋的出租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五)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1.
10、因乙方的原因,未完成甲方独家委托的经纪服务事项,除甲方不支付经纪服务费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2.乙方服务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产经纪服务内容和要求。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发布房屋出租信息。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法规,损害甲方利益。(二)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公开其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附件一)。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 乙方:执业经纪人员(签字):注 册 号:执业经纪人员(签字):注 册 号:年 月 日11附件一: 补 充 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