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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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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GuangxiLinguiRuralCommercialBankCO.,Ltd.(简称:LinguiRuralCommercialBank)本行住所:广西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 1 号邮政编码:541199

2、第三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批准,在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原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等 1917 名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原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

3、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七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区居民、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九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

4、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执行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本行已获准开办的业务有:( 一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二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三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四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五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5、 府 债 券 ;( 六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七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八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九 ) 从 事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业 务 ;( 十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第十四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第十五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

6、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0。第十六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临桂农村商业银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单位:万元、股东名称 住址 法人代表 持股金额 持股比例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2001 号 王毅 2,000 4.00桂林德鸿投资有限公司 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 43号综合楼 姚新德 2,000 4.00灵川县洪源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8-1 号 梁定志 1,888 3.78桂林市鼎皓计算机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 1-2#605 号 唐乐乐 1,500 3.00桂林真龙汽

7、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城开发区(机场路收费站旁) 吴俊光 1,500 3.00桂林广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 3 号桂林步行街 F4-1 门面 张京红 1,500 3.00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龙珠路 12 号 陈伟民 1,500 3.00桂林袭汇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灵钢路 1 号 陈华明 1,500 3.00桂林市福临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秀峰区西山南巷 8号 蒋盛红 1,389 2.78桂林临桂翠岭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县临桂镇麒麟湾湖畔路 10 号 唐嘉成 675 1.35临桂农村商业银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单位:元、股东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持

8、股金额 持股比例唐艳萍 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 33 号 450303197303100529 400 0.80方丽娟 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 1 号 452328198105033066 250 0.50袁子雯 龙胜县龙胜镇桂龙路 110号 450328198801280018 250 0.50黄强瑞 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 1 号 450322196802076513 225 0.45潘惠玲 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居委会 29 组 432524196203080520 200 0.40熊飞云 桂林市象山区东安路北巷33 号 452322196704190015 200 0.40申兵 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

9、 18 号 450302197307131529 200 0.40韩初元 兴安县华江乡政府 0039 号 45232419741004241X 200 0.40粟秋菊 临桂县两江镇城联村委上福村 23 号 450322198708132522 200 0.40禹良章 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 18 号 43052119820323898X 200 0.40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但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

11、但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第二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第二十二条 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的股权凭证和分红依据。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12、(三)股权证书的编号;(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五)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第二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以及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持有或

13、控制本行 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本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内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14、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免费索取本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15、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七)本行若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八)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件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

16、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30 天书面通知本行;(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举出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30以上的股份;(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

17、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借款形成不良,本行有权收回其在本行的股份。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

18、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对授权董事会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二)本行未弥补的

19、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三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因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第三十六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

20、日,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以上时,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21、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的回避: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提出回避请求。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内容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四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22、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存档。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

23、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六条 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24、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本行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授权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收购本行股份;(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

25、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

26、代表担任,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含独立董事2 名) ,其中内部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3 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除外)。第五十五条 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

27、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六)有章程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28、(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不记名表决。(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六)本行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产生。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

29、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害本行的财产;(六)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者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不得擅自披露本行商业秘密;(十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30、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六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第六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31、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六十二条 董事在履行披露其关联关系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第六十三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亲自参加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议。连 续 2 次 不 亲 自 参 加 董 事 会 ,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

32、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第六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以上有关董事义务、条件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

33、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六)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改制方案;(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事项;(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内审、财务、信贷、合规部门负责人。(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一)

34、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十三)按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十五)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六)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十七)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和内审、财务、信贷、合规部门负责人。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下设

35、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薪酬与提名等专业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董事会应当制定本行基本授权制度,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和大额贷款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贷款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六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因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 30 日的限制。第七十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 4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

36、/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行长提议时。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应送达各董事。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或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37、,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二种方式。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七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38、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39、人兼任。董事长由董事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董事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七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0、。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行使其职权。第七十九条 本行设立独立董事 2 人。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除应符合担任董事的条件外,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若未取得上述第(一)项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则相应增加工作经历年限要求;(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

41、行的独立董事:(一)本行股东或股东单位人员,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持股超过本行 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五)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八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 3 年。3 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董事,但

42、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第八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第六章 监事会第八十五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会由 7 人组成,其中内部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 人。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第八十六条 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

43、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行监事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下设审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第八十八条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一)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监事的建议名单。(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44、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三)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四)股东大会对监事候选人进行不记名表决。(五)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六)本行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产生。第八十九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45、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九)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监事;(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

46、监事会必须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九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九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四)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九十三条 监事会应按照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设审计委员会,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及机构应予以配合。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给

47、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本行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每六个月至少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的监事提议时;第九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内应送达各监事。第九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

48、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九十七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不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两种方式。每 1 名监事有 1 票表决权。第九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九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49、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稽核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和稽核部门作出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及时答复。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事先抄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利润分配方案 5 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零四条 本行设行长 1 人,副行长 3 人。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 3 年,期满后可以连任。连任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本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第一百零五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行长助理以及财务、信贷、内审、合规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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