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信托关系,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 通常简称为信托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构成。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享受信托权利和承担信托义务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享受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 信托的设立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信托关系。 1、信托成立的有效条件 l)信托法律关系主体合法
2、。所谓信托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是指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符合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2)信托目的合法。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 将自已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其目的必须正当, 3)财产的确定性。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4)信托形式要合法。设立信托,在我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另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信托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信托不产生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设立信托的意思则可以以书面、口头设立。,2、信托设立方式。不同性质的
3、信托,可以采取不同的设立方式。有的是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立,如意定信托;有的是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如法定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则通过法院的推定而设立,称为默示信托。 l)因法律行为而设立。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设立,是设立信托的最普通、最常见的形式。此处所讲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就信托而言,是委托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2)信托可因当事人的遗嘱而设立。委托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称为遗瞩信托。 3)基于信托宣言而设立。在英美法系中,信托还可以因为委托人自己的宜言而设立。 具体地说,就是委托人发表宣言
4、称自己为受托人,由自己管理处分所设定的信托财产,并将由此所得收益归他人享有。宣言信托是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信托不同,宣言信托是基于委托人的单方声明而设立的,不需要向对方承诺。在这种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二者实为一人,不需要信托财产的转移。,4)信托因法律规定而设立。信托还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设立,这就是所谓的法定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系中,法定信托主要存在于一些特别法中。 5)信托因法院推定而设立。信托因法院推定而设立主要发生在默示信托的场合。前述因法律行为、因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信托及宣言信托都称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与明示信托相对应,不是当事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
5、示而设立的,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其有这种意图。,二、信托法律关系的变更 信托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出现了法定的情形或者约定的情形而对信托当事人或者信托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信托法律关系一经成立,即对信托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对于有效设立的信托,当事人应当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信托关系的变更或者解除。,1、委托人的变更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通过在信托文件中保留变更权的方式行使变更权否则委托人不得变更信托。 2、受托人的变更权。原则上讲,受托人没有变更信托的权力,但是可以就受托人的变更权进行约定。应当注意的是,受托人在行使变更权
6、的时候 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3、受益人的变更权。原则上讲,受益人有变更信托的权力,因为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享有者,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而变更信托。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一,受益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二,若受益人是多数人,则必须经过全体受益人的同意。,三、信托法律关系的终止 所谓信托法律关系的终止,简单地讲,就是已经有效成立的信托,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失去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现象。信托可以基于如下原因而发生终止。 1、信托文件所约定的终止事由而发生终止。 2、由于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而终止。 3、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4、因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而终止。 5、因信托当事人
7、协商同意而终止。 6、因被撤销而终止。这里所讲的被撤销是指信托因存在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的行为。在信托被撤销的情况下 原来设立的信托自始无效。 7、因被解除而终止。信托被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况。原则上讲,信托一经成立,委托人不能解除信托,但在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下,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除委托人外,受益人也可以解除信托。,另外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破产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并不会导致信托的终止。 这是因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就是独立存在的 并以信托财产为核心形成了信托的管理、处分关系。这样 即使委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该财产仍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
8、分,信托财产继续存在。 如果是受托人死亡、破产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有可能由委托人重新指定受托人进行管理;如果委托人因故没有指定,则可以由信托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受托人。无论怎样信托都可以继续存在下去。,信托终止后,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l)信托终止表明信托法律关系的结束,没有溯及力。这一点与信托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不一样的。信托无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均自始无效。 2)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因如何确定,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况来确认。如果信托文件明确约定了信托财产的归属,则应当按照约定来确认信托财产的归属。如果信托文件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信托财产应当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或者
9、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3)信托终止的清算。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立即就信托财产进行清算井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归属权利人,并做出清算报告。,第二节 信托的设立的构成要素,一、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信托约定的主要内容:信托目的, 信托关系各方地位, 信托财产范围、名称、数量等,受托人的权限与责任,业务处理手续和方法,信托财产转交的方法,信托关系期限。 信托关系的生效:信托财产权利的转移,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1、合法的信托目的:财产转移(如遗嘱、公益信托)、财产保管、财产增值、代办事务、食利等。2、非法的信托目的:如诉讼信托和诈骗信托,限制:信托法第
10、11、12条。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第12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三、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四、信托财产: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是信托客体。 范围:信托财产本身、信托收益(如利息、红利、租金) 条件: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 限制:信托法第14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
11、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种类:有形与无形财产。 特性:独立性、有限性及转让性。,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 (1)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 (2)与其他的信托财产独立; (3)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 (4)与受益人的财产独立。 具体要求: (1)分别管理与核算; (2)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4)相互之间的交易存在限制: 信托法第28条的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
12、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5)当事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2有限性:空间上其范围受法律限制,时间上有其时效性。3转让性:转让方式有三种,即单纯信托财产物的位移,使用权等转移给受托人,使用权与所有权一并转移 信托财产的管理:1、分别管理。如果信托财产是货币,可放在一起管理运用,但须
13、分别计算。2、信托公告。按规定手续进行登记注册。否则,受益人可能受到损失。,五、信托报酬: 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例计算。包括信托财产所负担的捐税和费用,及损失的补偿。,第三节 信托关系人:信托当事人,一、委托人: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或合法的支配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条件:委托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人或数人(共同委托)。 权利:,关于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可以包括: 监督权: 干预权: 解聘受托人: 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 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 : 委托人
14、权利的形成: 信托法中加以规定 信托合同或契约中自行约定,我国信托法中对委托人权利的规定:,监督权:第20条 第20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干预权:第21、22条 第21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22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15、,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解任受托人:第23条 第23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解除与变更权:第50、51条 第50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16、(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第54条 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受托人 :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资格:受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个人受托)或法人(法人受托);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共同受托)。 限制: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能接受自然人的委托,且不得超过三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受托
17、人。 履职原则: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共同信托:一笔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多人的信托。1、每个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没有分块持有权。2、委托人或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也同样发生效力。3、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共同受托人之一违背职责造成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可以包括: 审慎处理信托事务:(善于管理的义务) 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忠实服务的义务) 不牟取自
18、己的私利: 核算与完整记录信托事务:(分别管理的义务) 不随意辞任: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收益的义务),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责任、义务的规定:,审慎处理信托事务 第25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第30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32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持信托财产的
19、独立性 第27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牟取自己的私利 第26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核算与完整记录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29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33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
20、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第34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不随意辞任 第38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关于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可以包括: 自主处分信托财产(自主权大小视合同约定而有差异) 获得报酬: 获得费用、损失的补偿:,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
21、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三种情况:本金、收益、全部财产和收益 范围: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是指定的人或符合确定标准的人;不论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受益人另两种情况:本钱受益人、收益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权利,享有与委托人同样的监督与干预权利 第49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
22、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法第45条 转让、继承和用于偿债的权利:第48、47条,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第46条 同意解除信托的权利:第51.3条 信托终止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四、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权利义务的比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定式(与股权和债权的定式权利义务模式不同) 一般情况下,由受托人确定的格式合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弱势,五、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关系,委托人与受益人:他益信托,自益信托; 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般应是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宣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必须是第三人; 受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