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金融信托机构的业务及管理,第一节 信托机构的性质及其设立; 第二节 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 第三节 信托机构的管理,第一节 信托机构的性质及其设立 一、 信托机构的性质1、概念: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 份承揽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法人机构。 2、性质: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当 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1)属于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为财产信托、融通资金、代理财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及投资等,各国大都把信托机构定位为金融机构,归中央银行监督和管理。,2)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由信托的基本职能决定,即财务管理职能“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理财服
2、务,如贷款信托、投资信托、财产信托等,另外,为维护金融稳定,各国对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大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营业务规定为信托业务。3)是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在信托业务中,信托机构充当受托人角色按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由于法人在处理经验和能力上,以及信息资料的来源和保证及时完成委托人预定目的上均比个人有更多可靠性、安全性、效益性,为保证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大都规定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必须是法人。,3、金融信托机构的特点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 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 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信托报酬是主要或重要的利润来源 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二、 信托机构的
3、类型 (一)单一信托机构 指专业信托机构,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它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经营银行业务,我国目前单一信托机构主要有二种:一是国家开办的信托机构,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地方或主管部门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各省市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附属于其他机构的信托机构 指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身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受到另一机构控制的信托机构。也称兼营信托投资机构,既从事信托业务,又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侧重点不同分为二种:,1、以从事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银行业务的信托机构。如日本的信托投资机构大多如此
4、,称为信托银行,法律基础有银行法和兼营法 。2、以从事银行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部。这种形式的信托机构比较普遍存在,如关美国的大部分信托业务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门经营的。在我国,以前银行系统所属的信托投资机构也属此类型,但目前,银行系统的信托机构已经和银行脱钩。,三、信托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指其内部组织管理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其是否健全和高效直接关系到其服务质量和赢利能力。通常有三种类型: 1、按职能分工的内部组织设置:董事会下设信托管理委员会、总经理、信托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主管各信托部主任,包括业务发展部、行政事务部、投资事务部、辅助事务部。 2、按服务对象分工:董事会下设
5、信托管理委员会、总经理、信托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主管各信托部主任,包括个人服务部、公司团体服务部。,四、信托公司的设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信托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并领取
6、金融许可证。 设立形式:采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形式 分支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5、信托公司的变更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住所; (4)改变组织形式; (5)调整业务范围;,(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8)修改公司章程; (9)合并或者分立;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 一、我国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2006年颁布,2007年3月施行的信托公
7、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我国传统信托业务 (一)信托存款1、我国主要信托存款业务种类:单位信托存款:委托单位的预算外的各种自有资金(如企业基金、税后积累
8、、经费结余),交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委托人一般不指定资金运用对象,经营收益按规定全部归受益人享受。其收益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同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视各地具体情况上下浮动,但不允许向客户承诺收益率。,公益信托存款:社会各界捐赠或由单位、团体提留、筹集的公益基金(如少儿福利基金、奖学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其存款期较长,期内一般只领取信托收益,很少动用基金存款本金。一般视为定期存款,可支付较高收益,并适当减收手续费。专用信托基金存款:是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如国家有关部门、地方财政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开发能源、交通运输等专项基金,劳保基金等。,个人特
9、约信托存款:为个人非储蓄类的资金,按其特定的要求和用途,代为办理某项特约事务的业务。如赡养亲属生活费定期发放,子女医疗、教育、婚嫁等长项费用的管理支用,个人捐赠款项的核实拨付。此信托业务的委托人必须是个人,但受益人不限。 2、信托存款业务处理程序1)存款人提出申请:待信托投资公司确定后,填写“信托存款开户书” 。2)信托投资公司审查:一是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单位所有,二是资金是否已有指定用途。,3)开立账户:并由信托投资公司相应签发存款证交委托人。4)提供资金、交付信托收益,按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5)退还信托存款。期满后未取回的信托存款,委托人可随时提取,逾期期间的信托收益,按活期利率支付利
10、息。,(二)信托贷款业务 1、一般信托贷款业务由信托投资公司自主选项、自主发放的贷款。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均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国家政策自行确定,风险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种类: 联营投资信托贷款 补偿贸易信托贷款 技术改造信托贷款 科研试制信托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2、信托贷款的管理程序分为:备选立项、调查评估、签约放贷、管理跟踪。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反映情况,并填写借款申请表。 信托投资公司调查核实,重点是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属实可以给予贷款的企业,与之签定贷款合同 。,若采用担保贷款的方式,担保单位须为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并签署贷款保证担保合同; 若使用抵押和质押贷款,
11、则应分别签署相应的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和质押担保合同。 放款后,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了解贷款项目进展和问题,以便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三)信托投资业务 1、一般信托投资业务(1)概念: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投资,及其经营成果的分配。被投资公司收益好,利润多,信托投资公司可取得较多收益,反之,收益就少。与信托贷款相比,其责任较重,风险较大,但其收益可能较高。(2)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投资项目切实可行合理分享利润投资额度控制,(3)信托投资业务处理程序:首先,对合资联营企业或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其次,与其他投资方商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经营管理办法、收益分配
12、比例等具体内容,并据此订立联营投资协议书;然后,才能办理有关投资的具体事宜。(4)信托投资方式契约式投资:双方按共同商定的协议直接进行的投资,由于投资各方不全部用资金投入,有的用技术、土地、原料、设备、劳动力等投入,其价值难以计算,所以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若干条款各方共同商定。,贷款式投资:介于契约式投资与股权式投资之间。信托公司旨在为了获取中期利润,避免长期投资风险,坚持还本原则,在投资期间获取比贷款利息更高的收益。合同期一般为5-10年,视情况可增减。,其他投资方式:按投资期限长短分: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按是否参与管理分:参与管理投资与不参与;按收益分成方式分:比例分成投资与固定分成投资。后者
13、风险小,但收益也小。,2、特定信托投资业务(1)概念:委托人动用自有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对其指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监督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投资数量、出资形式、使用范围、收益分配均由委托人与接受投资人双方,商定,信托投资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我国目前主要的委托人是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有资金技术实力的企事业单位。 (2)特点: 经办业务量不受自有资本金的限制; 只有检查和监督义务,不承担风险; 其暂时沉淀资金是其他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3)产生的原因:投资人往往面临许多困难或不便,难进行直接投资。如:或因相关投资手续及法律问题不熟悉;或因业务
14、繁忙,无暇办理具体投资业务;或因某种原因不便亲自出面进行投资。因此,投资者便可委托信托机构代为投资。目前,我国很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拨款大多改用投资或贷款的形式,由于自身的局限,便可委托信托机构办理投资事项。,三、信托业务创新,1、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
15、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中泰中财再保险公司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 投资风格:该信托产品使投资者能参与中国再保险事业、分享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成果。 产品成立日期:2004年2月27日 发行规模:1.7亿元 最低认购金额:10万元预期 年收益率:4.5-5,2、权益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 权益投资信托在中国有相当大的市场前景。通过信托方式能够有效地筹措资金,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生产、供应,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
16、由于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或政府赋予的收益权,权益投资的回报一般有充分的保证。,华宝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受益权投资信托计划投资风格: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上海市磁悬浮基础设施项目受益权,本计划投资收益来源于磁悬浮项目产生的收益以及上海市政府给予的补贴。成立日期:2003年8月1日发行规模:2亿元最低认购金额:5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4,3、债权投资的资金信托产品是指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购买债权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这些债权通常是银行的贷款,理论上也可以是工商企业的应收帐款等,但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为常见的投资对象。,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一般简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为各类证券的资金信托。证券投资集合
17、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两者都基于信托法理而存在,但是其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其一,前者依靠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后者通过发售标准的基金份额或者受益证券募集资金;,其二,在运用方面,由于前者受制于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和投资者门槛的限制,募集资金规模有限,无法做到投资的高度分散,只能做到相对分散。而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大规模募集资金,遵循分散化投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 其三,在交易结构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级,保障优先投资者的收益稳定和优先实现,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说,这是证券投资信托的特有优势,它是保障这种产品并不会因为其非标准化和非
18、证券化而被市场淘汰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他保障这个产品不会被基金完全取代的可能因素还有,募集规模较小保证了证券投资操作的灵活性(例如,基金大规模出货非常困难,但是信托则没有这个问题);以封闭型为主的结构使其在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方面优于开放式基金等。,房地产投资信托 外汇信托 知识产权信托 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为了获得广泛的融资,可将已创造或拟创造的新产品信托给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以此来筹措所需的资金。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通过此种转让拥有对信托知识产权的所有 权。然后,信托机构或贷银行将该知识产权出售给SPV,由该实体以此知识产权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该知识产权的价格。这样
19、,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则可以用筹集的资金满足自身的需要如投入新作品的创作。,第三节 信托机构的管理 一、 信托机构管理的意义和准则 (一)对信托机构管理的意义1、微观角度:可以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对其机构设立条件的管理,可保证其具备完备的组织结构、充足的资本金和合格的业务人员;对经营规则的监管,可以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受托人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对经营行为的规范,使受托人严格遵循委托人的意旨,忠实地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2、宏观角度: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充分发挥信托的作用。对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可以避免不合格的信托机构混入市场;对业务经营范围的界定,可避免信托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
20、;对信托机构的日常监督,可保证其严格依法办事,防范经营中的各种意外风险。,(二) 信托机构管理的准则1、以信托法为准则。它是确认、维护和发展信托业务所必须规定的一般信托原则,是一切信托活动所必遵循的基本准则2、信托法应由以下部分构成 A、信托法律的总则和附则 B、信托的设立合法。三方当事人,自由意愿表示 C、信托财产的性质具有独立性 D、信托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E、信托的终止和解除,二、 信托机构管理形式1、信托机构的内部管理 第一、 组织机构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二、 信托业务操作要规范。以规范信托人员的行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信托机构的信誉。 第
21、三、 完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资格考试制度、业务档案制度、违法查处制度。,2、由信托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管理 第一、 机构合法性。设立是否具备法律条件和经过审批,其基本事项的变更是否经过审核。 第二、 业务合规性。各项业务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第三、 经营安全性。防范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意外风险。总之,一个信托机构是否高效、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一是能否发挥充分信托的职能作用;二是否使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稳定发展;三是否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三、信托机构的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混业经营(美、欧等国)与分业经营(我国)我国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 (1)专业信托机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货币市
22、场基金管理公司 (2)非专业信托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五、信托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 信托机构管理的内容 信托机构的创设以及变更与终止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对信托机构的监管,(一)经营原则:遵守法规、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二)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及其限制:,3. 业务运作方式的限制 信托财产运用的形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固
23、有财产的运用形式: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三)经营规则与业务限制: .保证信托财产及其经营、核算的独立性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
24、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2.固有业务的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信托业务的限制: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
25、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5)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净资本管理与赔偿准备金 1.净资本管理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 具体办法待定 2.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五)监管与自律 .监管、自律机构:银监会、信托业协会 .监管内容与方式: 检查与审计 银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
26、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计制度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银监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银监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从业人员: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27、,.处罚措施 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银监会有关规定的,银监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监督管理谈话: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28、: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六)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治理结构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2、内部控制制度信托公司应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3、财务会计制度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4、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