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会计凭证补充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公司会计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 金蝶凭证传递1、 制单人员必须在凭证录入的第 3 天 10:30 前将凭证交给稽核人员。 (外贸涉及退税的凭证应在 29 号前交给稽核人员)2、 稽核人员认真审核后签章,同时在金蝶系统中审核对应凭证,并将现金凭证和银行存款凭证交给出纳和综合会计。3、 银行回单应在付款后的第 5 天 9:30 前由税务会计交给出纳,出纳应在收到银行回单的第 2 天 4:30 前将银行付款凭证交给档案管理员。2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凭证应在制单后第 5 天 9:30 前由综合会计通知相关人员领取
2、承兑汇票,并在第 2 天 4:30 前由综合会计交给档案管理员。3 凭证接收人员出纳:银行(不含付款凭证)现金凭证;稽核:转账凭证。 应在收到凭证的第 2 天将凭证交给档案管理员。4 每月 26、27 号、28 号、29 号的凭证,制单人必须在 29号下班前交给复核人员。4、 档案管理员将收到的凭证按凭证顺序号装订,应满一本即装订一本。在次月 20 号前装订完所有凭证。5、 凭证交接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章)确认。26、 稽核人员在金蝶系统中应在 30 号上午 12:00 前审核完所有凭证。二、 未达账的处理银行对账单应在每月 8 号前由税务会计交给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应在每月 12 号 4:3
3、0 分前完成银行未达账调节表。三、 处罚办法1、 制单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给稽核人员,否则按每张凭证扣款 元。 。2、 凭证填制人员在将凭证交给稽核人员前应认真检查无误,凡稽核人员发现会计期、金额、单位、科目方向等方面的错误或摘要不规范、附件不合规,按每张凭证扣款 元。3、 凭证交接后,发生修改和冲销,删除和留空号的,按每张凭证扣款 元。对无法修改的凭证填制调帐凭证,并将所有的凭证,包括错误的凭证、调帐的凭证打印出来,凡未打印者,每张凭证扣款 元。4、 对交到稽核人员之后的冲销凭证(由于做错而进行的冲销),每份凭证扣款 元,并且冲销凭证后面应附一份冲销说明书作为附件。5、 付款时的银行账号由出
4、纳书面提供给制单人员,若不按出纳安排的银行填制凭证的,按每份凭证扣款 元。6、 对稽核人员发现的错误,制单人员在当日内必须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凭证交给稽核人员,凡未及时更正或拒不更正者,按每张凭证扣款 元。7、 凭证分发人员出纳:银行、现金凭证;稽核:转账3凭证。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凭证,否则每次扣款 元。8、 税务会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银行回单和对账单交给出纳和档案管理员,否则每次扣款 元。9、 如部领导和会计主管抽查凭证时发现错误,则对稽核人员每次扣款 元。10、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请示部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四、 特殊事项处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填制凭证,而又必须即时付款的业务,经部领导同意,可先付款后再补凭证。五、 其他1、 本管理规定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起实行,原实施管理办法作废。2、 本管理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财 务 部二 O 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