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疗福利补充管理规定第一章 员工健康检查规定第一条 为使员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预防各种疾病,从而能正常地为公司服务,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规定。第二条 员工健康检查,每年举办一次,有关检查事项由综合办公室办理,其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每年将员工体检的情况进行归类汇总,并报工会、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章 员工住院补贴规定第四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第五条 本公司在册员工均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医疗保障制度。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市以上一级医院出具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在享受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扣除医疗保险所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不含自费
2、项目、自费药物的费用) ,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医疗福利:1、 公司领导,公司可报销 90%,个人承担 10%,并参照省属单位的有关做法,享受厅级或副厅级干部住院待遇。2、 中层干部(即部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含部门副总经理) ) ,公司可报销 80%,个人承担 20%。23、 中层以下员工,公司可报销 70%,个人承担 30%。4、 离退休人员,公司可报销 80%,个人承担 20%。第五条 额度在 1 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医疗福利小组研究,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额度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的须另行研究。第六条 在试用期的员工因病住院,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其住院的医疗
3、费凭市以上一级医院出具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在享受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扣除医疗保险所支付的费用后,同时须扣除自费药物及项目的余额部分,公司可报 50%,个人承担 50%。第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按省、市因工负伤保险的支付条例进行出理,并在住院期间公司另行给予员工本人日工资的 20%的住院补贴,按照住院天数计发。第三章 门诊医疗费补贴规定第十条 为加强员工福利,及时对员工各种疾病进行治疗,从而达到员工生活安定、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十一条 凡员工本人,在接受市以上一级医院进行医疗门诊的,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所支付的费用后,同时须扣除自费药物及项目的余额部分,按以下规定实行门诊医疗福利:1、 公司领导,公司可报销 90%,个人承担 10%。2、 中层干部(即部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含部门副总经理) ) ,公司可报销 80%,个人承担 20%。3、 中层以下员工,公司可报销 70%,个人承担 30%。34、 离退休人员,公司可报销 80%,个人承担 20%。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在册员工以及退休员工,均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进事宜,可另行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疗福利小组解释。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原有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