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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复印规定.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5239628 上传时间:2019-02-1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8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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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历复印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 7 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

2、院记录。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扎鲁特旗蒙医院医院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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