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燃油鉴定流程1、 应确认委托方及鉴定项目,并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鉴定时间和地点;2、 鉴定人员应及时到指定地点,登上委托船舶进行检验;3、 在船上与轮机长见面,出示委托书副本,表明委托方,了解船舶基本状况;4、 船舶的水尺标记字迹要清晰、正规、分度正确;5、 了解和查阅船上有关下列有效、正规图表;a) 船舶规范表b) 油舱计量表及油舱液深纵倾校正表,或提供纵倾校正的有关资料;c) 不具备纵倾校正的船舶,应要求船方将船舶吃水差应调整或保持在 0.3m(或1ft)以内;6、 备妥、检查下列用具:电子计算器、铜直尺、钢卷尺等用具;7、查明下列实际情况:各项图表上的计算单位、比列倍数、公英制、容量和
2、重量等;8、各燃油柜的分布和储存量,以及燃油的密度;9、燃油的每日消耗量和装卸期间的变化;10、燃油鉴定:a)用目力观测艏、艉的吃水数,得出吃水差;b)测量所有轻油、重油等燃油柜的油深或空距;c)由机舱内温度计读出海水温度及日用柜、沉淀柜的燃油温度;记录测量至日用柜的时间,作为燃油鉴定的时间,此时间为时间点;11、依据船方提供的计算图表,经必要的校正,计算出各燃油柜的容积;12、查阅各燃油柜以往加油凭证,获得各燃油柜的标准燃油密度;13、查表 T-54B 的体积校正系数 VFC;14、由以上燃油的容积、温度、密度及体积校正系数计算出各燃油柜的燃油重量及轻油、重油总重量;15、询问轮机长燃油在港口消耗量及由泊位至引航站的消耗量,作为参考资料保存;16、鉴定人员登轮鉴定时应与船方会签鉴定结果记录单,如船方不予配合,须在鉴定记录上备注有关情况;17、记录:检验的全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