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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划分类别.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5081151 上传时间:2019-02-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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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等 级 划 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 211 确定。表 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10 8m3)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10 4 亩)治涝面积(10 4 亩)灌溉面积(10 4 亩)供水对象重要性装机容量(10 4kW)I 大(1) 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20II 大(2) 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 12030III 中型 1.00.10 中等

2、 10030 6015 505 中等 305IV 小(1) 型 0.100.01 一般 305 153 50.5 一般 51V 小(2) 型 0.010.001 5 3 0.5 1注: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213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 213 确定。表 213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过闸流量(m 3/s)I 大(1)型 500II 大(2)型 5001000III 中型 1000100IV 小(1

3、)型 10020V 小(2)型 20214 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 214 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 211 确定。表 214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分等指标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装机流量( m3/s) 装机功率(10 4kW)I 大(1)型 200 3II 大(2)型 20050 31III 中型 5010 10.1IV 小(1)型 102 0.10.01V 小(2)型 2 0.01注: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2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

4、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2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 221 确定。表 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I 1 3II 2 3III 3 4IV 4 5V 5 52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25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14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223 水库大坝按 221 规定为 2、3 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 223 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5、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表 223 水库大坝提级指标级 别 坝 型 坝高(m)土石坝 902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30土石坝 703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00注:级别指按表 221 确定的级别。224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 25 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 226 确定。表 22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年) 高度(m)库容(10 8m3)3 有特殊要求的 1 级

6、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4 1、2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1.5 5015 1.00.15 3、4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5 15 0.1227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 226 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 3 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211 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7、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表 211 的规定。3表 211 堤防工程的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00 100,且50 50,且30 30,且20 20,且10堤防工程的级别 1 2 3 4 5215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 221 确定。表 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永久性建筑物级别城市等别主要建筑物 次

8、要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一 1 3 4二 2 3 4三 3 4 4四 4 4注: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建筑物,例如堤防、防洪闸等;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不大的建筑物,例如丁坝、护坡、谷坊;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建筑物,例如施工围堰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202 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2 确定。表 202 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工程等别 I II III IV V规 模 大(1)型 大(2)型 中型 小(1)型 小(2)型引水流量(m 3/s) 200 20050 501

9、0 102 220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5 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表 205 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工程级别 1 2 3 4 5灌溉流量(m 3/s) 300 300100 10020 205 5排水流量(m 3/s) 500 500200 20050 5010 10206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6确定。表 206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工程级别 1 2 3 4 5过水流量(m 3/s) 300 300100 10020 205 5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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