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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SMZ建设项目设计采购(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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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谈判邀请湖南省 sb 有限公司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SMX 的 SMXXXXXX 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政府采购编号:SM2016-J-111,委托代理编号:CDZT(2016)-SM111,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请你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一、项目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SMXXXXXX 建设项目设计采购2、采购计划编号:SM2016-J-111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单位 ) 预算(元)SMXXXXXX 建设项目设计采购 1 项 200000.004、采购项目

2、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标的主要需求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SMXXXXXX 建设项目设计采购 详见谈判文件 详见谈判文件 详见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是( )否( )是( )否( )是( )否(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2.1 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及以上资质;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

3、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其他说明:如其他组织投标,以上第 2 条应为:组织负责人提交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第 3 条应为:负责人提供该组织合法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叁份。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SMX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五、确定邀请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六、确认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 11:00 时(北京时间)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七、联系方式采购人:

5、SMXSTBCJ 地 址:SMXCJZ联系人:RXS 电 话:RXS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 ZT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联系地址:SMXJS 大厦 SIX 楼联系人:李 Y 电 话:0731 第一章 谈判通知湖南省 sb 有限公司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SMXSTBCJ 的 SMXXXXXX 建设项目设计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 SM2016-J-111,委托代理编号:CDZT(2016)-SM111)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1、请你单位于每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5:3017:30,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者授

6、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到 SMXJS 大厦 SIX 楼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文件售价:200 元/套,售后不退。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SMX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4、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超过湘招协【2015】6文件规定的标准。采购人:SMXSTBCJ 地 址:SMXCJZ 联系人:RXS电 话:13800000000 采

7、购代理机构:湖南 ZT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李 Y 电 话:0731 地 址:SMXJS大厦SIX楼保证金汇至:SMX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SM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帐号:xxxx第二章 谈判须知谈判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 1.1 款 采购项目 SMXXXXXX 建设项目设计采购第二章第 2.1 款 采购人 SMXSTBCJ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 2.2 款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 ZT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第二章第 2.3 款 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1) 谈判邀请;(2)

8、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章第 3.1 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特定资格条件:见谈判邀请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第二章第 6.1 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 】接受。第二章第 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第二章第 7.1 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第二章第 8.1 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9、)内的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否;【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1)在评审时,应给予 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第二章第 9.1 款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 (www.ccgp-) 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二、谈判文件第二章

10、第 10.3 款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否; 【 】是。第二章第 11.1 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5 年 12 月 17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 15.4 款 采购项目预算 人民币 200000.00 元,超过采购项目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 17.1 款 保证金1、本项目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 元整,保证金由供应商账户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 17:00(北京时间)前汇到 SMX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保证金账户:开户名:SMX 公共

11、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SM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xxxx 。第二章第 18.1 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30 日(日历日)第二章第 19.1 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贰份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 20.2 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名称)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供应商名称、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 22.1 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SMX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第二章第 36.1 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第二章第 38.3 款 履约担保七、其他规定第二章第 40.1 款 采购

12、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协议,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按湘招协【2015】6文件规定的标准。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第二章第 41.1 款 其他规定 成交供应商应按湘价服【2014】33 号文件规定向 SM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谈判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13、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

14、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

15、007119 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参与谈判的费用

16、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 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7、,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 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 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8.2 本章第 8.1 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

18、,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 36.1 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须知前附表。9.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

19、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9.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 9.1 款、第 9.2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谈判文件10谈判文件的组成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 谈判通知第二章 谈判须知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 采购需求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10.2 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0.3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

20、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1 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

21、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13.一般要求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

22、件概不接受。13.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2)保证金(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4)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4.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3 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23、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报价15.1 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5.2 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21.1 款的有关要求。15.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

24、质响应而被拒绝。15.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6.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1 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7.保证金17.1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 11

25、.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18.1 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

26、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8.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 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

27、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

28、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20.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 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

29、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22.2 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23.供应商资格审查23.1 供应商有本章第 16.1 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 6.2 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

30、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3 除本章第 16.1 款、第 16.2 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24.谈判程序24.1 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 29.1 款或者第 29.2 款情形进行。25.初步审查25.1 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31、(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26.实质性响应26.1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26.2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澄清27.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32、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8.符合性审查28.1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

33、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不满足本章第 26.1 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28.2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29.谈判29.1 对于本章第 10.3 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 28.1 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34、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29.2 对于本章第 10.3 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

35、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 28.1 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3 重新提

36、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 19.3 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29.4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9.5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 17.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9.6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

37、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 29.5 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0.提出成交供应商30.1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 9.1 款、第 9.2 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 9.1 款、第 9.2 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30.2 按本章第 30.1 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31.确定成交供应商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8、。31.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0.3 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 30 条的规定。32.谈判的特殊情形32.1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 29.1 款、第 29.2 款、第 30.1 款、第 33.1款中规定的供应

39、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3.谈判终止3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4重新评审34.1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

40、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5.保密及串通行为35.1 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5.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4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6.成交信息的公布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4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7.询问及质疑37.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7.2 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8.成交通知38.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

43、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8.4 成交供应商没 有 按 照 本 章 第 38.3 款规 定 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 为 放 弃 成交资格, 其 保 证 金 不 予 退还 。39.签订合同39.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44、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其他规定40.采购代理服务费40.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0.2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 其他规定41.1 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供应商(全称): 湖

45、南省 sb 有限公司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项目经理: 。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地点: 方式: 4.付款:1、 。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 10%的履约担保。5.解决合同纠

46、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

47、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

48、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 以 及 其 它 的 伴随 服 务 , 例 如 安 装 、 调 试 、 提 供 技 术 协助 、 培 训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 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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