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七、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进口原装笔记本电脑 10 部的合同,10 天后提货。乙公司在收到供货厂家发来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该货为进口元件国内组装。但因第二天即到甲公司提货的时间,乙公司已无时间重新进货,于是在未告知甲公司实情的情况下,让甲公司把货提走。半年后,甲公司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硬件故障,经专修店检验发现为组装机。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问:(1)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这个合同?为什么?(2)依合同法,该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答:(1)甲公司可以解除该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
2、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乙公司提供的国内组装电脑不符合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所以甲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6、甲酒厂生产的“ 酒仙” 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家家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有以下四种观点。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理由。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第二种观点认为, “酒仙” 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商标,其表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第三种
3、观点认为,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的装潢虽外观相似,但常喝“酒仙” 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答案: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予以禁止的。该类行为具体体现在第五条的规定。乙厂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虽与甲厂不相同,只能说明它没有假冒,但不能排除其存在仿冒的可能,故第一种观点不正确。 “酒仙”商标属省内知名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至于是否其标识获得专利,在所不论。由于两种商品装潢外观“ 几近一致 ”,则足以造成购买
4、者发生误认。而且,这种误认并不以常喝“ 酒仙” 的人能够通过仔细辨认区别予以否定,即只要足以使一般的购买者发生误认,则乙厂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四种观点中,第一、二、四种观点有的没有阐明乙厂行为的实质,有的以偏概全,有的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只有第三种观点阐明了乙厂行为的仿冒本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是正确的。7、宏达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亮丽”牌美容霜的公司,该公司为了抢占市场,采取了以下措施:(1)出资 300 万元人民币在某省电台做广告,广告称2“亮丽”牌美容霜比市场上其他的美容霜的质量都要好;(2)按照 95%的成本价格,定价销售产品
5、;(3)进行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4)在全省各大商场租赁柜台销售。2001 年 4 月 5 日,张某在某商场买了一盒试用,一个月后,张某的脸上出现了红斑,经检查,证实是美容霜所致。当张某找到商场要求赔偿时,商场辩称:“此美容霜是厂家租赁其柜台销售的,不是商场销售的,所以,商场不负责任。 ”回答下列问题,并请说明理由:(1)宏达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2)宏达公司存在两种民事责任竞合,分别是什么责任?张某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损失,应主张宏达公司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3)商场答辩是否有理?为什么?(4)假设宏达公司和某商场的柜台租赁期满,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
6、1)违法行为有二:一是虚假宣传行为;二是不当低价销售行为。(2)宏达公司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张某应主张宏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3)商场答辩有理。因为宏达公司才是合同当事人和侵权人,张某应向宏达公司要求赔偿。(4)商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柜台租赁期满的,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商场要求赔偿,商场赔偿后,有权向宏达公司追偿。9、2006 年 8 月 9 日,宏光百货公司向梅花电视机厂发信,信中称欲购买其生产的梅花牌电视机 100 台,要求每台价格为 1900 元,2006 年 12 月 15 日送货,并对所需电视机的种类、质量、货款支付等作了全面说明,要求电视机厂在
7、8月20 日前答复。该信于 8 月 13 日到达电视机厂。电视机厂 10 月 18 日回信称同意售货,但送货时间推迟到 12 月 25 日,百货公司 10 月 24 日接到信后未予答复。12 月 25 日电视机厂按时将 100 台电视机送到百货公司,但百货公司以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请按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宏光百货公司和梅花电视机厂的两封信件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双方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 3、宏光百货公司的拒收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1)百货公司的信件属于要约,因为信件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要件。电视机厂的信件属于反要约(新要约),因为对履行期限作了变更,这是实质性变更,因而是反要约。(2)没有成立合同。因为电视机厂的回信属于新的要约,而百货公司没有承诺,合同没有成立。(3)百货公司的拒收理由成立。既然百货公司与电视机厂之间没有成立合同,百货公司就有理由拒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