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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念履行职责以责任召唤使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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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620”侵 犯 著 作 权 案 的 办 案 过 程 及 启 示江苏省南京市文化局市场处处长 方 琍 (2006 年 4 月 11 日)2006 年 2 月 27 日,随着法庭内法槌的庄严落下,历时 8 个月,备受关注的南京“620”贩卖盗版音像制品案主犯夏长生、何涛终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入狱。至上诉期满,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此案宣告审结。这是全国首例因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被判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在长达 8 个月的办案历程中,显示出我们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强烈的使命感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感;再一次表明了我们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同时,更是我们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知

2、识产权艰辛付出的真实写照。一、只有办结“620”案,才能真正体现文化管理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北有中关村,南有珠江路” 。珠江路地区是南京人自 认的 IT销售地,其实也是全国闻名的音像制品集散地,每年有近 3000万张音像制品的流通量。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省文化厅的组织、指导下,坚持守土有责,旗帜鲜明地开展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认真贯彻“抓重点、堵源 头、打惯犯、端窝 点、破网 络”的方针,以高压态势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行为,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整顿、规范音像市场。几年来,我市共查处音像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5000 余家(次),端掉非法批销窝点 120 余个,清

3、理非法销售摊点和游商 500 余个,查缴非法音像制品近 700 万盘(盒)。我们数百次地端掉窝点,但大多仅给予行政处罚结案;“620”案以前,我们已经将 6 起 7 人因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这 7 人最后仅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数据,已经能从侧面表明我们打击盗版侵权的决心,但是,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这个高度来观察,我们文化部门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面对音像市场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现实,我们认识到,仅靠行政处罚难以给盗版分子沉重打击。必须运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手段,把盗版经营者送上法庭,送进监狱,大大增加盗版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才能有效地

4、震慑盗版分子。在目前的格局下,我们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勇敢吃“螃蟹” ,杀出一条血路。文化市场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权利,有责任去维护他,让文化市场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但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关系到一个国家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这个责任历史地赋予了我们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我们不去履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历史使命,那就是我们文化部门的失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是在维护国家的公权,而保护知识产权既是维护国家的公权,同时也是让个人的私权得以伸张。这就是我们要办好“620”案最根本的原因所在。二、 “620”案的办案过程,让我们真正体会到“不经风雨,怎见彩虹”的真谛(一)基本

5、案情2005 年 6 月 20 日中午,省、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在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对位于我市玄武区花红园 31号 104 室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窝点展开查处行动,一举抓获夏长生、何涛、娄兴云、唐佳佳等 4 名犯罪嫌疑人。案发现场,省文化厅、市文化局工作人员认真对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工作。对现场所有嫌疑人员(主犯、帮工、购买碟片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连夜对现场查获的 20849 张侵权盗版光盘及 2326 张涉嫌淫秽光盘逐一进行分类清点,并做出初步鉴定。6 月 21 日,我市文化局依法将此案移交至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当日,4 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 月 21 日,

6、4 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2005 年 8 月 22 日,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6 年 2 月 17 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夏长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 2万元。被告人何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7、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 1.6 万元。帮工娄兴云、唐佳佳另案处理。(二)主要办案过程从上面简单的案情不难看出,一个因为非法销售 2 万多张违法音像制品而锒铛入狱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已不为鲜。说此案的曲折与复杂,是因为此案 2 名案犯以侵犯著作权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属全国首例。以下几点便是我们的做法:1、排除各种干扰,坚定办案信心保护知识产权是文化部门的职责之一,此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领导对此重视程度是密不可分的。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我们及时向上级汇报,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引起各方的关注,才真正

8、从心里树立起工作信心。所以,这起案件始终是在“打击侵 权盗版,保 护知识产权” 这个高度来 进行办理的。6 月 20 日深夜,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做讯问笔录的同时,省市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上报至省人大、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玄武区分局,南京市副市长许慧玲、省市文化部门的领导也通过我们及时了解到了基本案情。此案直至上报到文化部、公安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国家有关部门。与此同时,邀请省、市数家媒体对此案件做跟踪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佩佑、省公安厅厅长黄明、省文化厅副厅长尹明、南京市公安局长孙传德、玄武区公安局局长司军等领导都分别做

9、出了明确的批示,一定要将此案办好,办成铁案;南京市副市长许慧玲多次打电话询问案情进展情况,南京市文化局领导,省文化厅市场处的领导都亲临办案现场指导工作。领导的支持,媒体的追踪,把我们文化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我们既感到责任重大,同时又增添了工作信心,这也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成效之一。自夏长生、何涛等人当天中午被抓,各类说情电话从不同渠道纷至沓来,干扰不断。甚至有人扬言,你们文化部门以往不就罚款了事了吗!我们愿意用 20 万元的罚款来摆平此事。如果没有领导的支持,我们何以有如此坚定的信心;如果没有领导的上方宝剑,我们何以能排除如此多的干扰。我们请来了法律顾问,多次进行模拟庭审。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被告

10、人的质疑,都一一做了解答,在证据上给予了充分保障。我们满怀信心地等待着判决的这一天到来。2、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领导的批示不能代表法律,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显示出部门之间协调、沟通的重要性。要依法行政,要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还必须加强多部门的协调、沟通。为此,在省文化厅的具体指导下,2005 年,我们先后召开 20 多次有省、市、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充分听取司法部门的意见,就如何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根据司法部门的要求,现场证据的采集,必须能够用于公诉,必须保证在庭审时不被推翻,必须要有针对性。 “620”案发后,在对此案适用法律的探讨中,检察院、

11、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条文逐条分析,逐字研究。有人主张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来定罪量刑更合法理,也有人觉得从维护公权的角度判其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即可,且此罪在我国其他地区有不少判例。不同的观点,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及执法理念。三种主张一时间相持不下,反复拉锯。我们文化部门坚持主张:国家制定出一部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能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所有犯罪现象,但决不能让犯罪分子有空可钻。如果判决不当,则有悖于当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势需要,也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我们坚持以“侵犯著作 权罪

12、” 对犯罪分子予以定罪量刑的观点,更有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更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利于树立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威。在这长达 8个月的办案过程中,只要出现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观点,新看法,我们文化部门就立即召集大家进行协调、沟通;对于一时难以把握的条款,及时向市、省两级人民法院请示汇报,对如何正确理解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 发行” 行为,刑事法律对此未做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办案人员分歧较大,一直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间,就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含义,共同探讨,最终达成了共识。我们一直较注重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协调公安机关配合我们的工作,为的是掌握破案最

13、佳时机,确保能够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能有效取证,为日后审判工作奠定基础;协调司法部门配合我们的工作,是为了对案件前期工作给予指导,以便顺利进入审判程序;协调物价部门配合我们的工作,是为了对非法音像制品有一个恰当的价格认证,以明确有关案值;协调版权部门配合我们的工作,是为了对侵权盗版物品予以及时准确的鉴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夏长生、何涛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为全国的首个案例。也为今后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做了有益的尝试。可以说,文化部门对各有关方面的有效协调沟通工作,对案件的成功审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没有文化部门的大

14、力协调,就没有今天这起以“侵犯著作 权罪” 宣判的案件。3、采集证据真实可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办结“620”案,是在多次试图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而未果的情况下,才逐步走到了正确道路上来的。2004 年 11 月份至 2005 年 6 月 20 日前,我们查获并移送公安部门的盗版犯罪嫌疑人就有 6 起 7 人。其中,2004 年 11 月 30日,也是在我市玄武区花红园 31 号 102 室曾一举抓获王某某等4 名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 4万余张,其中,淫秽音像制品 1 万 5 千余张。此案中,有人证,有物证,有当月销售非法音像制品 80 余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往来证明

15、,有对盗版分子的讯问笔录等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要素,可当我们向公安机关移交此案时,被告知:先前证据采集不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无法定罪。我们最终只能非常无奈地对此案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此案竟然煮的是一锅夹生饭。对夏长生、何涛案的取证工作,我们就吸取以往教训。案发前,公安、检察部门为我们文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 3 次证据采集的专门培训。还在工厂专门定制了便于封存、适合存放音像制品的纸箱。2005 年 5 月 18 日,我们将此案的线索交给有案件管辖权的我市玄武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因为由公安人员进行侦察,非常有利于证据的采集。6 月 20 日当天的案发现场,我们文化执法人员针对性非常强的对原

16、始现场及执法的每一个过程都进行了摄影、摄像;对场所内每一张涉嫌非法的音像制品,用事先专门定制的包装箱进行分类、清点,并由犯罪嫌疑人夏长生、何涛二人签字认可后封存;对每一张涉嫌非法音像制品如数清点后,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表,并让犯罪嫌疑人夏长生、何涛签字认可。我们对封存、签字等工作的现场均做了摄影、摄像。省、市 20 余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从 20 日中午一直工作到 21 日早上 9 点多钟,历时 20 多小时,清理了现场查获的 858 种 20849 张涉嫌非法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 2326 张涉嫌淫秽的非法音像制品。我们对现场涉嫌销售、购买人员,进行多人次的反复询问。询问内容涉及场所内的具

17、体工作分工,进货渠道,对外销售的价格及每人次购买的数量等细节,构成了他们犯罪的证据链。这些证据的采集整理,得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可,他们认为这是一次较为严密的证据采集,可作为下一步公诉时的佐证。公安部门同时也要求我们文化部门,尽量拖延对盗版分子的行政讯问时间,为下一步的刑事拘留做好时间上的准备,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时间为 6月 21 日,而不是当天 6 月 20 日。如果对这起案件做出一般的行政处罚,我们文化局完全可以对这 858 种 20849 张涉嫌非法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进行鉴定。但为了刑事诉讼和定罪量刑的需要,我们决定将这些涉嫌侵权音像制品送北京进行鉴定。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玄武

18、区公安局 3名工作人员,将 3 大箱 858 种涉嫌非法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整理后,于 7 月 2 日赶赴北京,请文化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进行鉴定。此鉴定将会作为国家最高级鉴定,便于下一步案件审理中更加可信,更具有权威性。此时的北京,正遇上几十年少有的持续高温天气,40 度的高温,让我们这些从素有火炉之称的南京去的人都受不了,但为了办成此案,谁也顾不了这么多。文化部于 7 月 3 号当天,迅速对有鉴定权的 566 种非法音像制品进行了鉴定;另外 292 种电子出版物请求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给予鉴定。全国扫黄办毛小茂处长带领处室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进行鉴定,鉴定中不时地打电话向相关出版社进行情况核实

19、,确保一张不错,一片不漏。案值也是一个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规定的“违 法所得数额较大” 作了明确界定, 这个数额定为 5 万元人民币。我们又大包小箱地将 20849 张非法音像制品的样品,分门别类地列出明细,搬到“南京市价格 认证中心” ,由他们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给予价格认证。最后确定价值为人民币51806 元。这个案值,达到了“侵犯著作权 罪” 的必要条件。我们这些证据的采集工作,就为了一个目的:给盗版分子予以刑事打击,送他们进监狱。从玄武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两名被告人对本案中文化部门的现场检查笔录、

20、检查现场的摄录光盘、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文化、版权部门出具的非法音像制品及侵权复制品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佐证,全部予以认可。三、 “620”案后,我市音像市场的情况“620”案件审结后,充分显示了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权盗版所产生的威慑力量。我们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与我市绝大多数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的经营者都有过较量,其经营窝点都曾被捣毁过。目前,我市再也没有以前那样嚣张叫卖而旁若无人甚至暴力抗法现象发生。很多不法分子如惊弓之鸟,纷纷将非法音像制品或分散摆放,或藏匿转移,这就是刑事打击取得的明显成效。重拳打击之下,迫使珠江路地区的盗版经销商不得不在恐惧中反思。2005 年 12 月 1

21、7 日,以汪国滨为代表的 17 位珠江路地区盗版经销商,联名写信至文化部、省文化厅及我局。信中,对政府用如此坚强的决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和恐惧,也前所未有地表示出对过去经销盗版音像制品行为的反思。都有了放弃经营盗版的念头,并非常诚恳的愿意加入销售正版音像制品的行列。表示将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保护知识产权,振兴民族影视产业”的工作。在 这样的大背景下,出 现了无极等国产影视大片公开发行时,我市出现基本无盗版现象。此次盗版分子向政府集体“投诚” ,也是开了全国之先河。同时也再次证明了:以“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了夏 长生、何涛,就震慑了珠江路地区的盗版分子;控制住了珠江路,就较好地遏制了我市非法音像制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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