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猪收购合同合同编号:20130501签订时间:2013/05/05签订地点:龙阳镇收购方(甲方): 汉寿县华乐昌隆养猪专业合作社 养殖方(乙方): 张老三(4307221962070965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生猪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产品名称 产地 单位 等级 数量单 价(市场价)金额(元)生猪 仔猪生猪 中猪生猪 大猪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1、质量标准: 产品要经过统一防疫,经检验合格;非会员的要出具经免疫接种证明 。2、养
2、殖方需建立养殖档案,并做好以下记录: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 第三条 结算: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生猪。乙方负责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结算方式: 银行汇款转帐 。2结算期限: 收购后一个月内结清贷款 。第四条 交货、运输及费用:产品由乙方自行装车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过磅,装车费用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检验方法:以乙方提供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质量合格依据。第六条 违约责任: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3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
3、赔偿损失。2因甲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货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质量问题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无故拒收产品,按拒收货物总值 5 %支付违约金。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限期内提供证明。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通过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交 汉寿县民事经济 仲裁委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 1 份,乙方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签章): 养殖方(签章):住所: 住所: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