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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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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一、保险机构项 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筹建)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设立(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设立申请;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

2、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提交四川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

3、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之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发出筹建通知书或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

4、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210、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情形;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 条规定之情形。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 保险公司管理

5、规定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交开业验收报告。1、开业验收报告;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9、保险机构

6、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10、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川保

7、监局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改建申请书;2、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3、申请人分支机构发

8、展规划和管理制度;4、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7、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

9、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保险公司申请改建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筹建、开业、改建三个方面的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

10、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之情形;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 条规定之情形。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4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9、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10、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11、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

11、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12、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1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1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13、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14、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15、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16、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17、内控制度完善;1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1

12、9、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20、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2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保险公司在川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合格证明;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

13、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四川保监局将根据审查需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情况进行现场抽查。5、保险公司省级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撤销之日起5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审批险法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

14、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 15 日内缴回。6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项 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中心支公司、支公

15、司、营业部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人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拟任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

16、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任情形;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3、保 险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诚 实 信用 的 品 行 、 良 好 的 合 规 经 营 意 识 和 履 行 职务 必 需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4、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5、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17、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6、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 2 年;7、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放宽条件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8、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相关规定。9、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0、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

18、面决定。 7三、保险中介项 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7、设立中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表 ;2、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

19、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进 3 年的审计报告)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制度、信息化建设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0、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3、股东、发起人信誉良

20、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14、培训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

21、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9、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 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四川保监局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

22、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2、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815、员工名册;16、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反洗钱工作报告;1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8、设立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表 ;2、 保

23、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进 3 年的审计报告)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反洗钱工作报告;10、本公司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24、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4、股东、发起人关于最近3年无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4、拟任董事长

25、、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9、拟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四川保监局收到保险经

26、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2、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9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15、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9、设立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

27、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3 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进 3 年的审计报告)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

28、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反洗钱工作报告;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4、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关于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2、保险公估公

29、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9、拟设立的保险公估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

30、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四川保监局收到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2、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10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15、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不含外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

31、专业代理公司1、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反洗钱工作报告;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代理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保险代理机构前 2 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8、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9、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1、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

32、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内控制度健全;2、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11、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不含外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1、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2、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

33、框架;4、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1、内控制度健全;2、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11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报告;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已开业分支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9、计算机软硬

34、件配备情况说明;10、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不含外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1、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

35、规程及反洗钱工作报告;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 1 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公估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9、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6、保险公估机构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 3 家保险公估分

36、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 20 万元。申请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四川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12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 2000 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1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1、 中华人

37、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1、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应提交:(1)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或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4)实施方案;(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2、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的,按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险专业代理机

38、构、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1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3、拟任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4、拟任人诚信证明;5、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6、拟任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拟任人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说

39、明;8、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后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2)自受理之日起

40、,四川保监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四川保监局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14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中国保监

41、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四川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中国保监会提出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反馈四川保监局,由四川保监局回复申请人。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四川保监局核准。四川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15准的书面决定。1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保险经纪机构1、 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2、拟

42、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3、拟任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4、拟任人诚信证明;5、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6、拟任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拟任人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说明;8、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43、(1)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3、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1、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后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2)自受理之日起,四川保监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四川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中国保监会

44、提出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四川保监局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3、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16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反馈四川保监局,由四川保监局回复申请人。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四川保监局核准。四川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16、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

45、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保险公估机构1、 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3、拟任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4、拟任人诚信证明;5、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6、拟任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拟任人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说明;8、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1、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3)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4)具有履

46、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限制;担任金融、评估机构高级管理1、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后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由四川保监局受理申请。(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川保监局1、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3)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17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人员

47、5 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限制。2、不得有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四川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中国保监会提出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四川保监局,由四川保监局回复申请人。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四川保监局核准。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2、四川保监局

48、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3、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18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1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法人机构在川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1、请示文件;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4、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5

4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 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6、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8、前 3 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9、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0、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11、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中国保监会提交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四川保监局申请延续。2、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四川保监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前 3 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3、保险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保监局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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