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单位(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眼科诊所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市*区后街宾虹广场 DY 幢 210 室街。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以及*市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距离本地址 300 米内无国有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 米内无卫生院,100 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眼科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相邻 50 米内无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166.85 平方米,使用面积 90 平方米,可满足开展眼科诊疗工作的需要。 报告单位(签章):报告人:报告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