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2、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 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3、。 第二章 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负责监督。监事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办公室,董事办公室对董事秘书负
4、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十条 董事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条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
5、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检查,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
6、原则 第十七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秘书,由董事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十一条 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
7、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秘书及董事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相应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以公司
8、名义对外发表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公司授
9、权,任何员工(其中,公司研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公司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办公室。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事先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
10、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
11、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 1、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 2、公司变更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3、董事会就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4、中国证监会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的变化;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8、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10、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预警
12、线; 11、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预盈事项; 12、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6、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7、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18、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 19、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 20、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所提及“重大”,系指涉及金额超过公司
13、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合并报表数,以下同),或数额巨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1、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2)重大关联交易; (3)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
14、期的任何财务数据。如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证券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予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15、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
16、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17、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18、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 合同标的额超过三亿元的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19、,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论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被申请撤消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
20、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裁,抄送董事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披露,董事办公室须在事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办公室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办公室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掌握日常经营情
21、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接到董事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四十七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办公室,由董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实。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四
22、十八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以上报表,均需加注密级。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
23、,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证券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五十五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
24、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六条 公司日常对外宣传、媒体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相关规定请参见本制度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