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第四条 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第五条 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
2、收)。(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1案件移送函;2案件调查报告;23涉案物品清单: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5其他证据材料。(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1案件移送函;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第六条 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第七条 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 2 名或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 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 24 小
3、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3第八条 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予以销案;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留存。第九条 对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第十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有
4、关规定立案受理,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及时与移送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后 3 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但须说明理由,并自不予4立案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第十一条 其他行政机关向我局移送案件,如果提供案件材料不全,能够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及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不充分,我局可以要求移送机关进行补正;不予补正或经补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办案机构可以视为案件线索处理。第十二条 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的,我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查处理,案件处理完毕后 3 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无法查证的,不予立案,自不予立案之日起 3 日内通知移送机关,退回案卷材料。第十三条 我局案件线索移送或接收的其他程序与文书参照本办法关于案件移送和接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