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乐市行政权力清单送审稿目录新乐市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 1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新乐市发展改革局 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9新乐市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5新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3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4新乐市公安局保留 的行政权力清单 40新乐市民政局保留的行政权 力清单 71新乐市司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5新乐市财政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6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82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02新乐市环境保护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05新乐市城乡规划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6新乐市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8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保 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25新乐市交通运输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43新乐市农林畜牧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08新乐市水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12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25新乐市统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37新乐市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38新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45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94新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50新乐市文广新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82新乐市编委办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92新乐市残联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94新
3、乐市地税局保 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95新乐市气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503新乐市供销合作社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515新乐市烟草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520新乐市审核上报的行政权力清单 5211新乐市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序号 单位 许可 处罚 强制 征收 给付 裁决 确认 奖励 监督 其他 总数01 政府办 1 1 0 1 0 0 0 0 4 3 1002 发改局 7 32 4 1 0 1 4 4 19 15 8703 教育局 2 15 2 0 3 2 2 9 17 10 6204 工信局 1 2 0 0 0 0 0 0 4 0 705 民宗局 6 3 0 0 0 0 0 0 5 2 16
4、06 公安局 21 7 21 0 0 0 11 1 5 5 7107 民政局 4 5 0 0 13 0 9 0 0 3 3408 司法局 0 1 0 0 0 0 1 0 1 0 309 财政局 1 8 0 1 0 1 0 0 6 6 23210 人社局 6 30 1 7 10 0 24 0 11 44 13311 国土局 4 3 0 0 0 1 4 0 0 1 1312 环保局 5 40 7 1 0 0 1 1 8 6 6913 规划局 1 0 0 1 0 0 1 0 0 2 514 住建局 7 15 0 0 0 0 1 0 0 2 2515 执法局 7 13 3 1 0 0 0 0 5 0
5、2916 交运局 7 11 23 1 0 1 0 4 7 13 6717 农林牧局 36 21 26 6 0 2 5 1 34 11 14218 水务局 10 17 12 3 0 0 0 0 1 1 4419 卫计局 13 28 4 1 1 0 2 0 12 1 6220 统计局 0 1 0 0 0 0 0 0 0 0 121 审计局 0 3 2 0 0 0 0 1 12 4 22322 质监局 5 50 10 0 0 4 4 1 21 4 9923 市场监 管局 7 74 31 0 0 1 3 0 9 13 13824 安监局 4 18 6 0 0 0 1 2 1 8 4025 文广新局 1
6、8 40 0 0 0 0 0 0 3 0 6126 编委办 0 0 0 0 0 0 0 0 1 3 427 残联 1 0 0 0 0 0 0 0 0 0 128 地税局 4 2 4 2 0 0 5 1 2 4 2429 气象局 3 9 0 0 0 0 2 5 32 9 6030 供销社 0 2 0 0 0 0 0 0 0 1 331 烟草局 1 1 0 0 0 0 0 0 0 0 2合计 31 182 452 156 26 27 13 79 31 220 171 1357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项目编码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子项分项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
7、依据和标准备注01001 行政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行政相对人 三个工作日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 第 49 号)第二条:1、简易工程 800 元/,人员出入口 1200 元/;2、5 级以下(含 5 级)工程2000 元/。出入口 2500 元/,3、通气孔每个 8000
8、 元,兼作人员安全出入口的通气孔每个 15000 元;4、4B 级以上(含4B 级)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 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县(市)6 级人防工程 1300 元/。011001 行政处罚对违反人民防空相关法律制度的行为的处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政府办 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2、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5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
9、民防空工程的处罚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政府办 人防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政府办 人防办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1、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6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1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
13、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4、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相对人 无 不收费 7。013001 行政征收 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政府办 人防办1.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第 9 号):“一、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二、人
15、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 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
16、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 号)第 15 条、第16 条”行政管理相对人 无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苦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939 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 6 号)。018001 行政监督 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政府办 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单位无 否 018002 行政监督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政府办 人防办河北省
17、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 无 否 018003 行政监督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政府办 人防办 国人防办字2001第 211 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无 否 018004 行政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政府办 人防办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 22 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18、监督管理规定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机构履职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无 否 8019001 其它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管理 政府办 人防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因地质条件复杂和应当补建的建筑面积较少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
19、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易地补建。”行政管理相对人 无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019002 其它行政权力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政府办 人防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78 号)三中的(三)“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工作”行政管理相对人 无 否019003 其它行政权力 行政复议 政府办 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20、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人60 日,经批准科延长 30 日不收费9新乐市发展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项目编码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分项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02001 行政许可市(
21、县)管理的政府定价及指导价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发改 局 物价业务科价格法第 18、19、20、22 条;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调200 2 14 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 006第 42 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价政调2007第 1号);政府制定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 06第 42 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第 2 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价政调20119 号)法人(经营者)、社会组织需召开听证会的 130 日、其他 90 日否根据办字20163 号取消02002 行政许可 市(县)管理
22、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 发改 局 物价检查科价格法第 18、19、20、22 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 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 号)、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 3 号)其他依据上同工农业产品价格。法人(经营者)、社会组织需召开听证会的 130 日、其他 90 日否根据办字20163 号取消02003 行政许可 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及审验 发改 局 物价业务科价格法第 18、19、20
23、、22 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 2084 号)法人(经营者)、社会组织审验承诺时限:每年 6 月底前;核发、变更法 定时限:10-15 个工作日否 1002004 行政许可 招标方案核准 发改 局发展规划科、|投资管理科、项目科、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二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否02
24、005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改 局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评估:15 个工作日,审查:1 个工作日否 02006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 局发展规划科、项目科、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投资管理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一)、(二)、(三);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
25、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和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否02007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发改 局 粮食管理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3 个工作日 否 02008 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发改 局 地震办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否 02009 行政许可 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发改 局
26、 地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否 021001 行政处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发改 局 物价检查科价格法第 39 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5 号)第 9、10、11 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 否 11021002 行政处罚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 罚 发改 局 物价检查科价格法第 40 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4、5、6、7、8、11、12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第
27、 11 条;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 号)第 18 条;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 4 号)第 11、12 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第4 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 否 021003 行政处罚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 罚 发改 局 物价检查科价格法第 42 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13 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8 号) 第 21 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 否 021004 行政处罚被责令暂停
28、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发改 局 物价检查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5 号)第 14 条;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8 号)第 52 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 否 021005 行政处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发改 局 物价检查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 否 0
29、21006 行政处罚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乱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发改 局 物价检查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 否 021007 行政处罚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发改 局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供用电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1
30、2021008 行政处罚 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改 局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09 行政处罚 散装水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改 局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 无 否 021010 行政处罚 资源综合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改 局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 无 否 021011 行政处罚使用列
31、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发改 局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 企业 无 否 021012 行政处罚 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发改 局经济运行和能源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无 否 021013 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前备案相关行为的处罚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32、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月 21 日)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14 行政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月 22 日)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33、条至第二十二条(发行与服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13021015 行政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月 23 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资金管理)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
34、人无 否 021016 行政处罚规模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未及时报告重大技术故障的处罚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9月 24 日)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17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经营成品油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
35、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18 行政处罚 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 2006 年第 17 号,2006 年 10 月 13 日)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
36、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19 行政处罚 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 年第 18 号,2006 年 09 月 12 日)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14021020 行政处罚 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37、商务执法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 1 号,2007 年 1 月 19 日)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21 行政处罚 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5 号,2006 年 5 月 11 日)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38、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22 行政处罚 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19 号,20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其他机关、事业单
39、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23 行政处罚 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2012 年 6 月 4 日)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24 行政处罚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7 号,2012 年 6 月 9 日)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40、,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15021025 行政处罚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7 号,2012 年 6 月 9 日)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
41、织、自然人无 否 021026 行政处罚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年第 11 号)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42、;拒不改正的,可处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16021027 行政处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
43、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处罚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44、、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28 行政处罚 塑料袋购物袋使用管理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2008 年第 8 号令)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 021029 行政处罚 酒类监督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1、酒类
45、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年第 25 号令,2005 年 11 月 7 日);2、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务会公告第 10 号,2003年 9 月 26 日);3、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33 号,2004 年 1 月 31 日)。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生产设备和有关原辅材料;2、违法商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3、吊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调整至市场监管局新编办201539号17021030 行政处罚 调味品 发改 局 商务执法队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
46、60 号,1996 年 5 月 23 日;根据 2002 年 9 月 24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根据 2007 年 4 月 22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 5 号修订)1、调味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实行包装销售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无 否调整至市场监管局新编办201536号021031 行政处罚 对粮食流通违法案件的处罚 发改 局 粮食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407 号令)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冀政20061
47、)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二条粮食经营者 无 否1、对未依法进行地震性安全评价的,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发改局 地震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无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10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处罚2、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发改局 地震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无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发改局 地震办中华人民共和国
48、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无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1033 行政处罚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2、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或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发改局 地震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无单位有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83、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发改局 地震办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无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发改局 地震办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无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处罚发改局 地震办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