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审 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为 进 一 步 改 进 审 批 程 序 , 提 高 审 批 质 量 和 效 率 , 规 范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工 作 ,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和 质 量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 现 就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指 导 意 见 :一 、 审 批 依 据(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 第 662 号 ) 建 设
2、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二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 2016 年 版 )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6 247 号 ) ;( 三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 2013 年 版 ) 的 通 知 ( 建 质 2013 57 号 ) ;( 四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中 发 2016 18 号 ) ;( 五 ) 上 海 市 市 级 建
3、 设 财 力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沪 府 发 2015 11 号 ) 。二 、 适 用 范 围本 意 见 适 用 满 足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 一 ) 审 批 制 建 设 项 目 ; 2 ( 二 ) 涉 及 全 市 综 合 平 衡 及 政 府 定 价 的 农 业 、 能 源 、 交 通 运 输 、 轻 工 烟 草 、 高 新 技 术 、 城 建 、 社 会 事 业 等 领 域 核 准 建 设 项 目 ;( 三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四 ) 政 府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三 、 管 理 部 门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4、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 是 全 市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各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区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按 照 市 、 区 项 目 分 工 , 具 体 负 责 本 区 初 步 设 计 的 审 批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各 市 级 管 委 会 依 据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委 托 其 负 责 管 理 所 属 区 域 内 相 关 项 目 的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工
5、作 。四 、 项 目 事 权 分 工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负 责 以 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 一 )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立 项 的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 二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需 要 重 点 监 管 的 区 立 项 项 目 :1、 超 高 ( 高 度 超 过 100 米 ) 超 限 、 超 深 ( 深 度 为 地 下 3层 及 以 上 ) 和 单 跨 跨 度 超 过 60 米 的 建 设 项 目 。2、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50000 平 方 米 ( 含 地 下 室 及 地 上 最 大
6、一 栋 体 量 建 筑 面 积 ) 的 建 设 项 目 。 3 3、 结 合 市 政 交 通 设 施 综 合 开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 上 述 项 目 以外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各 区 和 市 级 管 委 会 按 照 职 责分 工 负 责 管 理 , 并 将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季 度 和 年 度 报 表 上 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五 、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程 序( 一 ) 申 报建 设 单 位 向 审 批 单 位 提 交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送 审 资 料 。送 审 资 料 应 包 括 :1、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7、 件 送 审 申 请 。 申 请 应 说 明 项 目 概 况 ( 工 程 地 点 、 内 容 、 规 模 、 概 算 总 投 资 等 ) 、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项 目 所 处 阶 段 、 项 目 分 期 建 设 及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分 期 送 审 要 求 、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问 题 , 并 列 出 送 审 文 件 清 单 。2、 项 目 报 建 文 件 。3、 项 目 工 可 批 复 或 核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4、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的 批 准 文 件 (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须 提 供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8、 ) 。5、 土 地 批 准 文 件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送 审 的 材 料 。6、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应 满 足 建 设 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 2016 版 )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2013 年 版 )。7、 按 照 规 定 已 经 完 成 的 专 项 审 查 、 专 项 技 术 评 审 等 评 估 4 报 告 。( 1) 含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的 项 目 , 应 提 供 超 限 建 筑 抗 震 专 项 审 查
9、 意 见 。( 2) 基 坑 深 度 超 过 5 米 的 , 或 深 度 未 及 5 米 但 地 质 条 件 和 周 围 环 境 较 复 杂 及 工 程 影 响 重 大 的 , 应 提 供 基 坑 专 项 设 计 评 估 论 证 意 见 。( 3) 应 提 供 技 术 评 审 报 告 和 概 算 评 审 报 告 。( 4) 需 要 进 行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提 供 专 项 评 估 论 证 意 见 。( 5) 使 用 玻 璃 幕 墙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提 供 玻 璃 幕 墙 结 构 安 全 性 论 证 意 见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10、 他 相 关 文 件 。( 二 ) 受 理审 批 单 位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一 门 式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的 送 审 资 料 。 对 需 要 补 正 材 料 的 , 审 查 部 门 应 一 次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补 正 材 料 。审 批 单 位 收 件 后 ,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相 关 部 门 发 出 受 理 联系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 相 关 部 门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同 意 受 理 或 补 正 材 料 意 见 。以 上 工 作 完 成 后 , 审 查 部 门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单
11、。( 三 )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 20 个 工 作 日 ) 5 审 批 单 位 根 据 工 程 情 况 , 组 织 投 资 、 规 划 国 土 、 卫 生 、 交 通 、 交 警 、 消 防 、 抗 震 、 水 务 、 民 防 、 绿 化 市 容 、 气 象 、 文 物 、 轨 道 交 通 等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上 水 、 下 水 、 供 电 、 燃 气 等 配 套 部 门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征 询 。 相 关 管 理 部 门在 前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征 询 意 见 反 馈 审 批 单 位 , 需 要 时 可 由
12、审 批 单 位 召 开 相 关 征 询 协 调 会 。审 批 单 位 完 成 初 步 文 件 征 询 工 作 后 ,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或 初 步 设 计 核 准 的 批 复 。 审 批 单 位 委 托 咨 询 评 估 所 需 要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如 征 询 不 通 过 , 审 批 单 位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终 止 审 查 。 经 过 整 改 后 重 新 申 请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 审 查 时 限 重 新 计 算 。 初 次 申 请 已 提 交 的 有 效 材 料 不 需 要 重 复 提
13、 交 。( 四 ) 设 计 变 更初 步 设 计 一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 必 须 进 行 修 改 的 ,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修 改 后 的 初 步 设 计 报 请 原 审 批 单 位 重 新 审 查 批 准 。 其 中 涉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投 资 计 划 等 主 要 内 容 的 调 整 , 如 建 设 规 模 、 使 用 性 质 、 产 品 方 案 和 主 要 设 备 、 建 设 地 点 等 方 面 的 修 改 , 还 需 原 审 批 机 关 重 新 审 查 批 准 立 项 文 件 。 经 审 批 的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和 批 文 为 施
14、 工 图 审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六 、 审 查 内 容审 批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对 初 步 设 计 严 格 把 关 、 协 调 解 决 各 专 业 之 间 的 矛 盾 , 主 要 审 查 以 下 内 容 : 6 1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规 定 ;2 设 计 主 要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申 请 报 告 、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批 复 以 及 土 地 使 用 要 求 ;3 总 体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及 符 合 各 项 要 求
15、 ; 工 艺 设 计 是 否 成 熟 可 靠 , 选 用 设 备 是 否 先 进 、 合 理 ; 采 用 的 新 技 术 是 否 适 用 、 可 靠 、 先 进 ; 建 筑 设 计 是 否 适 用 、 安 全 、 美 观 , 是 否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和 功 能 使 用 要 求 ; 结 构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抗 震 要 求 , 结 构 体 系 是 否 合 理 , 基 础 处 理 是 否 安 全 、 可 靠 、 经 济 、 合 理 ; 市 政 公 用 配 套 设 施 是 否 落 实 ; 设 计 概 算 是 否 完 整 准 确 ; 各 专 业 审 查 部 门 意 见 是 否 合 理 、
16、 相 互 之 间 是 否 协 调 。七 、 有 关 要 求( 一 )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单 位 审 查 要 求 。 要 事 先 调 查 研 究 , 了 解 和 掌 握 情 况 , 做 好 审 批 准 备 工 作 。 审 批 单 位 应 对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负 责 。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单 位 的 审 批 人 员 , 应 以 科 学 认 真 的 态 度 , 对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负 责 。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后 , 应 加 强 批 后 监 管 。 对 因 不 负 责 任 、 把 关 不 严 等 主 观 原 因 而 发 生 的 重 大 问 题 , 审 批 人 员 要
17、 负 应 有 的 责 任 , 由 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教 育 批 评 或 其 他 行 政 处 分 。( 二 )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送 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对 有 意 作 假 、 蒙混 过 关 的 送 审 资 料 , 审 批 单 位 有 权 不 予 批 复 , 因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负 责 。 7 ( 三 ) 设 计 单 位 应 对 其 提 交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负 责 。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对 审 查 意 见 的 分 析 研 究 和 依 据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文 件 做 好 设 计 调 整 和 修 改 工 作 。 担 任 设 计 顾 问 的 单 位 , 咨 询 意 见 要 对 审 批 单 位 负 责 。 设 计 单 位 在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中 弄 虚 作 假 , 审 批 单 位 除 不 受 理 其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外 , 还 可 对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并 作 为 对 设 计 单 位 的 考 核 依 据 。八 、 本 意 见 由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解 释 , 有 效 期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始 至 2022 年 10 月 1 日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