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9-89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lead storagebattery plant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9-07-24 批准, 1990-06-01 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铅蓄电池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铅蓄电池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铅蓄电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 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3 标准内容3.1 铅蓄电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生 产 规 模 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 24 4 100000 600m 400m 300m卫生防护距离 100000 800m 500m 400m3.2 铅蓄电池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4 监督与执行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