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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700080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9.6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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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7 年 6 月I目 次前 言 .I引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44 水污染防治设施 64.1 总体要求 64.2 给水管道 74.3 排污管道 74.4 废水处理设施 84.5 污水排放口 115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室内通风 135.3 废气收集 135.4 废气输送管道铺设 135.5 废气处理设施 145.6 废气处理控制系统 145.7 废气排放口 145.8 其他 156 固体废物 166.1 总体要求 166.2 固体废物贮存和

2、处置 .166.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176.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 .176.5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 .176.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 .187 噪声防治设施 197.1 产噪设备 197.2 噪声防治设施 197.3 噪声排放 198 排污口立标、建挡 208.1 总体要求 208.2 排污口立标 208.3 排污口建档、管理 209 环境管理 219.1 总体要求 219.2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19.3 自行监测 229.4 环境管理台账 22II9.5 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229.6 污染源环境信息管理 .2410 环保承诺 25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2

3、6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31I前 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标准,按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归口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邱向阳、钱萌、孙国芬、曹亚首、贺达观、戚月昆、李焕承、李笑梅、胡涛、高建玲、赖秀玉、王思文。II引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4、 、 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推动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1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引规定了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排污管道及排放口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细则。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指引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指引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引。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

5、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6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

6、法2GB/T 15555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计规范 GB 20101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J 131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DB 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1597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27 大

7、气污染物排放限值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83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HJ/T 352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

8、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3HJ 2012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8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

9、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02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2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J 31 城市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JGJ 141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CECS 162 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办201257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 号) 排

10、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 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粤环20084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的通知 (深府20171 号)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深环200090 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深人环2016657 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深人环2017437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引。3.1 工业污染源 industrial po

11、llution sources指工业生产中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它通过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热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振动、排放噪声等危害周围环境。3.2 重点污染源 key pollution sources列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其它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3.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指本技术指引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4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s指在本技术指引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

12、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3.5 第一类污染物 the first class of pollutants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本标准中是指 DB 44/26-2001 中规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共 16 种,即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 放射性,总 放射性、活性氯、石棉、氯乙烯。3.6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GB 5085 鉴别标准和 GB 5086 及GB/T 15555 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

13、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53.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GB 5085 鉴别标准和 GB 5086及 GB/T 15555 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3.9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3.

14、10 二次污染 secondary pollution指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作用下,转变成毒性更大、对生物有直接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是原来的污染源中所没有的。64 水污染防治设施4.1 总体要求4.1.1 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4.1.2 废水处理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文件的要求。4.1.3 废水处理工艺应选择先进、实用、安全、对水质水量变化耐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技术,并能实现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4.1.4 排污单位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达到进出口水量平衡。4.1.5 废(污)水排

15、放单位需对各类排污管道进行标志标识,做到分类清、走向清、标识清。4.1.6 不同类型废水分质处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单独进行收集预处理。4.1.7 废水处理设施应按 HJ 2015、GB 18918、GB 50014、HJ/T 91、HJ/T 92 及深人环2016657 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4.1.8 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 HJ/T 212、HJ/T 352、HJ/T 353、HJ/T 354、HJ/T 355 和 HJ/T 356 的相关规定。4.1.9 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安全及卫生需设冲洗喷淋设备的,需进行备案,并分别安装

16、水表记录用水量。4.1.10 冲洗喷淋设备应安装在产生或存放有毒物质工作场所 15 m 以内,并设置围堰,应急冲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4.1.11 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工艺需要注入自来水的,应采用固定管道接入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内,并安装自来水表记录用量,存档备查。4.1.12 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并存档备查。4.1.13 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污染物超标报警装置和应急回流阀,以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4.1.14 废水处理设施内各处理单元及废水站地面以及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均按 GB 50212做好防腐、防渗。4.1.15 有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定期对处理单元周边的

17、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监测,防7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4.1.16 锅炉、自备电站冷却水均纳入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4.1.17 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应按规范设置,具体示意见附录 B.1、B.2 。通过平面布置图可以准确查找企业各类排污管道位置及排放去向,并及时更新平面布置图以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4.1.18 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4.2 给水管道4.2.1 企业给水管道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三种用途分开,各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按月记录用水量。4.2.2 企业给水管道按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应符合 GB

18、7231 要求。4.2.3 企业现有给水系统中,存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情形的,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 2 个,且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并安装水表记录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量。4.2.4 新建污染源,不应将其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4.3 排污管道4.3.1 从车间源头至废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类型废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各类型废水管道标识颜色规定见附录 A.4。4.3.2 排污管道采用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明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4.3.3 排污管道明标位置包括:废水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

19、门和穿墙孔两侧及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管道长度超过 5 m 时,间隔 5 m 设置一个标识。4.3.4 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采用地下管沟的,应防止雨水进入,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4.3.5 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4.3.6 同类型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汇入同一管道。4.3.7 各类型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安装流量计计量其废水量。4.3.8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 DB 44/26(或该行8业应执行的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4.3.9 初期

20、雨水应按要求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4.3.10 雨水排放管渠内不应敷设其它排污管或与其它排污管交叉。4.3.11 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在地面用白色标识标明走向。并按照 GB 50014 的要求设置检查井。4.3.12 所有排污管道应为固定管。4.3.13 所有废弃排污管道应拆除。4.4 废水处理设施4.4.1 总体布局a)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 HJ 2015 的要求。b)废水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宜靠近生产车间,废水可自流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有良好的排放条件。c)废水处理设施总体布局应按照处理工艺和流程布置建(

21、构)筑物及设施,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通道设置宜方便维修管理及药剂、污泥运送。d)废水处理设施应将管理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上风侧,将污泥区和进水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e)废水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重力流,需要提升时应设置相应的提升设备,废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位,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f)废水处理设施内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管廊设置应符合 GB 50014 和 GB 50016的规定。g)废水处理设施应做好防雨工程,有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统。4.4.2 构筑物a)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站,宜在废水处理设施之前设置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依据废水水量、水

22、质变化范围及要求的均和程度确定,应满足水量、水质变化一个周期以上全部废水的调节要求。b)调节池宜设置搅拌系统,定期清理,并应按有关要求采取加盖、排泥、通风、除臭及防爆等措施。c)药剂与废水混合反应过程中,如产生有害气体,则混合池和反应池应加盖密闭,设9通风设施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d)过滤池的反冲洗水应返回调节池,不得直接外排。e)缓冲池采用分流处理工艺,各独立单元处理后直接到排放口的,应配置综合缓冲池,即各独立处理单元处理后应混合排放。缓冲池容积一般为 4 小时处理水量。f)定期对各处理构筑物中的设备、仪表进行校正和维修保养,并存档备查。g)废水处理设施内各构筑物需在四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

23、内容包括构筑物名称、构筑物尺寸、污水种类、主要污染物、停留时间、进出水口主要控制因子浓度范围。标牌样式见附录 B.5。标牌尺寸: 300 mm*200 mm,标牌蓝底白字,标准材料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4.4.3 自动化控制a)根据 HJ 2015 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废水处理设施的重要工艺参数及处理过程应由微机实现三级监控,即现场设备手动操作、各处理单元独立操作、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系统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b)中控系统应有排放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 COD、pH、电导率等在线监测指标的数据及历史曲线。c)中控系统应有各废水提升泵、曝气设备、污泥泵的运行记录及历史曲线。运行记录包括电量和

24、运行时间。d)pH 值调节宜釆用 pH 计;自动加药系统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 ORP)控制加药量,缺药时可自动报警。酸析、加碱应采用 pH 值自动控制设备,破氰、氧化应釆用 ORP自动控制。自动加药系统可切换成手动控制。e)各类泵均应与对应的吸水池液位连锁,并保证最低液位自动停泵。每个子系统废水进水泵、药剂加药泵、搅拌机、鼓风机、自控阀门等宜各自设置连锁,避免药剂和能源浪费。f)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对己实现在线监测的污染因子设置超标自动报警。在污染因子出现超标时,能及时报警并将超标废水引回再处理。g)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主要操作单元

25、、出水排放口进行监视,并能实施远程图像传输。所有图像资料至少保存 30 天。104.4.4 污泥处理和贮存a)污泥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b)污泥经过处理后,应符合 CJ 3025 的规定。c)应依据危险废物的名录及相关鉴别标准,对工业废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进行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工业废水污泥,应按 GB 18484、GB 18597、GB 18598 的要求进行处置。d)压滤场所应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e)污泥浓缩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污泥性质、污泥量和污泥含水率要求进行选择,可采用重力浓缩、气浮浓缩、离心浓缩、带式

26、浓缩机浓缩和转鼓机械浓缩等。f)污泥浓缩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g)污泥的浓缩、固液分离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到废水调节池。h)污泥脱水应采用厢式或板框压滤机等污泥脱水设备进行机械脱水,压滤机的选用,应符合 HJ/T 283 的规定。压滤机的设计工作时间每班不宜大于 6 h。i)脱水后的污泥,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后,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场所,并应按照 GB 15562.2 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按 GB 18597 要求进行管理。j)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泥浓缩设备。k)污泥装袋运往污泥贮存点集中存放,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贮存场所应有防扬

27、散、防雨、防渗等防护措施,并悬挂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志牌。4.4.5 回用水处理系统a)有相关环保要求时,按要求建设废水回用处理设施。b)回用水处理系统能实现稳定、持续运行,回用率达到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c)制取回用水时产生的浓水应引回废水处理设施再处理。d)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不得再进入废水处理系统。4.4.6 分析化验室a)废水处理设施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监测分析本企业所需要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的能力(监测条件要求高的指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b)按照检测项目配置相应的监测分析仪器和玻璃器皿。c)定期与环保部门或有资质的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对比。114.4.7 其它

28、a)废水处理设施区保持干净整洁,所有操作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站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没有无关的杂物;墙体及容器槽罐外表无污泥和化学药品痕迹;地面用防滑、耐腐蚀地砖或涂绿色环氧树脂,保持无积液。b)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用品与应急物资,在存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的场所设置各类安全警示牌,警示牌黄底红字。配置医药箱(配备常用外伤、应急用药品) 、应急喷淋装置、操作人员防护必用品(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等) 、处理设施维修(鼓风机、防爆灯等)等应急物资。4.5 污水排放口4.5.1 各排污单位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

29、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标准分别执行 GB 18918、 CJ 343 的相关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4.5.2 排放含 DB 44/26 中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放口。4.5.3 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含氰废水在车间排放口及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在线流量监控装置。4.5.4 应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4.5.5 污水排放口采样点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 1 米的,应配建台

30、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4.5.6 按照深人环2016657 号文件的要求在排污口安装流量计、氨氮、COD Cr 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装置运行正常,按要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活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测量装置。4.5.7 工业废水排放口内不得有任何与自来水相关的管道接入。4.5.8 各排污单位独立厂区的雨水管网应归并为一个排放口。4.5.9 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应设置观察井。观察井应设置在厂外。厂外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厂内排放口处设置。4.5.10 观察井处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黄底黑字(长 40 cm 宽 30 cm)。观察井井盖打开方便,1

31、2便于采样检查。井底应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 30 cm 以上。135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5.1 总体要求5.1.1 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深府2017 1 号文的要求并遵循“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5.1.2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 HJ 2000 的技术要求。5.1.3 应选择先进、可靠、实用、安全的工艺技术,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治理工程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避免使用能耗高的设备和环境危害大的处理药剂,采用的处理工艺应能减少水耗、电耗、物耗。5.1.4 处理单元和管线布局科学合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易操作性。各结构单元名称和功能等

32、应标识明晰、提示明确,便于识别和操控。5.1.5 有挥发性有机废气(VOC )产生的生产线对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和净化率需满足深府20171 号文的要求。5.1.6 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满足 HJ 2026、HJ 2027 的技术要求。5.1.7 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应满足 HJ 2020 的技术要求。5.1.8 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的电除尘器,其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应满足 HJ 2028 的技术要求。5.1.9 锅炉的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

33、全。5.1.10 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正常,干清除没有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正常;灰水及灰渣的去向明确,没有二次污染。5.1.11 配置必要的分析仪器,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具有监测监控功能,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 HJ/T 397 的要求。5.1.12 电镀废气净化系统应安装独立的电表。5.1.13 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145.2 室内通风5.2.1 应保证室内布局合理、进风量足够、通风顺畅、无死角、不随意增设围墙阻挡空气流动。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GBZ 1 的要求。5.2.2 不应将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

34、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5.3 废气收集5.3.1 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5.3.2 氮氧化物废气、含铬废气、含氰废气、氟化氢气体、含氨废气等废气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并单独进行处理。不应将含氨气和硝酸、盐酸、氟化氢气体混合收集。不应将含氰废气和酸性废气混合收集。5.3.3 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 90%以上。5.3.4 废气收集管道及通风管道宜根据废气理化特性选取合适的材料。含铬废气收集管道建议使用 PVC 材质,不使用 PP 材质。5.4 废气输送管道铺设5.4.1 管路布置应从系统

35、总体布局出发,既要考虑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又要与总图、工艺、土建等有关专业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力求简单、紧凑,缩短管线,减少占地空间,节省投资,不影响工艺操作、调试和维修。5.4.2 通风管道铺设应执行 JGJ 141 。5.4.3 对于同一个废气收集管道连接了多个收集罩的,应安装风阀调节风量,通过安装恒压抽风系统进行控制,以节省用电。5.4.4 管道安装应符合 GB 50235 的要求,管道应牢固固定。5.4.5 对易产生积水的管道应设置排水管,对易产生积灰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5.4.6 对碱蒸汽及易结晶的气体的收集管应预设检修接口,便于定期维护清理。5.4.7 对收集易燃有机废气的管道应

36、满足防爆要求并定期更换。5.4.8 废气收集管道应标示收集的废气种类和流向。5.4.9 废气经收集后应经过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后外排,不应设置旁路管道。155.5 废气处理设施5.5.1 废气处理设备宜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基础应平整稳固,采用湿式净化系统的应设置防腐、防渗围堰。5.5.2 循环泵等连续运行的设备宜采用一用一备。5.5.3 主要设备应设标示牌。标示牌悬挂或粘贴于设备表面明显位置,注明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主要参数。5.5.4 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定期分类排放至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不应出现二次污染。5.5.5 电镀废气处理采用自动加药系统,自动系统实现远程/现场、手动

37、/ 自动切换操作。5.5.6 涂装作业中,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液体吸收等五类净化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应满足 GB 20101 的技术要求。5.6 废气处理控制系统5.6.1 在系统中安装 pH 计、液位计、ORP 控制仪、氰化氢气体检测传感器等满足自动控制要求。5.6.2 重要控制参数及处理过程应通过 PLC 系统实现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室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并实现现场手动操作。5.6.3 风机开启联动加药系统(喷淋水泵、循环液槽液位、pH 值应满足启动条件) ;循环泵能实现主备用自动切换。5.6.4 对废气收集、处理、加药等用电设备的工

38、作电流和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5.6.5 中控系统应能储存运行状况的历史数据,至少存储 30 天,并便于查询。5.7 废气排放口5.7.1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 (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 ,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5.7.2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改造。5.7.3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口。5.7.4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16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

39、。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 GB/T 16157和 HJ/T 75、HJ/T 76、HJ/T 373、HJ/T 397 等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5.7.5 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深人环2016657 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 HJ/T 212、HJ/T 352 的相关规定。5.8 其他5.8.1 废气处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5.8.2 做好每日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具体、详尽。5.8.3 将废气处理设施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环境应急

40、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在危险场所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牌。176 固体废物6.1 总体要求6.1.1 企业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类别按环评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不同的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6.1.2 对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6.1.3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 GB 18597 中的相关要求,要有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按要求进行包装、设置警示标志,专人管理。6.1.4 企业应当严格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

41、单制度。6.1.5 所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都要建立相应档案,其产生、收集、处理和转移的信息应清晰明确。在企业相应地点标明其处理方式、流程及各环节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标识可参照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见附录 B.7。6.1.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 m 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 -7cm/s) ,或 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 2 mm 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 -10cm/s) 。6.2 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6.2.1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

42、15 日的处置量。6.2.2 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围堰,并定期清理。6.2.3 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6.2.4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 GB 18597 要求。6.2.5 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6.2.6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6.2.7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此外,应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6.2.8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设施上应粘贴符合 GB 18597 要求的标签。6.2.9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

43、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容器应完好无损,且材质和衬18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6.2.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存放易燃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并应采用防爆灯具。6.2.11 危险废物贮存施设要防风、防雨、防晒。6.2.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立临时堆场的应满足 GB 18599 的标准,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透,并有专门的处置记录和外售协议。6.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6.3.1 转移危险废物时需严格按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深人环201737 号)的要求执行,并按规

44、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6.3.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6.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6.4.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经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贮存。6.4.2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6.4.3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

45、回取后应继续保留 5 年。6.4.4 应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6.4.5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 16297 和 GB 14554 的要求。6.5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6.5.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18597 中的有关规定。6.5.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6.5.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19防护设施。6.5.4 危险废物贮

46、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6.5.5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6.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6.6.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6.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6.6.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常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6.6.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207 噪声防治设施7.1 产噪设备产噪设备不应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产噪设备布局合理,管理规范。7.2 噪声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完好,按要求使用,不应擅自拆除或闲置。7.3 噪声排放产生噪声的企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 GB 12348 及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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