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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交易规则.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699536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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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工作程序为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工作衔接和市场竞价机制,实现直接交易电量按时、保质、保量、有序衔接,推动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发 20159 号文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发改经体2015 2752 号文件有序放开 发用电计划的部署,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15102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组织方式以双边协商为主、集中竞价为辅。集中竞价采用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与集中代理竞价两种方式相结合。第二条 年度交易的组织步骤:先双边协商,再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最后集中代理竞价。第三条 交易市场主体实行准入管

2、理。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准入管理,名单向全社会发布。第四条 直接交易价格衔接逐步完善。目前暂采用发电侧与用户侧价差平移模式,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我省输配2电价后,及时调整电价衔接方式并修订本程序。第五条 交易电量规模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原则上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和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之和不超过年初确定的交易电量规模。第六条 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立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强政府服务和组织协调。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年度直接交易工作启动后,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发用双方合作需求,搭建双边协商平台,本着协商自愿原则,为发用双方衔接沟通做好服务。及时跟踪所辖地区试点

3、用户与发电企业衔接情况,双边协商交易日期截止后,汇总整理用户双边协议签订情况,报送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监办)根据双边协议签订情况,确定集中竞价交易参与企业及电量,通过山东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各市场主体应按照电力交易机构要求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取得集中竞价资格。第九条 先采取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若衔接完成全部交易电量,则不再组织集中代理竞价;若未能衔接落实全3部交易电量,则剩余电量采取集中代理竞价方式。两种集中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程序相同。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山东能监办、电力交易机构确定

4、开市时间。开市后第 1 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第 2 个工作日开始至第 4 个工作日,开放交易申报,每天交易申报开放时间为 9:00-17:00。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公告中明确规定的数据申报时限向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数据申报。第十一条 交易申报结束后,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出清方式确定成交电量及价格,形成出清结果,1 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若安全校核不通过,调度机构应及时通知交易机构剔除不合格交易申报数据后再次进行无约束出清,重新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第十二条

5、 交易机构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 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市场主体发布交易结果。市场主体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若有问题在 1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闭市。交易结果应包括:成交总电量,各市场交易主体成交情况,交易价格。4第十三条 市场闭市后 3 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将交易结果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山东能监办。第十四条 及时调剂电量余缺。若年中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年初签订合同电量合计偏差超过 10 亿千瓦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山东能监办启动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偏差电量交易优先满足现有试点用户新增产能用电参与交易;若

6、仍有交易电量空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适当增选用户,不限定年度集中竞价交易频次。第十五条 若年中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首先安排新投产机组按照年初确定机组参与交易容量比例参与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的容量不再下达计划内电量。交易方式采取先双边协商、再集中竞价的顺序,组织实施程序与年初相同。若新投产机组双边协商未能成交,或成交电量未达到全部交易电量规模,剩余电量采取集中竞价,所有准入发电企业均可参与竞价。第三章 竞价方式第十六条 数据申报。市场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数据。申报数据主要包括电量、价差及执行时间(分解到月)。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为发电企业和用户共同申报,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含总电量和

7、分解到机组、到月的电5量,用户申报电量应包含总电量和分解到月的电量。集中代理竞价方式仅发电企业申报,申报电量应包含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到月的电量。发电企业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用户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第十七条 价格基准。全部参与集中竞价的机组均统一采用全省直调公用机组加权容量平均上网电价(不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作为申报价差的报价基准,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量电价为基准。全省直调公用机组加权容量平均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公布。如遇年中电价调整,则由省物价局重新核定公布。集中竞价实行申报价格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卖方和(或)买方分别提出最高、最低申报价格建议,形成

8、允许的申报价格区间,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执行。申报价格区间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当期的发电成本及电力供需形势。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市场交易主体申报电量最小单位为100 兆瓦时,申报价差最小单位为 0.1 元/兆瓦时。价差为正数(负数),即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高于(低于)全省直调公用机组加权容量平均上网电价,用户价格高于(低于)目录电价。开市期间市场交易主体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最后一次作为最终申报数据。第十九条 市场出清。61.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市场交易主体申报结束后,将发电企业和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价差对=发电 企业申 报价差-用户申报价差。当价差对为正值时,双方不能成

9、交。当价差对为 0 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当成交一方存在多个价差对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并分解到机组、到月度。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差。2.集中代理竞价交易方式。按照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从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代理竞价电量规模,成交电量最低价差即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差。若成交价差点存在多台机组,则按照等比例原则分配至每台机组。第二十条 市场维护。平台竞价中若出现发电企业报价明显低于本企业上年度平均燃料成本,或者

10、有 3 家及以上发电企业报价相同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发电企业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并取消其本轮竞价资格。按无效报价处理后,若市场边际出清价差未受到影响,其他发电企业报价及当次市场竞价结果继续有效;若市场边际出清价差受到严重影响,当次平台集中竞价结果无效,由其他发电企业重新进行平台7竞价。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方式中,交易结果以交易机构正式发布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山东能监办报备的结果为准,市场交易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不再另行签订合同。集中代理竞价方式中,由电力交易机构将电力用户按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中标发电企业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与中标发电企业配对。根据

11、配对情况,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三方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能监办备案。第二十二条 计划安排。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安排发电机组的月度交易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发电机组因技术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合同电量的,最晚在11 月中旬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报转让申请。第二十三条 交易 结算。国网山东省 电力公司按照“ 按月结算、年度结清”原 则进行电费结算。发电企业电量结算的优先顺序为:先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再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最后为基数计划电量。机组上网电价中包含环保价格的,相应地加上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价格,作为结算价格。交易用户电量结算的优先顺序

12、为:先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再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超出部分以目录电度电价结算。8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并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规定,按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工作。第二十五条 电网营销部门要按月跟踪试点用户用电情况,每月 26 日前将用户用电情况反馈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将电量偏差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能监办,并按照有关要求滚动调整对应机组发电量计划。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本程序竞价要求建设集中竞价交易平台,做好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加强企业申报数据保密管理,确保交易数据安全。明确涉密信息知情人,报省经

13、济和信息化委和山东能监办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双边协商,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二)发用双方集中竞价撮合,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直接交易需求,由交易平台按照规定9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三)集中代理竞价,是指仅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直接交易需求,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用户代理方统一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发电企业竞价,由交易平台按照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工作程序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2 日。10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 东 省 经济 和信息化委 员 会 办 公室 2015 年 5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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