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0 页上海市考综合管理行政法学 第 1 页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行政行
2、为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因为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第 2 页1.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
3、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
4、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命令(一)概述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二)分类西方国家有的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种,即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认为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职权。行政命令从形式上可以理解为,凡在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
5、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这种行政命令并不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置、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它可以成为后者的形式。例如,行政检查中可以有检查命令,行政执行中有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并不限于行政处理 第 3 页行为以内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如准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表现为授权令。(三)特征它的特征是: 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
6、作的特定规范; 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这和行政决定不同,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应区别抽象行政命令与具体行政命令)行政监督检查(一) 概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监督检查
7、的对像是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第 4 页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行政指导(一) 概念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
8、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二) 基本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一) 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而实施的,并非以设定、变更、或确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效果),而只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二)构成: 第 5 页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相关的个人恣意行为,其构成条件是:第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政事实行
9、为也就不可能成立,更谈不上行政赔偿问题。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遵守法律和违反职责要求故意或严重疏忽以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着严重过错。第三,造成侵权的行为与职务有紧密联系,即或在职务活动中有个人恣意行为,或虽不执行职务,但产生损害事实的行为的工具和机会与公务有联系。 (三)分类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1.权力性事实行为:a.行政检查行为;b.行政即时强制( 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a.资讯处理行为;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
10、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1)道路养护; 2)桥梁维修; 3)公共工程的建设。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1.独立的事实行为( 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 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第 6 页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 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
11、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国家赔偿(一)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 7 页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 8 页图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