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大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办学宗旨,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大学。英文名称为 GUANGZHOU UNIVERSITY。 法定住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 230 号。广州大学现有大学城校区、桂花岗校区。大学城校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外环西路 230 号;桂花岗校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 1 号。第三条 广州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广州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是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2、实行省市共建共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支持、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宗旨和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第六条 学校秉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服务荣校的办学理念,着力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地方综合性大学。第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第二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第九条 学校根据政府政策和社会需要,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第十条
3、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政府政策和办学条件,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的教育形式主要是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依法招收学生。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制和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
4、教育。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和教育层次的特点,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确立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本科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型人才。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实行教学质量督导、检查和评估制度。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学团队建设。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学校鼓励开展科学研究,鼓励学术与科技创新,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专门科研机构,
5、建立学科研究基地,支持研究项目。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管理制度。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 管理体制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研究所或中心)两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规范和尊重学院(研究所或中心)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单位自主管理,发挥其办学的本体作用。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教学、科研和教辅机构,建立社团组织,决定其职能与权责配置。第二节 学校党委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
6、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组织学习、宣传、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五)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六)法律法规、党章和政策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三节 校长第二十九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
7、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用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的工作,对校长负责。第三十条 学校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所议事项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第三十一条 校务会议所议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
8、行一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民主选举或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用或岗位责任制方案、校内酬金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福利等重要事项;(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第三十六条
9、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开展工作。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其宗旨、职权、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处理学位争议,开展与学位有关的其他工作;其职权、委员会产生办法、组织活动原则等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
10、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指导、评估和咨询;其宗旨、职权、委员资格与任免等事项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六节 学院(研究所或中心)与独立建制单位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研究所或中心) 。学院是全面、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机构。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三)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组织、评价本院教职员工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就有关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教育与
11、管理学生,就学生管理、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行政岗位设置与干部任用、思想政治工作、人事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行政事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12、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以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三)抓好学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主持对学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四)领导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五)配合学院党委(总支)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六)在任期内完成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二)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加强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三)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
13、负责地开展工作;(四)参与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团结师生员工,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组织;(六)法律法规、党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能、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等,依学校的有关章程执行。第四十六条 学院工会在学校工会和学院党委(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独立建制的校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合同或学校授权进行自主管理,相应地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承担人才培养任务。第七节 学校团体组织与其他机构第四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
14、、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团体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三)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五)劳动派遣工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工
15、作条件、生活条件、发展机会和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留用) 、奖惩、解聘或辞退的依据。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6、(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七)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八)学校制度规定的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约定的权利;(九)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和爱护学生,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或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四)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五)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17、约定的义务。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当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校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虚心接受师生的监督。第五章 学生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和服务;(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
18、励;(六)对学校的教学活动与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正当方式提出批评或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学籍、考试等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加强思想品德的修养和自律;(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条 学校关心和爱护学生,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权利、诚实守
19、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按照广州大学校友会章程具有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设?纪念。校友应当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声誉。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广州
20、大学校友会。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校友会或校友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财务制度、后勤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财政拔款、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学基金。学校可以建立教育基金会,发挥其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享有独立的法人
21、财产权,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规定执行经费收支。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笃行,与时俱进。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由“GU”与“羊”字以及英文 Guan gzhou University 组合而成的图案。 “GU”为Guang
22、zhou University 的缩写;“羊”代表广州。 “GU”与“羊”字组合,构成火炬与红棉花开的形状。徽章是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由叶选平题书校名的证章。第七十三条 校旗为中间印有“广州大学”字样、左上方印有学校徽志的白色长方形旗帜。第 九 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并报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学生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
23、部 2005 年 3 月颁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 高职 )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24、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25、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
26、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27、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28、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29、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
30、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
31、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32、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33、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
34、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35、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
36、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
37、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
38、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
39、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
40、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41、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
42、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 C1995)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43、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
44、,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 年 9 月 18
45、日 国家教委第 13 号令)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 、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
46、校规的活动。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行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
47、采访。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
48、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布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
49、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