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会抚养费征收卷 宗井沟乡 计生征字( 2013 )年第 003 号案 由 张国录、郭牙安违法生育二孩案被征收人 张国录、郭牙安夫妇征收单位 临夏县井沟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 张雄文、陈建华、梁文海立案日期 2013.5.20 结案日期 2013.6.20归档日期 2013.6.21 本卷共计 17 页2卷宗目录编号材料名称 页次01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02 立案审批表 203 征收部门询问笔录 304 征收部门证据复制(提取)单 405 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 506 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 607 送达回证 708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809 送达回证 910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2、1011 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 1112 送达回证 1213 加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决定书 1314 送达回证 1415 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 1516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申书 1617 结案报告表 173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案 由 张 国录、郭牙安夫 妇违法生育二孩案案 源 入户检查发现简要案情张国录,男,汉族,生于 1984 年 8 月,妻子郭牙安,女,汉族,生于 1985 年 6 月, 该夫妇与 2006 年 12 月结婚,于 2007 年 1 月计内生育一孩男,后私自取环,不遵守环孕情服务, 导致生育计外二孩,根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征
3、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建议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9387 元。承办人签名: 2013 年 5 月 19 日审批意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同意立案征收。审批人签名: 2013 年 5 月 19 日立案时间 2013 年 5 月 19 日4询 问 笔 录询问时间 2013 年 5 月 25 日 地点 张家沟张下社张国录家 被询问人 张国录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4 年 8 月 职业 粮农 户籍地 井沟乡张家沟村 住址 张下社 身份证号码 622921198408103016 单位 务农
4、询问人 陈建华 单位及职务 井沟乡计生专干 记录人 梁文海 单位及职务 井沟乡计生专干 我们是 井沟乡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陈建华、梁文海,证件号码为 0013020390 ,这是我们的 证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就 你夫妇违法计外生育二孩 的有关问题向您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听清楚了吗?询问记录: 1、请问你是否办理了结婚证 及生育情况 答:我夫妇俩于 2006 年 12 月依法结婚后生育一孩男,并且办理了生育保健服务证,并采取了避孕节育措施。2、关于你生育二孩的事实是否属实,是否知道是违法生育,是否知道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答:以上违反
5、生育情况属实,我本来不属于政策内生育,我知道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记录属实、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无异”。 被询问人: (签名并盖右手大拇指印)5第 1(共 1 页)证据复制(提取)单取证机关: 井沟乡人民政府 2013 年 5 月 28 日(证据粘贴处)说明事项:通过入户核实,发现张家沟村张下社张国录、郭牙安夫妇违反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违法生育二孩,通过于该户家人见该夫妇违法生育情况属实,6提取人: 提供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2013 年 5 月 28日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7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姓名(男)张国录出生年月1984.8职业农民 住址张家沟村张下社当事
6、人 姓名(女)郭牙安出生年月1985.6职业农民 住址张家沟村张下社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征收意见张国录、郭牙安夫妇于 2012 年 11 月 11 日生育二孩男,出生证号:L620304005,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 社会 抚养费征收办法对你做出以下征收决定。承办人签名: 2013 年 5 月 30 日陈述申辩情况我夫妇计划外生育二孩情况属 实,愿意接受处罚。领导审批意见 计生办主任(站长)签名: (乡镇、街道印章)分管计生领导签名: 2013 年 5 月 30 日 备注8临县井乡计生征告字2013第 003号张国录、郭牙安:你们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一、 征收社会抚
7、养费的事实:因你夫妇不遵守计划生育环孕检服务后,导致计外怀孕后生育二孩。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一款、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 (9387)元。 (计算方法为:县(市)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5 元2 人30%,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井沟东乡族乡人民政府政府(印章)2013 年 6 月 1 日9社会抚养费征收
8、决定书 临县井乡计生征决字2013第 003 号张国录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84.8 身份证号:622921198408103016 家庭住址:张家沟村张下社郭牙安,女,民族 汉族,出生年月 1985.6,身份证号:622921198506 家庭住址:张家沟村张下社 经调查核实,张国录、郭牙安夫妇于 2012 年 11 月 11 日的生育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孩。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和第 款规定,本机关受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委托,决定向你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93
9、87 元。请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前到 井沟乡计生办公室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三个月内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申请。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临夏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机关(印章)2013 年 6 月 21 日10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当事人姓名所在乡镇(街)
10、村(居)违法生育行为类别征收决定书编号决定征收金额分期缴纳的计划申请理由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 村(居)意见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印章)年 月 日意见乡镇(街)乡镇(街道)(公章)年 月 日计生局审批县(市)人口审批人签名:审批机关(印章)年 月 日11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临夏县计生征催字2013第 003 号张国录 :因你(们)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属计划外生育二孩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第四款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 款规定,本机关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对你(们)作出了临夏县计生
11、征决字2013第 00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9387 元(大写:零万玖千叁百捌拾柒元)。现已过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井沟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社会抚养费 9387 元(大写:零万玖千叁百捌拾柒元) 。逾期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加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你(们)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12弃权利。井沟东乡族乡人民政府2013 年 6 月
12、25 日加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决定书计生征加处字 第 号被加处人:姓 名(男方) 出生年月 职业 住 址 姓 名(女方) 出生年月 职业 住 址 因你(们)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规定,属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们)作出了 计生征决字 第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你(们)应于 年 月 日前到 缴纳社会抚养费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逾期未缴纳,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催告你(们)于 年 月 日前缴纳。截止 年 月 日,你(们)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决
13、定对你(们)加处滞纳金 元(大写: 万 千 百 13拾 元) 。请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 缴纳社会抚养费 元、加处滞纳金 元,共计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县(市)人民政府或临夏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印章)年 月 日14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 15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计生征执申字 第 号此处粘贴交款收据(原件或票据复印件)16申
14、请执行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计生征决字 第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决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并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于 年 月 日送达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具
15、体内容如下:1.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 元。2.缴纳滞纳金人民币(大写) 元。以上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此致人民法院征收机关(印章)年 月 日结 案 报 告 表 17案 由张国录、郭牙安夫妇违法生育二孩立案时间 2013 年 5 月 20 日办案部门 井沟乡人民政府 调查人:陈建华、梁文海 姓名 男:张国录 女:郭牙安现住址 井沟乡张家沟村张下社 井沟乡张家沟村张下社当事人户籍地 临夏县井沟乡张家沟村 临夏县井沟乡张家沟村案 件事 实张国录、郭牙安夫妇于 2012 年 11 月 11 日违法生育二孩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 你们做出以下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9
16、387 元。决定征收金额 9387 元执 行情 况结 案理 由经过说服教育该夫 妇愿意接受处罚, 罚款已交清,准予结案。行政领导意见 (签章) 2013 年 5 月 20 日送 达 回 证18临夏县计生征回字( 2013)003 号案由张 家沟村张下社张国录、郭牙安夫妇违反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外生育二孩。送达文书 临县井乡计生征决字2013第 003 号送达地点 张家沟村张下社张国录家中送达方式 亲自上门收件人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 2013 年 6 月 19 日代收人注明代收理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送达人 陈建华 梁文海不能送达理由备注:卷内备考表 19本卷连面带底共计 17 页;其中证据材料 3 份,共计 16 页。 归档情况:经对照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档案要求,本卷宗所属内容真实,材料齐全,做出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现予以归档。 立卷人:梁文海归档日期: 2013 年 6 月 21 日检查人:马成福检查日期:2013 年 6 月 21 日案卷评查情况:该案卷依据相关程序征收,所用征收条款准确,符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案卷评估质量为较好。评查人:谭学海评查日期:20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