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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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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火字 201017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根据新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环境建设的需要,为更好地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准备工作。附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科技部火炬中心2010 年 7 月 9 日附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

2、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三条 国家火炬计 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以“ 动态管理、分类引导” 为原则,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 术产业的发展形势,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引导企业

3、按照各具特色的路径发展壮大。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高技 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 火炬中心” )负责国家火炬 计划重点高新技 术企 业的评选与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科技部 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 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第五条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二)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三)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火炬

4、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四)拥有核心技术,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 产品计划 ”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 业;(五)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六)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出口额大的企业;(八)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九)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十)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第六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程序如下:(一)火炬中心根据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当年

5、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二)地方科技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受理当地企业的申报。(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方科技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四)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每家企业一份)报火炬中心。(五)火炬中心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发布,并由火炬中心盖章、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六)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在此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失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6、证书随之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二)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国家科技奖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明材料等能证明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第八条 火炬中心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 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地方科技部门应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

7、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第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 违规行为,火炬中心将取消企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地方科技部门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对承担的组织推荐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火炬中心将提出整改意见,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 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0183 号)自本办法发布后停止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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