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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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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上的个人,一、概念 法律资格或法律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第一节 国籍(nationality),出生取得国籍,加入取得国籍,剥夺国籍,三、国籍冲突 积极冲突 双重国籍 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 无国籍 解决途径 国内法 双边或多边条约,四、中国国籍制度 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中国人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例如,中国某女演员与英国男子结婚并取得英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该女演员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如果放弃了英国

2、国籍可以通过申请加人中国国籍。 3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4在国籍的取得上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案例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3、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的结论是:根据国际法,英法间的争端并不纯属于法国国内管辖的问题。,一、出入

4、境、居留 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依法律或协定办理 禁止某些外国人入境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 不准出境 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 阻止出境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三、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 经济和贸易领域 差别待遇 合理的差别,案例 无冕之王被驱逐事件,(一)1986年7月23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约翰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了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在查明情

5、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伯恩斯已于7月23日离境。(二)1987年1月26日,外交部新闻司在北京宣布,根据我国的国家安全部掌握的确凿证据,法新社驻北京记者麦乐仁最近进行了与其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有损于中、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外交部新闻司已于1月26日要求法新社尽快将麦乐仁调离出中国。,一、外交保护概念与性质 概念 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性质 国家的权利 基础 国籍管辖权,第三节 外交保护,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1. 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侵害2. 保护国国籍 持续国籍 实际国籍 双重或多

6、重国籍,对第三国,单独或联合行使,案例 诺特鲍姆案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但在1939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一个多月后,诺特鲍姆根据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法取得了该国的国籍。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

7、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国际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

8、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国际法院认为, 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领域,如果他们的观点限于国籍专属国内管辖,处理这种事件的国际仲裁者们或第三国法院将允许冲突存在。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恰恰相反,他们要确定是否如此赋予的国籍就加诸了有关国家承认该国籍效力的义务。为了决定这个

9、问题,它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3.用尽当地救济,案例 安巴蒂洛斯案1919年希腊人安巴蒂洛斯和英国政府签订了购买九艘蒸汽船的合同,然后开始建造。由于某些船舶没有按时交货,其他两艘汽船的购买合同又被取消,安巴蒂洛斯依照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一致认为,当地救济不仅包括法院和法庭,还包括国内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便利。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安巴蒂洛斯没有请

10、求重要的证人莱恩少校出庭作证,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定其没有用尽当地救济,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节 引渡与庇护,一、引 渡 (一)概念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二)引渡相关制度1.引渡请求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也可以是犯罪人的国籍国。2.引渡的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 3引渡的依据:引渡条约、互惠例如 阿利穆拉多夫案 张振海劫机案,(三) 引渡的一般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 即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行为人才能被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例外:行刺条款,恐怖主义,战争罪,反人道罪,

11、灭绝种族罪等(3)死刑不引渡原则 即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 即请求国将逃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名对逃犯予以审判和处罚,而不能以其他罪名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或将其再引渡给第三国。(5)引渡的程序 引渡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不予引渡的情况军事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死刑;缺席判决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被请求国正在准备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提出刑事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或作出了判决;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请求国境外,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依请求国或被请求国的法律

12、,对被请求引渡人追诉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免;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的人道主义考虑 ,(四)我国引渡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渡)(1)准予引渡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拒绝引渡A. 应该拒绝(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2)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

13、已给予受庇护权利的;(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5)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B. 可以拒绝(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

14、讼的;(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2)引渡请求的审查,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主动引渡),附条件的引渡,不损害我国主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量刑,案例 斯密斯引渡案,斯密斯(Smyth)是英国北爱尔兰人,1978年因企图谋杀贝尔法斯特监狱长官,被判徒刑二十年。1983年,他从梅茨监狱逃出,潜居美国旧金山。数月后被发现。英国政府获悉后,根据 1972年的英美引渡条约,向美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要求美国把斯密斯引渡回英国继续服刑。英美引渡条约中包含一项传统的政治犯不引渡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带有政治性质”为理由拒绝对方的引渡请求。美国法院

15、曾数次拒绝把英国北爱尔兰部队的成员引渡给英国,其理由是被请求引渡者的罪名构成政治罪。英美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后,于1986年签订一项新的英美引渡补充条约。该约保留政治罪不引渡条款,但条约详细列举各种不属于政治罪的罪行,例如谋杀、残杀等一切恐怖罪行就不能适用政治犯例外条款。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使政治罪例外条款不能适用。后来英美双方同意对该引渡条约增加一个规定,该规定说明:“不论本补充条约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被请求引渡人能向主管司法机关提供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该引渡请求事实上是以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为理由对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证明若予以引渡,被引渡者将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

16、、惩罚、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在此情况下,引渡即不能实行。”有了这条规定,被请求引渡者就可以据此反对引渡的请求了。,斯密斯是被判企图谋杀罪的。因此,不在引渡例外之列。但他可以利用第3(a)条,把引渡请求说成是“以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对他进行审讯或惩罚。”或“若予以引渡,他将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理由受到审讯、惩罚、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英国请求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把斯密斯引渡回英国继续服刑。地区法院经过多次审讯后,认为斯密斯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补充条约第3(a)条的要求,地区法院拒绝了英国的引渡请求。英国再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引渡请求,巡回法院接受上诉,对地区法院

17、的原判进行复审。巡回法院终于推翻原判同意予以引渡。,二、庇护(一)性质 国家的权利;属地管辖权(二)对象:政治犯 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恐怖主义行为等这些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三)域外庇护 包括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等设施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船舰和飞机上庇护外国人。 不是普遍国际法规则,(四)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立场1.中国的外交实践和有关立法已向世界昭示,中国承认和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2.对于所谓的域外庇护,我国不仅未同任何国家订立承认此种庇护权利的条约,而且在实践中明确表示反对任何国家在中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庇护人犯。,案例

18、六名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避难事件,1980年4月1日,6名古巴人驾驶一辆汽车闯进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政治避难。古巴政府宣布撤退负责秘鲁使馆的门卫,以不再对该使馆的安全负责相威胁。可是,除乎意料之外,当这个决定宣布后,一批又一批的古巴人涌进秘鲁大使馆,竟达万余人之多。这时古巴当局见此情况后,又派人到秘鲁使馆周围加强警戒,才挡住了要求避难的人流。但是,秘重大使馆院内挤满了要求避难的人群,造成生活极度困难,连吃水都发生问题。4月6日,古巴开始向避难的人提供食品和饮水。4月7日,古巴宣布,一切想出国的人,如果经对方国家政府批准可以出去,并开始对“自愿”离开使馆的人发放护照和通行证,到4月15日共发给了5000多份。在此期间,美国、秘鲁、西班牙、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比利时等国均发表声明,原意接受在秘鲁使馆避难的难民。从这后,进入秘鲁使馆的人员都陆陆续续的离开了该使馆,从而使这场大使馆避难事件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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