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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614555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185.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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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4 号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请示( 粤劳安1999346 号 )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二 000 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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