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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已修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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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6 年 4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和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

2、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申诉权。第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行为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学生无其它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期;如果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专业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人因违法、犯罪行

3、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 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二)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违纪的;(三) 有立功表现的;(四) 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五)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一) 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三) 对有关人

4、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四) 两次以上违纪的;(五) 勾结校外人员的;(六) 涉外活动违纪的;(七)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 不得参评在处分期内的所有荣誉及表彰;(二) 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关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 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

5、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国家安定团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二) 组织、参与破坏学校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三) 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四)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未经允许公开出版社团刊物,或在社团官方宣传平台发布消息;(六) 参与非法传销和

6、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的;(七) 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第十四条 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 有偷窃、诈骗等行为,案件标的额为 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件标的额为 10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二) 采用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三) 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 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五) 结

7、伙作案为首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

8、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七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组织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国家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以下处

9、分:(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或从高处抛掷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 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如下处分:(一) 在宿舍内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10、上处分;因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在宿舍内私自拆动用电、用水装置,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应对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三) 违反作息制度,未经请假在 23:00 后回宿舍或外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 喧哗吵闹,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或校内教职工宿舍)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 在宿舍内养宠物者,除责令将宠物送出学校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11、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 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损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学生擅自调换宿舍房间,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酗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分:(一) 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12、上处分。(二) 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 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 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 着装、举止违背社会公德或违反公共场所有关规定

13、,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 调戏异性或以其它方式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卖淫、嫖娼、强奸、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吸毒、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利用“黑客”等手段入侵教务系统修改学生成绩档案,扰乱教学秩序,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所修改科目成绩作清零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入侵校内其它工作系统、网

14、站,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每年新入校的已婚学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明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在校生结婚的,需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统一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逾期不备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九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考场违纪一次后又发生第二次考场违纪,无论是否已过纪律处分期,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

15、序(一)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不含考场违纪),一般情况下由其所在专业学院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考场违纪由学生工作处在接到违纪材料 1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审批。(二)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专业学院决定,交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三) 对在考场违纪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供违纪事实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处理。(四) 对于不同专业学院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共同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五)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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