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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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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刑法,8.1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刑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做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刑法第3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效力不溯既往等,97年修改刑法时,在新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制度。,(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2、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对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要依法办事,与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并不矛盾。,(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要求是: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指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在内的全部领域。领陆包括我国大陆及其沿海

3、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西沙、南沙、中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从领海基线起12里之内的领海领域;领空是指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另外,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主要指:,第一,对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第三,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的特

4、别规定。,(二)刑法对人的效力,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2、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

5、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对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案例,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5年徒刑。新刑法实施后李某以现行刑法无此罪名为由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 ) A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 D改判为2年徒刑并予释放,8.2犯罪,1.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和危害性的大小,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例如:某甲与乙有仇怨,甲多次扬言要对付乙,只要他不着手实施犯罪,就不能认为甲

6、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因为甲的语言只是他思想的表现,而并没有实质的行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故意,过失,2.必须具备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者具体人。,(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其中犯罪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其余的内容则是大多数犯罪或者某些特定犯罪所要求的要件,故称选择要件

7、。,(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

8、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1)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2、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9、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览表,课堂案例练习题: 请指出下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哪一种(讨论)。,1、某甲开车途中发现有个熟人某乙在前面行走,就想开车紧贴而过,吓唬某乙,但车紧贴而过时将某乙拖倒轧死。 2、某段公路上有农民白天堆晒的麦秸,某甲在深夜开车驶过该路段时将一名藏在麦秸下睡觉的儿童压死。 3、某甲是某仓库管理员,一天朋友来仓库看望他,拿出香烟请某甲抽烟,抽烟后某甲将烟头随手一扔,结果引起火灾。 4、某甲想开枪杀死某乙,虽然距离很远,但某甲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向某乙开了一枪,结果没有击中某乙。 5、司机某

10、甲开车撞昏一路人某乙后,见无人发现就将某乙抱上车载至郊野弃下,结果某乙因昏迷过久脑缺氧至死。,参考答案:,1、属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不是故意或者过失,属意外事件; 3、属疏忽大意的过失; 4、属直接故意; 5、属间接故意。,案例,试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案中的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某,男,25岁,农民。1991年5月,刘某因家境贫寒而萌生以气功和“祖传秘方”主治不治之症等欺骗手段生财的念头。同年8月开始外出行骗。1995年9月,2名病人因接受刘某气功治疗延误病情而死亡。,本案的犯罪客体是什么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他所侵犯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权利。因此本案的犯

11、罪对象是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权利。本案的犯罪客观方面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导致两人死亡的结果。 本案的犯罪主体分析刘某年龄40岁,达到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本案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刘某具有为骗取财物而有非法行医的故意。 本案小结:正因为刘某具有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所以他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五)意外事件,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案例,某部队司机李某到一个仓库拉雷管,返回部队途中遇到战士高某步行回部队,李某见天要下雨便停车让高某上车。十分钟后,一闪电导致雷管爆炸

12、,致使李某重伤,高某死亡。李某应否负刑事责任。,要点提示:本案中,雷管爆炸导致战士高某死亡属意外事件,李某不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参与 绑架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醉酒/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案情:2004年3月4日晚8时许,王某酒后骑自行车途经沪宁高速公路上的一座高架桥时,不慎被桥上的一块大石头绊倒,擦伤了手。王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劲儿将石块搬至桥面护栏上,在没有观察高速公路的情况下就将石头扔了下去。当时王某就听到“咣啷”一声巨响,但

13、没有理会,骑车回了家。事后查明,王某扔下的石头正好击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辆轿车,致使司机陈某当场死亡。,过失犯罪,案情:甲是某县某乡农民。一天,甲的舅舅乙来到其家,并在其家吃午饭。甲在做饭时,误将砒霜当作白糖。乙吃过饭后,顿觉肚痈难忍,当场倒地身亡。事后查明,乙是因食用砒霜致死亡。,3.犯罪的例外: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P222-223,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P2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

14、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问题:下列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负 刑事责任(讨论)?,(1) 某小偷作案时被发现,群众纷纷追赶。小偷被追赶得走投无路,将两名群众打伤后逃走。 (2) 某甲上学途中被某乙殴打致伤,甲第二天准备了木棒等武器在上学途中将某乙打伤。 (3) 某甲扬言要杀死某乙,某乙非常害怕,决定采取措施,于是,伙同两人将某甲打至重伤。 (4) 某甲酒后闹事,在某酒家内横冲直撞,砸毁了很多物品,服务员劝告无

15、效,当甲某正欲将大堂内的水晶吊灯砸毁时,酒家的一保安员用警棍将某甲击倒致重伤。 (5) 某甲在回家途中被一持刀男子乙拦住,乙要甲交出所带钱物,甲不从。于是乙持刀向甲冲过来,甲奋起反抗,扭打中甲抢过刀向乙刺了一刀,乙被刺后伤重不治。,参考答案:,(1) 小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群众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2) 某甲和某乙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行为,某甲的行为是过当防卫。 (3) 某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是“假想防卫“; (4) 保安员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5) 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

16、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案例,被告人薛某,某大学体育教师。1999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

17、持刀入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向前闯。薛某朝其头部打两拳,将陈某打伤致死。 试分析薛某的刑事责任。,要点提示:本案中,薛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否?,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继女王某经常打骂虐待。王兆宽对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日深夜,王兆宽,意欲强奸王某,王某奋力反抗。张某被惊醒后,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分析: (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

18、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案例,宁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宁某推倒在水泥地,宁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宁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前面

19、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陈某看见东边开来一辆黄河牌汽车,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从西边也开来一辆吉普车,速度也很快。这么窄的公路,两辆车速度又这么快,小孩还在路中间,太危险了。陈迅速站起,一面奔向小孩,一面高喊让小孩躲开。两辆车马上就要相接,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陈疾步奔到小孩跟前,一左一右把两小孩都推进路边的小水沟里,自己也滚到沟里,吉普车也在此刻被黄河牌汽车撞翻。两个小孩都幸免于难,陈松了一口气,缓缓地爬了起来,

20、一个小孩挣扎着也已爬起,但另一小孩却没动静。陈冬生过去一看,原来在自己推这个小孩时,将其头碰到了水沟里的一块石头上。陈赶紧抱着小孩往医院去。经诊断,该小孩得了严重的脑震荡,住院治疗后,仍留下后遗症。,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紧怠避险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危险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4.必须出于避险意图;5.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6.必须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1、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陈在吉普车和汽车即将相接,小孩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当机立断,为拯救小孩生命而将其推向路边小水沟,这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且相对死亡来说受伤是较小的损害,故陈的行为应是紧急避险,不应认定为犯罪。,4.犯罪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一)犯罪的预备,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二)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三)犯罪的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

22、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实现犯罪目的、结果),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的形态,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著名的佛兰克公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即“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2000年4月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某多次要求复婚遭尤某拒绝,遂生杀害尤某之念。8月29日晚高某见尤某单独一人在房内,遂悄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备用电视天线往尤某颈部迅速绕两圈,用力向后勒紧至尤某昏迷,尤某在被勒倒地瞬间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吴某听见赶

23、来。高某见吴某入房就将勒住被害人的手松开,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某伤情为轻微伤。 提示: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为人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条件,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刑罚,(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目的 (三)刑罚的种类 1、主刑 2、附加刑,主 刑,附加刑,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执政阶级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

24、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刑罚的机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来实行惩罚; 2、刑罚只能对犯罪人实行惩罚; 3、刑罚具有强制性,且最为严厉。刑罚可以强制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政治权利直至生命。,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1764年),“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个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如果“消灭这个公民既不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我看不出这个安宁的法律王国有什么必要去消灭一个公民”。,“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是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刑罪名有20多种,1911年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刑罪名有19条。,我国现行刑法的死刑罪名增加到六十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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