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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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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2章 铁路运输合同,2019/1/3,1,2019/1/3,2,2019/1/3,3,第2章 铁路运输合同,2.1.铁路运输合同概述,2.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2.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2.4.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一节 铁路运输合同概述,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19/1/3,4,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包裹运输合同铁路行李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2019/1/3,5,第一节 铁路运输合同概述,铁路运输合同的分类,2019/1/3,6,第一节 铁路运输合同概述,铁路运输合同的构成要素,铁路

2、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等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主体,内容,铁路运输合同,客体,托运人和收货人,旅客,铁路运输的劳务行为,1计划性强 2标准格式合同 3法律上的强制性 4特殊性 5. 通常是诺成合同,2019/1/3,7,第一节 铁路运输合同概述,铁路运输合同的特点,1.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2.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关于运输的有关规定 3.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代理人应当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违法代理 5.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1/3,8,第一节 铁路运输合同概述,订立铁路运输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二节 铁路货

3、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为实现货物运输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铁路货物运单。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换另一种说法,货物运输合同就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19/1/3,9,概念,10,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分类,按运输方式分,单一方式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按合同履行期限分,长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按货物数量或载运方法分,整车货物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按被运送货物的性质分

4、,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11,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内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2,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内容,13,内容,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托运人提出要约(提出运输合同书、计划表、服务订单和货物运单等)、承运人承诺(签字盖章)后成立。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而言,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14,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程序 以按月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为例,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托运人提出运输计划表、服务订单,包括货物品名、重量、到

5、达地点以及起运日期等基本要求。 2承运人接到运输计划表、服务订单后,根据运量、运力等情况编制货物运输计划,按核定的运输计划与托运人签订计划运输合同。 3托运人按批次向承运人提交填写好后的货物运单和有关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4承运人对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等文件进行审查。 5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货物,承运人根据运单验收货物,确保票货相符。 6承运人签发承运日期,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从此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15,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1整车货物运输 大宗货物运输,可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订立长期运输合同,也可以订立更长时间的运输合同。当实际办理托运、

6、承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按批填制货物运单,该运单也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2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 临时托运的货物和铁路集装箱货物,按批量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 。大多数情况下,以货物运单为一次性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18,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19,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的的内容,20,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四)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 1长期运输合同 长期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或运输计划表、服务订单上签字后即告成立。 2货物运单合同 以货物运单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验收、交接货物完毕,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或签字

7、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21,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是指运输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之间对运输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达成新的协议。主要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已经承运的货物,可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到达地或收货人。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交通运输事故、执行政府命令或其他运输障碍时,可向托运

8、人提出变更运输。 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运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由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具体是指货物在承运后、起运前取消货物运输。,22,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的变更及解除,23,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办理 (1)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在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2)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3)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

9、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4)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24,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到达栏内的“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 思考:该纠纷属于谁的责任?,25,【案例】,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铁路运输企业的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

10、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和战争、动乱等)造成的。 2由于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由于货物本身的合理损耗造成的。 4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5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l0% - 50%的罚款。,26,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

11、输合同,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处理,(二)托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 托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托运人申报不实 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 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等方面的责任。,27,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索赔时效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 d(要求铁路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为60 d)。 1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起算时间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1)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2)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

12、运记录,为运到期限届满的第3ld,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届满的次日。 (3)要求支付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4)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2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起算时间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 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28,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违约的索赔处理,(二)赔偿数额和违约金的计算 1赔偿数额 违反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额规定如下: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2

13、)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货物,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按规定赔偿。 (3)未按保险、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 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kg最高赔偿30元;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2运到逾期违约金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支付。即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运到期限的,铁路运输企业按所收运费的5%

14、 -20%支付违约金。,29,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二)赔偿数额和违约金的计算 3索赔处理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d内(跨及两个

15、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d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要求人自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d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30,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发生纠纷、争议的,根据合同法、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和书面仲裁协议,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补充仲裁协议,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发站、到站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1,第二节 铁路货物

16、运输合同,合同争议的处理,铁路运输合同案例,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到达栏内的“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评析: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方与铁路运输部门就铁路运输货物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本合同之纠纷来看,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原因关键是发货方将“大同县站”写成了“大同站”,一字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

17、方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2,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4月19日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P632697号60吨的棚车。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甘油240件,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P632697号货车于4月20日从广州东站开出,次日到达株州北站,5月18日编入直通货物列车开出,同日到达鹰潭站。6月14日抵达何家湾站。涉案货物后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结果是抽查检验不合格。此时该货物已在广州滞留5个月。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

18、破损,逾期运到47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84万元。,一审判决: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州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株州北站保留该车,致使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宏隆公司和株州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 该院经审理认为:株州北站上诉称由于醴陵限制口的车辆通过能力有限,因此该车被保留,属不可抗力,株州北

19、站不应为保留承担逾期运到的货损和违约责任。承运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宏隆公司上诉请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无不当。,【案例一】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经销部 被告:某铁路分局某车站 原告诉称:原告以每公斤1.76元收购的葵花籽34650kg,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运输。到站卸车时,收货人发现车厢内有严重异味,拒收货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价、包装费及运费等共计68179.50元。 被告辩称:装载原告货物的车厢内有异味一事属实。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该异味仅使原告货物的包装物受到污染。同意赔偿污染包装麻袋的实际损失,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11

20、月3日,原告将其收购的葵花籽34650kg,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发运零担。呼和浩特火车站承运后,于当日将该批货物装入637281号车皮。11月9日,该车抵达某车站。当日,在该站当班货运员监督下,收货人安徽芜湖市某食杂公司到站提货。卸车时,车厢内异味严重,装卸工均感头昏。收货人见此情况,拒收货物,并向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报检。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现场勘查后,认为此批货物有被污染的可能,遂全部封存,取样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是:在装载货物车厢内的残存物中检出3911(剧毒农药),含量为3591.66mg/kg;在包装葵花籽的麻袋中检出3911,含量为100mg/

21、kg。经铁路到站顺查,发现该车皮于1991年10月18日前装运过3911。卸车后,该车皮被回送到郑州东站经洗刷消毒后又投入使用。在此次装运葵花籽前,该车皮已经过先后多次排空和装运水泥两次。 还查明:原告所述葵花籽收购价1.76元/kg不实,应为1.64元kg。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收货人拒收的葵花籽,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可食性处理后予以变卖,收回价款42770元。,判决 法院认为:郑州火车东站对装运过剧毒农药的车皮洗刷消毒不彻底,呼和浩特火车站使用明显有异味的车皮装运葵花籽,是造成货物包装被污染的直接原因。责任应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承担。某车站作为处理站,是代表整个承运方的

22、,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铁路法第17条第1款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污染,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收货人在货物从有严重异味的车皮中卸出,在无法查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情况下,予以拒收,是合理的;后经查明此次污染只涉及货物的包装麻袋,不涉及货物本身,但为了人身安全,坚持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可食性处理才能食用,仍然拒收,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案的实际损失应按原告支出的葵花籽收购价、包装费及运杂费,由被告赔偿。被告答辩实际损失只是被污染麻袋的损失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

23、火车站除将已处理的葵花籽货款42770元返还给原告外,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30.40元,两项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100.40元。,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或者行业的包装标准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8、10条规定,保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应及时挂运,中转停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由于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使承运人确认该批货物属对运输无特殊要求的低值普

24、通货物,故在选择保留车时,根据先普通货物后特殊货物的原则决定将该车保留。该批货物使用棚车运输,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1年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47条(1)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凭封印交接,内货状况和包装由托运人负责。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进行检查是承运人的权利,并非义务。承运人按照运单填报内容,依据运输规章决定将该车保留,延长了运输时间,使货物的变质加剧,属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依照铁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货物的运到期限为9天,逾期47天运到。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

25、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株州北站虽然是因运输能力的限制而对该车采取保留措施造成逾期,但仍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无关,株州北站应当依法给付该段逾期时间内的违约金。,【案例二】 案情 原告:湖南省天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某铁路储运公司 1994年8月20日,原告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被告

26、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原告将这批干辣椒在被告仓库中存放七天,待原告派车来运。原告支付了保管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夜,被告仓库因电线老化遭雷击起火,致使原告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被告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回去睡觉了。半夜突然下起了暴雨,原告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灾后不很结实,有的干脆散放在地上。辣椒经暴雨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到第二天被告人员上班时,已根本不能再用了。见此情景,被告遂以发生火灾为由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来人处理。原告来人了解情况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双方纠纷发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审判 受诉

27、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及暴雨均为自然灾害,被告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二审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损失25000元。 【法理分析】 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等;或由一些社会因素如计划的变更、国家某项政策的调整等构成。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三个特性缺一不可。由于不可抗力对双方来说都是没有过错的,所以当事人是可以免责的。但应当注意的是,依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28、。如果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致使损失扩大,那么对扩大的损失,当事人也是不可免责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火灾确是不可抗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可不负责任。但火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只有一半,另一半干辣椒在火灾后仍保存下来,照理,被告应采取措施将其保管好,但却仅仅堆放在露天中,未加遮盖,结果被暴雨冲毁。本案中的暴雨不是不可抗力。一是被告对暴雨的到来应当是有预见的,因为夏季天气变化无常;二是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只要被告加以遮盖或放在房内,损失就不会发生。因此,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被告是不能免责的,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在于没有区分两次事件的性质,从而对其结果作出了同等的对

29、待。实际上,在这两次事件中,前次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可以免责,后次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能免责。,【案例三】 原告:某烟糖公司 被告:某火车站某烟糖公司于5月10日23时从A县调入白糖一车皮共60t(合计1200袋)到达某火车站货场7道,卸于45货位。11日(星期日)7时许,车站通知烟糖公司运输员白某某,白于当日8时30分去车站货场查看了货物。12时许,775次货车装着水泥进入某火车站货场7道。13时30分当班货运员黄某某带11人往车下卸水泥时,虽考虑到水泥灰尘可能对白糖有污染,但认为白糖是布袋包装的,问题不会太大。于是未加遮盖,就往56货位上卸货,到15时卸完,结果使白糖垛上面落了一层

30、水泥。黄某某感到问题严重,就用扫帚往下打扫,不但未扫掉,反而使白糖垛的四周,被水泥粉尘渗入袋内,加重了污染程度,后将白糖垛苫上两层苫布离去。烟糖公司于5月12日17时派车到车站货场取货,当打开苫布后发现白糖袋已变成了灰色,还有打扫的痕迹,当即找值班货运员交涉,表示拒绝提货。于是发生了纠纷,烟糖公司诉到法院。法院请公安、卫生防疫有关人员,在原、被告单位领导人和代理人参加下,对现场做了勘验,一致认为60t白糖中被污染有36t合计720袋,价值近10万元。据此,烟糖公司要求赔偿造成经济损失,车站则以“货物已交付完毕”为由,拒绝赔偿。双方经多次调解无效。,【审判】 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白糖污染是在车站

31、规定限期搬出时间内发生的,是一件责任事故,车站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限一个月内由车站负责将污染的36t白糖运回糖厂重新加工成好糖后交货,并承担加工费、运费等各项费用。 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主要理由是:在被污染的36t白糖中尚有部分未受污染,不须复制;白糖损失价值及“责任事故”等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审理。 中院经过阅卷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上诉人提出有未被污染的白糖袋混堆在受污染的糖袋垛里,有待核实。经工作人员重新勘验,结果发现有101袋白糖未受污染可按正常交货。袋面有轻度污染的236袋可脱袋处理,按正常使用。而严重污染的只有383袋需要重新加工处理。后经多次

32、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处理协议:对无污染的101袋和轻度污染的236袋计337袋白糖,由车站自行处理。按货物调转附加运输、装卸费用和337袋白糖价格,以现金付给烟糖公司。对有严重污染的383袋白糖,由车站抓紧运回糖厂复制成好糖后,交给烟糖公司,一切开支均由车站支付。诉讼过程中的现场勘验及化验费等由车站支付。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赔偿责任的认定。而货物是否办理了交付是焦点。本案属于承运人组织卸车,收货人派人到车站查验了白糖,但并未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白糖仍在货场,因此不能视为交付完毕。车站以烟糖公司查验了白糖为理由认为“已经交付完毕”是不正确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另外,为公正起见,对货物

33、污损的认定应由有关鉴定或检验部门办理,它是正确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案例四】 原告:马,养蜂个体户 被告:安康铁路分局原告诉称:1992年3月31日,原告联合其他蜂农由四川资阳车站装运蜜蜂一车,共350箱,还有其他生产、生活用品。4月2日列车运行至勉县欧家坡区间发生火灾,蜜蜂全部烧毁,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火灾原因系押运人吸烟所致;货票标明,发运蜜蜂为200箱,原告所诉情况不实,铁路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31日,原告马在资阳车站以004230号货票,用50t高边车一辆,装蜜蜂200箱,并领取押运人须知,办妥承运手续后,自押发往驻马店车站。当日编挂2209次货物列车发出

34、,4月2日上午七时到达勉西车站,整列待发。约12时同列另车押运人廖来到马的蜂车上,自押人马,任,王等人没有制止,并在车内点火吸烟,12点31分列车由勉西站开车,马等人有的将烟头往车下甩,有的将烟头掐灭,列车通过勉县车站后,运行至八十五公里附近,自押人发现所押蜂车后部起火。即摇动红色秋衣给司机信号。司机张某,车长王某发现火灾后继续运行至欧家坡车站,停车后,虽经多方奋力抢救,该车所载蜜蜂200箱全部烧毁,押运人所带生产、生活用品大部烧毁,520264号50t货车上部烧毁。,审判 法院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系原告违反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所规定的押运人须知第一、三条及铁路鲜活运输规则第31条所规定的押运人

35、负责所押货物安全、严禁押运人在车内吸烟等规定所致。依据铁路法有关规定,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在发现列车火灾后,没有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停车处理,继续运行。处理不当,应负次要责任。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3200元损失;原、被告双方其他损失各自负责。诉讼费双方合理分担。,【案例五】 原告:A县供销公司 被告:B市火车站 第三人:B市贸易公司 7月10日,A县供销公司与B市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供销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八成熟的西瓜5万kg,价格0.4元/kg,供货日期为7月25日8月10日;验货地点为A县火车站,由需方派员验收。该合同签订后,供销公司一边派人

36、联系货源,一边向A县火车站申请车皮。7月28日,供销公司与火车站在要车计划表上载明:西瓜5万kg,总价款2万元;8月2日搬入车站,次日装车,发往B市火车站;运输期限为8月3日8月8日。随后,供销公司向贸易公司发电,要求派人8月2日前来验货。8月2日,供销公司将5万kg西瓜按规定搬入车站第4道5货位,贸易公司来人验收后未提出异议,车站经检查也没有不同意见。次日,由于车站未能提供车皮,装车落空。直至8月9日,西瓜才装上车。8月12日,西瓜运抵B市火车站,贸易公司到站提货时发现大部分西瓜已腐烂,只拉回了1万多kg削价处理。贸易公司以西瓜腐烂为由拒付货款。供销公司要求B市火车站赔偿全部损失。起诉到法院,法院通知贸易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又查明:西瓜在A县火车站停放期间未搭凉棚。8月9日用敞车装运,未苫盖篷布,使西瓜又风吹日晒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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