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特制订本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应指定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具体安全工作。研究生在实验室期间的安全责任人为其导师。第三条 学校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与各级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情况下安全应急预
2、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规章制度必须上墙。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初次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第六条 严禁未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仪器设备,试剂,原材料,动植物制品等带入或带出实验室。第七条 实验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安全责任人必须在场。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要妥善处理、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整理好现场,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第九条 指定专人按照西南
3、交通大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严格管理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放射源、压力容器、气瓶等危险物品。第十条 废气、废物、废液按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第十一条 实验室配备的灭火设备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室内禁止堆放杂物,严禁吸烟。未经许可,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第十二条 未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实验室的电路、水管等设施,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改装。第十三条 操作起重设备、焊接设备、切割机、传动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以上设备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每逢节假日,实验室要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是节假日期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第十五条 凡违反安全条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予严肃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2009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