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SHANDONG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07 年第 52 卷第 5 期(总第 214 期)2007 Vol . 52 No. 5 (General No. 214)中国经济法学说评价及其应然趋向王 宏(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 我国 1992 年以来的六大经济法学说在定义模式、主体认识、作用领域和调整目标上基本取得共识。但是,这些学说由于具有过于浓重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和对其他法律的封闭性态度,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有不
2、符之处。它发展的应然趋势是以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为中心、重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其他法律的合作关系、强化对经济法实务和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关键词: 中国经济法学说;理论评价;现实评价; 发展趋势中图分类号: D92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5973 (2007) 05 - 0084 - 043 收稿日期:2006 - 06 - 18作者简介:王宏(1967 ) ,女,山东沂源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一、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微观理论评价我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与我国的社会变革、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连, 根据肖江平的总结1 (P149 - 1
3、67) ,我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19791984 年改革初期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的学说主要有唯经济法论、唯民法论和特定关系论。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是管理与协作经济法论、纵横经济关系论。第二个阶段是 19841992 年的市场经济趋向逐渐明朗化时期的过渡形态。这一时期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是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论、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第三个时期是 1992 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以来走向成熟的时期。该时期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和国家调节说。目前,影响我国经济法发展的仍
4、是这六大学说。国家协调说。2 杨紫 是这一学说的主要倡导者。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济关系,即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该说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全部纳入经济法有失偏颇。因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制定一般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管理,如公司法等各种组织法; 另一种是国家直接与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并予以立法调整。前一种情况一般由商法调整,后一种情况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调整。需要国家干预说。3 该学说的主要倡导者是李昌麒。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特征的经济关系的
5、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这里的“需要”一词具有模糊性,“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干预”一词也不能涵盖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的所有形式。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4 该学说的主要倡导者为王保树。强调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规范的总和。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该说强调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但由于社会公共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该说与需要干预说一样,具有干
6、预界限无法确定的特征。另外,该说涵盖的经济法作用的领域也比较狭窄。国家调制说。5 该学说的主要倡导者为张守文。它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调制主要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种方式来实现。与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相似,该说在经济法作用的领域方面,外延比较狭窄。纵横统一说。6 该学说的主要倡导者为刘文华、史际春。该说认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学说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确,但是也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经济协作关系中市场主
7、体的竞争关系是应由国家干预,但其中更多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畴。国家调节关系说。7 该学说的主要倡导者为漆多俊。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提出,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三种方式:(1) 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2) 国家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 (3) 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这是针对市场机制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市场机制不愿进入、被动与滞后的市场调节三种缺陷而提出的
8、。相应地,经济法由“三大块”组成: (1)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3) 国家宏观调控法。该学说在自身的体系方面比较完整,但是它将国家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的经济关系全部由经济法调整,似乎不妥。其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关系应归入经济法调整,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进行交易的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理应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由民商法调整。以上几种经济法学说各有特色,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它们虽有不同的表述和措辞,但是在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方面,其基本内涵却是一致的。对此有学者总结为四个共识8 (P25) :第一,定义模式上的共识,各学说对经济法的定义基本按照“社会关系+ 法律
9、规范”的模式进行的,具体可以表述为:经济法是将特定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主体认识上的共识,上述学说无一例外地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常常是一方主体。第三,作用领域的共识,各学说都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只是对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采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如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规制或调控等。第四,调整目标的共识,各学说都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时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即实现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二、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宏观现实审视如果只从纯粹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以上各种学说无
10、疑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和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与西方发达国家历史上对经济法的某些定义没有多少差别;但是,如果从中国市场经济现状和经济法实践看,这些学说似乎过于务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首先,上述学说的逻辑基础是“市场存在缺陷和市场失灵国家或政府应对特定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 。这实际上是移植了西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西方经济法产生于 19 世纪末,是产业革命带来的生产社会化使得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暴露无遗,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的产物。与西方相比较,我国是在实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后,经过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变革,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这就是说,虽然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但是市场经济体制
11、并未完全建立或充其量是初步建立。中国社会目前既非计划经济体制,也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在转型过程中,市场尚不健全完善,市场机制未完全发挥作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障碍并非完全的市场失灵,而恰恰主要是市场机制未能完全地充分地发挥作用,市场主体的自由和积极性未能充分释放造成的后果。因此,中国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或功能不是调整和矫正“市场失灵”,而应是推动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模式“市场调节失灵国家干预”,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不能解决中国的经济问题。在这种历史和现实情况下,我们不能套用西方经济法理论来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
12、。其次,上述经济法学说理论充满了浓重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不利于经济法在适当的经济调整领域发挥适当的功能。主流的经济法学说均特别强调国家或政府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国家或政府总是处于主导地位“, 未能从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内在要求、规律上探讨其根源,没有看到现代复杂的经济生活要求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结合是一种动态的、互动的、相互制约的、过程性的结合。 ”9 过于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会与我国传统的“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一直过于强大,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行使一直具有任意性”的历史陋习相呼应,很容易导致国家或政府凭借经济法对经济生活产生“过度干预”的负面作用。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如果主流的经济
13、法学说强调国家或政府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作用,同时界定这种作用的界限,也可以弥补上述问题的缺陷。但是,它们恰恰对于这一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界限不明,必然会导致“干预不当” 。现实经济生活已经表明,国家或政府的“干预过度”和“干预不当”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两大障碍。中国经济法学说理论应既要重视“干预经济”,又要重视“干预政府” 。从一定意义上讲,干预政府、克服政府失灵在我国现阶段更为重要和迫切。我国经济法学说的定位不应只是为了强化国家或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还要重视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约政府的干预行为。再次,我国的经济法学说理论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封闭性态度,不利于经济
14、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适当发挥作用和与其他法律协调发挥作用。西方经济法学说理论渊源中有不少学说特别强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比如由德国 Klaussing 提出的协调公私法冲突说。基于公私法理论,这一学说认为经济法试图调和自治规则和国家调控规则围绕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冲突。该说认识到了经济法与传统私法的紧密联系,即如何通过自治规则和国家调控规则的协调达到企业经营在公与私上都取得更好的效果。该学说后来发展为冲突法说。冲突法说强调经济法与民商法及劳工法的区别,同时认为经济法同宪法及行政法有密切关系,比较好地处理了经济法与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相衔接的问题。日本学者福光家庆也是从与市民法的对比
15、中来理解经济法的,他认为经济法是近代所有权法(市民法) 的反省形态“社会所有权法”。10 (P41) 由此反观我国经济法,在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上,多在调整范围上与民法和行政法争地盘,而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协作、分享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强调不足,这阻碍了经济法学说对经济研究和经济实践的指引作用。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已经从确立自己的独立性、强调自己与其他法律相异的阶段,进入将自己纳入整个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适当估计和注重发挥自己的作用的阶段。经济法不是以公共利益否定私人利益或以私人利益否定公共利益,不是以自己所长湮没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作用,而是要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起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切实
16、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经济法的作用不是单独发生的,其作用的显现要与法律体系内的民商法、行政法、宪法等法律密切配合、与法律体系外的法治环境、政治环境、国际环境相互影响才能发生。三、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应然发展趋向中国经济学说脱离中国实际、僵硬、封闭的现状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是格格不入的,这无疑也预示着中国经济法学说必会经历一场大的变革,它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为此,西方经济学说的发展历史和趋势为我们提供了诸多有益的经验。西方经济法以德国和日本经济法为典范,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经济法产生初期至二战结束前的经济法理论学(18901945) 、二战后至 80 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 90
17、年代以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在第一个阶段(探索阶段) ,德国主要有世界观说、集成说、组织经济说、企业法说、方法论说、机能说、协调公私法冲突说等学说。在这个时期,日本基本上照搬德国的学说,没有自己独立的学说。在第二个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阶段) ,德国主要有冲突法说、机能说、经济总体关系说、经济协调法说、经济指导管理法说、经济政策工具说等学说。在这个阶段,日本有了创新,出现了从与市民法对比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见解、将约束和统制列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见解、 “作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经济法是以“经济性从属关系”为前提的见解、国家干预与协调的见解等多种见解。在第三个阶
18、段,经济法理论研究明显地少了过去那种缤彩纷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地研究经济法实务和经济法部门法的理论。90 年代以来,德国学者更多的是从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角度或者经济政策角度研究经济法问题。日本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以反垄断为核心来论证经济法的范围。与中国经济法学说相比较,国外经济法基本理论丰富多彩,充满个性,西方经济学说更加精细化。最重要的是,西方经济法学说在论证了经济法独立于民商法、劳动法,成为一极之后,确立了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有了一个十分恰当的衔接点,并且看到了经济法与经济体制、经济法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认识到了经济法中政治的因素和影响,如政
19、策说、经济指导管理说等;同时,西方经济法学说更加注重经济法实务的研究,将经济法放到一个更广阔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之中,从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角度或者经济政策角度研究经济法问题。尽管我国经济法学说发展的基础和路径不同于西方经济法学说,但是,西方经济法学的发展轨迹和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完善我国经济法学说做引导,中国应当认识、珍惜和利用这种后起优势。例如,在将经济法研究引入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方面,对于解决我国政府干预过度、政府干预失灵的现实问题就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这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首先必然要求国家通过宪法确立国家或政府经济干预的权限,确立国家和政府“能不能干预”以及“干预
20、的程度” 。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如财产权、营业自由权等都成为经济宪法的基本内容,而国家和政府必须尊重这些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就是国家干预的界限。同时,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还必然意味着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对经济和市场主体的管理,这显然要求经济法必须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现代行政法所确立的依法行政原则,也应当是经济法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如此探讨经济法,才能有效地解决国家能不能干预和如何干预的程度范围问题,才能摆正自由竞争和国家调控的关系,真正实现国家与个体的互动。将经济法学说研究引向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并非意味着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消失,而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自然升华。再如
21、,借鉴西方经济法学说,明确民商法的基础作用和经济法的补充作用,有利于我国经济法重新认识自己的调整空间和正确估价自己的价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与民商法进行协调,发挥弥补作用。此外,西方经济法实务和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是从具体的路径来丰富和发展经济法学说的途径,是经济法学说富有生命力的保障,这一点,也是我国形成新的经济法学说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应然趋势。参考文献:1 肖江平. 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 杨紫 . 经济法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 李昌麒. 经济法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M .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4 王保树.
22、 经济法原理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 张守文. 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6 刘文华. 经济法的本质: 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J . 法学,2000(2) ; 史际春, 邓峰. 经济法总论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7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8 陶广峰. 经济法原理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 侯佳儒. 自由市场、政府干预与中国经济法诸理论A . 史际春,邓峰. 经济法学评论(三) C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0 史际春. 经济法总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