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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总结.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4553702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66.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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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议制(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合议庭是指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团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人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二)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再审、重审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

2、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三)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的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 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第六章 当事人(very important)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内涵(一)实际诉讼当事人合议庭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 审判员 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实际诉讼当事人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受

3、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主体。1、具有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依法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2)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之时终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该法 人和其他组织成立之时开始,至撤销、解散时终结。(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 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

4、体;e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f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g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h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i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具有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4、受法院裁判拘束第一审 第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原告 原审原告被告 上诉人 原审被告 使用第一审程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 适用第二审程序原审被上诉人特别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程序:执行人,被执行人(二)适格当事人的理论介绍1、概念。适格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是当事人就特定的案件有资格起诉或者应

5、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当事人。 2、衡量正当当事人标准的一般原则。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是诉争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3、衡量标准的例外情形。在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况下,以及以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确认之诉中,就是衡量当事人适格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 (三)适格当事人的理论介绍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

6、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5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6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8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 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

7、当事人。二、当事人的更换与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一)当事人的更换当事人的更换,又称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P74 第一段读一下)(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新的当事人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程序是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 (P74 注意引起诉讼承担的事由 123)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当事人的诉

8、讼权利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手段,诉讼义务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 (P75 十二种权利)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四、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诉讼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是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分,而 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注: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诉讼行为

9、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诉讼能力第 2 节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共同原告积极的共同诉讼 诉讼地位 共同被告消极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共同原告 + 共同被告混合的共同诉讼 诉的主体合并 (当事人合并) 诉讼标的同一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同类(可合并)普通共同诉讼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10、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1)权利义务关系共同。A 甲乙 丙 共有关系B 甲 乙丙 连带责任(2)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甲乙丙 丁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

11、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被推选的代表 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 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 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

12、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 把其列为共同原告。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 人。注:P85 诉讼标的牵连的三种情况(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追加1 当事人申请 2 法院通知注: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不愿参加又不远放弃的,仍要追加,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判决。(三)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1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第 2 款的规定,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

13、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一)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构成条件: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4、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5、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每一个共同诉

14、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三)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详情见狼版)P87第 3 节 代表人制度一、代表人诉讼概述(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为代表进行诉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1.是对我国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3.有益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2)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1 一方当事人 10 人以上2 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应当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审理,不宜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审理。(三)

15、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理两项制度相结合的一种诉讼形式(4)代表人与法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区别(详情见狼版)二、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P89(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P90三、代表人的产生和权限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1、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人数众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2、代表人的推选(人数确定的只能用推选方式:全体 OR 部分)由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代表人代为诉讼,

16、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1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起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并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区别(详情见狼版)(1)诉讼标的不同。(2)诉讼主体人数确定与否不同。2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特定程序。(1)案件的管辖法院:协商,不行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2)发

17、布公告:不少于 30 天(3)权利人登记: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收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额可以另行起诉。未在法定期间内登记的视为放弃权利的行使,不参加推选诉讼代表人活动,但不影响其享有实体权利。(4)选定诉讼代表人。(5)诉讼代表人的权限。(6)审理和裁判:对登记的有效,对未登记的无直接效力但有预决效力。未登记的再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直接裁定适用已做出的裁判,无须另行做出裁判。程序:起诉,受理,公告(不少于 30 日) ,权利人登记,产生代表人:推选 OR 协商 OR 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做出判决,判决效力给予全体登记的权利人和在诉讼时效

18、期间内起诉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第 4 节 第三人一、第三人概述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2、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原告 本诉 被告参加之诉

19、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注:在二审程序中,没有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时,二审中的第三人为重审案件的当然参加者,无须另行申请。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与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在诉讼中

2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1、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1 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2 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4.反诉中的保证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三)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

21、几种情形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 务的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 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

22、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详情见狼资料)1.参加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享有权利不同 4.参加方式不同第 8 章 诉讼代理人第 1 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即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 VS 民事代理人 P104民事诉讼代理人 VS 刑事辩护人 P105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2、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

23、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一个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三、民事诉讼代理与诉讼代理文件 P106第 2 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未成年人 父母(父母死亡或无能力) 1 祖父母 外祖父母 2 兄 姐 3 其他亲属 朋友(无监护人) 父、母所在单位 ,住所地居、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 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其他亲属、朋友(无监护人) 精神病

24、人所在单位 ,住所地居、村委会,民政部门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部诉讼权利。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法定诉讼代理人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述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5、。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数,以二人为限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1、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特别:代理的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等,要写明具体授权事项,仅写明“全权代理”视为一般授权2、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3、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始终居于诉讼代理人地位,永远也不是当事人。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1、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2、至于授权范围,概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自行决定。3、转委托的问题 :我国法律没规定4、委托代理权限的消灭第十一章 民事案件的管辖(very very very important)第 1 节 民事案件

26、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P122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的种类以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为标准,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P123 书上分类与此不同管辖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级别管辖

27、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第 2 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一)除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涉台港澳案件;(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

28、、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三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29、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补充规定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 1 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

30、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 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 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

31、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

32、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

33、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 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意见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

34、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对

35、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合并管辖,即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合并管辖。第 4 节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注:P130 两个问题(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6、第 5 节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明示 暗示)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仅限于合同纠纷案件。2、仅限于第一审案件。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协议选择确定、单一的管辖法院。第 6 节 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

37、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第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第四、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

38、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以裁定形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1)提审和报请(2)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三)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详情见狼资料 OR 包课件 123)第 7 节 管辖权恒定与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2、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39、: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3、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诉的当事人,通常是本诉的被告。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4、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 日内)(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

40、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异议成立 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驳回上诉 提出异议 审查异议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异议 10 天内对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成立 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第 12 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 1 节 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二、基本原则的分类共有原则,是指依据宪法 ,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分类。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

41、和规律性,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分类。共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独立于政府。 (2) 、独立于人大。 (3) 、独立于传媒。 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在现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合议庭独立审判。 (审委会问题)(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第二

42、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一)当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原告 被告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二)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1、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是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2、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

43、诉讼权利(四)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节 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称为诉讼上的辩论。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一)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一是案件的实体方面;二是程序方面。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四)辩论权贯彻程序的全过程(五)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 二、辩论原则的

44、实施保障三、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第四节 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处分原则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二)主体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四)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二、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第五节 直接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一、直接审理原则(一)直接原则的概念 直接原则,是指法院审理、裁决民事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二)直接原则的内容

45、及适用 1.直接原则的内容 从学理上分析,直接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论。 第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 第三,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判决只能由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为之,这是直接原则的本质要求。 2.直接原则的适用 二、不间断审理原则 不间断审理原则又称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地进行言词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事件的一种方式。 第 6 节 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双方当事

46、人自愿下,依法说服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二)法院调解的意义 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调解原则的历史发展三、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法院。2.适用的案件。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3.适用的程序。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

47、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4.调解的形式和方式5.调解协议的内容 (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程序上的自愿 (2)实体上的自愿 2.查明基本事实、分清大是大非原则。 3.合法合理合情原则。 (1)程序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 (三)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自愿合法进行调解 着重调解调解为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 十六字”方针(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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