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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七章.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4530937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3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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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论,第一编 刑法总论,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内容提要】本章主要论述了累犯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自首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数罪并罚的概念及适用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刑罚裁量情节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累犯 自首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第一节 累犯,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刑度条件:前后罪都被判处或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

2、二、特殊累犯对成立条件 1.罪质条件:前后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刑度条件:没有限制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目录,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3、行。,目录,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相同之处: (1)前提条件,二者均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交代罪行,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接受审查与裁判,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4)从宽处罚,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明显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

4、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目录,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立功的概念和表现形式,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2.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3.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对,可以减轻或

5、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目录,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第三节 数罪并罚,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一、数罪并罚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时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特征: 1数罪特征: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2时间特征:两个以上的犯罪均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前。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2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3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4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

6、,目录,二、数罪并罚的原则,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目录,三、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目录,第四节 缓刑,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概念: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

7、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此期间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二、缓刑的适用条件,(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2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消极条件:必须不是累犯。,目录,(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1时间条件:在战时。 2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实质条件:对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三、缓刑的考验期限,1.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考

8、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1年 3.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目录,四、缓刑的法律后果,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一)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撤销缓刑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目录,重点问题提示,第 一 编刑 法 总 论,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一、1997年修订的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 二、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三、因故意犯罪被外国法院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又在我国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能否认定为累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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