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刑法学概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学习重点及方法,学习重点 知识点:外国刑法学基础知识 重点:重在比较中、外刑法理论,而不需死记外国刑法的复杂理论,更无须面面俱到。 目的:本课程较注重思维训练,旨在培养以外国刑法学理论分析中国刑法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疑难案例的分析。中国刑法理论基本上由域外理论移植、加工而形成,但误会颇多。(大家可将学习中国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发至,如属共同问题,可在授课时适当安排,但仅以外国刑法理论提供另一种思路,不重复中国刑法已学过的内容。) 参考书目:p489,一、思维架构:犯罪论,思考:中国理论有无缺陷,为什么? 中国理论:四要件说 规范学: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事实
2、学: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外国理论: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移植理论: 客观构成要件(含阻却)、主观构成要件(含阻却) 客观要件、主观要件、阻却事由(违法、有责),二、思路的起点,案例1:习水官员嫖幼案(网评/网评2) 焦点:嫖宿?强奸? 中国刑法思路起点:客体 外国刑法思路起点:构成要件是否该当 案例2:成都“醉驾”案(视频/网评) 焦点:交通肇事罪?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思路起点:故意?过失? 外国刑法的思路起点:构成要件是否该当,相关法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引申:误会、难题、破解,(提示:本部分内容较多,不要求掌握,本节课仅是一个范例,目的是让同学们大体了解本门课程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有些理论问题在今后的课程中会详细谈及。) 中
4、外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故意论的难题及破解 共同过失罪的难题及破解 “逃逸”如何理解?是否应当独立成罪? 是否允许“以钱买刑”? 我们应持的态度,相关法条,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
5、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三、思维的深入,案例1:医生手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2:对精神病人的侵害,能否正当防卫? 案例3:包庇13岁的行凶杀人者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4:乙将13岁的甲盗窃所得的财物进行代销,是否构成犯罪?,四、讨论,究竟哪种犯罪论体系适合我国? 防止两种倾向:过与不及 关于社会危害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