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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4425516 上传时间:2018-12-28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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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 现,对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36 号),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陕合疗组办发 20083 号)和咸阳市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合疗组办发 20085 号)的精神,我 县从 2007 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现

2、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支持,个人投入,互助共济,以收定支,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消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县域农业人口均为参合对象。- 2 - 1、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入伍期间不享受合作医疗,退役回村后可参加合作医疗。2、自费大中专学生未转户口的可参加合作医疗。3

3、、原国家干部、职工回乡后将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未享受正式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政策的,可参加合作医疗。4、有县农业人口户籍而外出务工的农民也可参加合作医疗。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以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宣传部长、主管卫生副县长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计生局、农业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广电局、计划局、扶贫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卫生局主管业务局长兼任,具体负

4、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决策、管理、协调。具体工作:(1)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 3 - 补偿办法;(5)指导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资金安全;(7)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8)建立合作医疗信息

5、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9)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10)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第六条:成立以县纪委书记任主任,人大、政协领导为副主任,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监察局、县政协文史委、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信访局、卫生局主要领导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检查、监督、管理。具体工作:(1)监督检查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合

6、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4)监督检查五保户、特、贫困人口及 018 岁独生子女、双女户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5)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情况;(6)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7)监督检查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8)监督检查合作- 4 - 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9)监督检查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情况;(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

7、门、经办中心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在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合作基金的单位和人员。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办理,隶属卫生局管理。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 8 人,人员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人员工资及其办公经费全部列入县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县政府、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政策,执行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负责评估审查确定全县定点医疗机构;(3)在财政部门

8、的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合作医疗基金,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管理办法;(4)负责合疗证的审定、校验及发放;(5)审核合作医疗报销经费;(6)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基金预、决算(7)管理参合人员的参合数据;(8)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协调,并对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9)承办合作医疗各种统计报表的登记、填写和上报工作;(10)提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草案及方案的修订。第八条: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卫生院院长、- 5 - 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参与的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新农合

9、工作,确定一名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合疗专干,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合工作,业务上由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经办中心管理及指导。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2、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3、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有关法规及规定;4、编制本乡(镇)参合人员登记册;负责协调合作医疗证的领取、填写和发放;5、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缴纳部分的收缴及上解工作。6、填报合作医疗有关报表。7、收集管理本乡(镇)合作医疗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反馈

10、与报告。第九条: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民小组长、乡村医生等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做好本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动员、费用收缴、资料归档及合作医疗证的收集、送审、发放工作。第三章 合作医疗基金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坚持“个人筹资、集体扶持、- 6 - 国家支持”的原则筹集 资金。除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投入资金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全县新型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十一条:筹资标准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和国家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的增加,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参合基金,根据上级筹资有关规定,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报经县政

11、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二条:基金筹集1、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各级政府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的补助基金。2、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造册登记、开具发票、收缴费用。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辖区内参合农民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按标准收清上缴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收入专户。同时,以乡(镇)为单位将农民所持的合作医疗证及电子版参合人员档案送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校验,县合疗医疗经办中心于 12 月底前完成合作医疗证审核校验工作,逾期不予校验。3、“五保 户 ”、“特、贫困户”人口个人缴纳 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筹集,

12、018 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的个人所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计生部门负责协调筹集,烟农人口个人所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烟草部门按照赞助烟农的名单负责赞助,所有筹集基金必须按时上缴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7 - 4、基金收缴完毕后。县合疗经办中心将收入专户筹集的参合基金一次性划拨县新农合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要将各级政府提供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划入农村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5、县财政对中、省、市、县补助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转,严禁资金逆向流动。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制度,由县新型农

13、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 筹 钱不管 钱,管 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 ”的要求实行封闭式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实行凭据支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县经办中心每月将审定报销的费用表报卫生局、财政局双签章后,县财政拨给县经办中心、经办中心及时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意拖延或压延。对于农民报销的费用,县合疗经办中心、各乡镇及村委会每月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4、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统

14、一建档,设置统一总账、明细帐(分帐)。记账到户到人,做到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8 - 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分为: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金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比例为大病统筹基金占 77%80%,门诊统筹基金占 20%,风险金占 3%。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 10%后不再提取。三部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账管理,互相不能挤占和调剂。 第十五条:大病统筹基金使用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及规定的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第十六条: 大病统筹基金补助方

15、式。(一)单病种定额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规定的 40 种单病种定额补助的住院病种(单病种目录见附件:1)。(二)非单病种定比报销方式: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起报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5000 元/人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3500 元/人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够起报点后,按 40%的比例进行报销;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3500 元/人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 2500 元/人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够起报点后,按 50%的比例进行报销;省、市定点医院住院参合患者医药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 9

16、 - 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纳入可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全部纳入报销核算范围。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小儿科(14 周岁及以下)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 60%执行。3、县级定点医院起付线设置为 200 元/人次,达到起付线以上者按 55%的比例进行报销;4、乡、镇定点医院起付线设置为 80 元/人次,达到起付线以上者按 60%的比例进行报销;第十七条:外出打工人员及外出急诊的参合患者住院治疗需在国有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入院后五日内须向县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凭外出务工证或相关证明、户口本、

17、合疗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报销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 10%比例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参合患者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设置为每户每年 15000 元。第十九条:特殊慢性病补偿:主要用于特殊慢性病目录规定的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必须在县医院、中医院进行确诊,报销实行年度凭票按 40%的比例进行补偿。I 类特殊慢性病每年每人补助不超过 4000 元,II类特殊慢性病每年每人补助不超过 1000 元。参合农民同年度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补助后,因同一病种住院后计算补

18、偿时应- 10 - 扣除已享受的非住院按比例补助。同年度住院补偿和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补偿合计不得突破年封顶线。 (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第二十条:门诊统筹基金补偿随着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的提高,开展门诊统筹已势在必行。关于门诊统筹补偿待省、市农合办门诊统筹补偿试点方案下发后,再制定我县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另发)第二十一条:其他补偿(一)新生儿费用报销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2008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开始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助。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

19、、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列入家庭封顶线之内。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按一般参合人口执行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新生儿办理补偿的方法:家属持新生儿、母亲合影 2 吋照片 1 张、新生儿户口薄、母亲合疗证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到县合疗经办中心进行审核、登记、注册、录入数据库,办理合疗证。然后持合疗证办理补偿手续,属开展直通车定点医院出生的到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在非直通车定点医院出-

20、11 - 生的到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手续。(二)住院前门诊费用1、在同一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2、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医院同意在其它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三)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报销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和人工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的费用;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 X 线机(台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 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 直线加速器的费用;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

21、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先自付费用的30%,剩余部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健康体检管理(一)补偿金来源:新农合基金原则上不预留健康体检基金。如当门诊补偿金年度内出现沉淀时,可根据累计情况用于参合人员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二)原则、程序健康体检提倡针对特殊人群进行健康体检或筛查,提倡一个家庭选一位代表参加的办法。健康体检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级合疗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省合疗办备案后方可执行。健康- 12 - 体检方案必须明确体检对象、体检范围、检查项目、资金预算等有关内容。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批准的健康体检方案选择辖区内具备体检

22、资格和能力的新农合定点医院实施。方案执行要有质量控制办法和结果验收报告。对所有健康体检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健康体检基金不得预拨各承担体检任务的单位,健康体检结束后按照提供体检单位的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结合验收结果一次拨付。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或优惠。第二十三条:二次补偿(一)原则对于住院补偿金年度内结余超过 5%的,可开展二次补偿。补偿对象为获得住院补助尚未达到封顶线的家庭,为降低工作成本,可对获得住院补助很少的人员不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办法及具体补偿标准由县新农合管委办公室确定。(二)程序和方法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费用测算结果及具体方案,报市级合

23、疗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省合疗办备案后执行。方案要对二次补偿的对象、标准、资金做具体规定。补偿结果要进行村级公示。第五章 医药费报销与结算第二十四条: 开展直通车的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报销直- 13 - 通车制度”,参合农 民入院时由定点医院医护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当日予以补助。1 若属单病种定额补助病种,病人入院时只交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垫资,月终报县经办中心对定点医院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予以拨付;若属非单病种补助,住院医药费用先由病人自行垫付,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合疗科按非单病种报销规定当日予以结算补偿。2 转往非直通车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出院后持住院病历资

24、料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合疗证、户口本在县合疗经办中心审核(属于单病种按照单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在县合疗经办中心的指定医院领取补助部分。第二十五条: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每月定期与各定点医院结算。具体办法是:定点医院将上月合作医疗出院病人补偿结算明细账表、收费结算报销票据、住院病历原件及微机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送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后,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按出院报销病人实际报销总额的 90%拨付给定点医院。凡超过单病种最高限额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就诊定点医院承担。第二十六条:县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合作医疗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对定点医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

25、每月结算所扣除 10%的费用挂钩(定点医院考核办法另发)。第六章 医药费不予报销范围- 14 - (适用与非单病种住院病种)第二十七条: 执行标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2005 年版为准。超出药品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挂号费、伙食费、营养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水电费、血及血液制品(急诊除外)、陪护费、救护车费、会诊交通费、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和自请护士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第二十九条 :装配义肢、义齿、义眼、配镜、助听器费、按摩理疗器具费、各种美容、整容费、矫形、健美手术费、不孕症、性病及性功能障碍医药费和人流、引产住院医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健

26、美器材费、康复性器具费、器官移植的器官源以及由此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第三十条:由于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致伤、致残、吸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等有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一切医疗费用。第三十一条:疗养、康复和擅自到非定点医院诊疗住院的医药费;病人自购的药品费。第三十二条: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如果患者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家庭病床治疗的医药费。第三十三条: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药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超范围的检查费、无医嘱的药品费和不符合- 15 - 新农合规定的费用。第三十四条 : 出国以

27、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洽谈、考察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第三十五条:住院病人出院之日起两个月内仍不办理报销手续的。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三十六条 :由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在全县医疗机构中选择定点医院,严格审查,择优选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牌,并制定乾县新农合定点医院监督管理办法(另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与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完善各种诊疗规范、认真执行单病种入、出院判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益,控制医药费用。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医院获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愿意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

28、策、制度和规定;严格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标准;有相应的医疗基本设施和住院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配套措施。并实行三级服务承诺- 16 - 制,即医生向科室、科室向医院、医院向社会承诺,为患者提供全方位、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分解收费、巧立名目收费,严禁弄虚作假。定点医院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合作医疗工作,并成立由 23 名医务工作者组成的合作医疗科 ,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参合农民办理入、出院手续,

29、负责医药费用审核、报销、及本辖区合作医疗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协调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要切实做好住院参合患者床头、床边一对一新农合知识的宣传,并形成制度,县合疗经办中心要组织对医护人员关于合疗新政策的知识考核,每季度检查一次宣传效果,提高宣传质量。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故意阻碍、破坏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常运行的;故意给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或其他人员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手续或隐瞒冒名顶替住院的;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证明或将自费药品换成报销药品等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对住院患者不负责,不按诊疗

30、规程合理用药、检查治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工作不认真,服务质量差,合作医疗纠纷年发生两- 17 - 次以上者。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九条: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1、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2、具有参与、知情和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3、对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和定点医院可提出批评和建议。4、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5、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第四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2、配合县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4、揭发检举合作医疗

31、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四十一条: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有下列义务:1、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2、接受合作医疗监督机构对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与审计。3、对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并接受咨询。第四十二条: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具有下列权利;- 18 - 1、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2、管理合作医疗费用的运行情况。3、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4、根据方案运行情况,必要时可提请修订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三条: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

32、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第四十四条: 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对违反实施方案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乾县新农合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另发)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处理规定(另发)之规定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向县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严重者上报监督委员会处理。第四十五条:坚持合作医疗报销公示制度。对农民报销费用情况,每月在经办中心醒目张贴公示。各乡镇农合办对本乡镇

33、农民住院报销情况每月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所在地张贴公示,加强各方面监督。第四十六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设立投诉电话(02935520266),并在各定点医院设立意见- 19 - 箱,对举报投诉,经办中心办公室详细记录,派专人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另发)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考核制度。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第四十八条:对在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34、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第四十九条: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将本户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20 - 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

35、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相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依据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另发)予以处理。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不力,配合不到位,管理混乱,缺乏措施,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参合疗患者的正常就诊和治疗的;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 ,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

36、处方、发票,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工作人员审查验证不严、随意登记而收住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 21 - 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或其他物品;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及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的;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一条: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经办中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工作严重失 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重大损失的;(二)贪污、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补助项目的;(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五)其他违反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实施方案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本实施方案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单病种定额补助目录及标准;2、特殊慢性病目录及费用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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