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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纳税项目管理系统实现总体方案.doc

上传人:gsy285395 文档编号:4425267 上传时间:2018-12-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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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管理系统实现总体方案1. 不动产增量房登记1.1. 本地固定户登记本属地内固定纳税人在不动产纳税人端系统内完成项目、房产信息(包括发票自开、代开)登记数据填写。项目登记数据通过网络直连方式上传至局端不动产项目信息库。在核心系统,生成项目编码、房产编码后,纳税人端自动同步项目编码信息。在核心系统,由税收管理员设定其所属乡街。另外,由项目登记税务机关完成不动产项目纳税人应纳税费种信息认定(按企业认定,已认定过的在没有变化情况下可不用再次认定) ,该认定信息仅对不动产项目申报应征税款有效且不更改纳税人已有税种登记信息。2. 不动产存量房登记2.1. 本地固定户存量房交易登记本属地内固定纳税户,

2、在核心征管系统,进行二手房交易(包括转移方、承受方)登记数据填写。登记的电脑编码采用纳税户的电脑编码。2.2. 个人存量房交易登记个人进行二手房交易登记,在核心征管系统,进行二手房交易(包括转移方、承受方) 登记数据。登记的电脑编码采用存量房专用户的电脑编码。2.3. 特殊情况个人或企业不存在转移方的,要申报契税以便办理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进行房产交易登记,只登记承受方,不用登记转移方。3. 不动产税款申报3.1. 增量房自开票项目 申报前提已纳税税款认定:在核心系统实现,依据已完税单,选择项目已开具的发票信息,确认发票为已申报。 纳税申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通过“不动产项目申报”功能,选

3、择要申报的不动产项目,系统自动根据纳税人先前上传的发票开具明细,已通过认定的已纳税发票生成税款申报信息。税款征收项目生成范围、计税依据百分比、税率等信息系统根据“建安、房产交易税种登记”信息内容。纳税人可录入本次申报的计税额,生成申报表,其申报报纳税不可修改。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额可修改,但其各税目合计计税额要等于营业税的计税额。若项目清算后,不带出土地增值税预征,带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抵扣额可录入。3.2. 增量房代开票项目在核心系统中,通过发票代开功能依据“建安房产交易税种登记”信息内容,根据开票额,系统直接生成应征税款。3.3. 存量房申报在核心系统中,通过发票代开功能依据“建安房产交易税

4、种登记”信息内容,根据开票额或核定计税单价,系统直接生成应征税款。可链接到承受方申报。3.4. 承受方申报在核心系统中,通过承受方申报功能依据“房产承受让税种登记”信息内容,根据开票额或核定计税单价,系统直接生成应征税款。并根据交易登记信息,采用减免后的适用税率。4. 不动产发票管理4.1. 不动产自开发票管理在核心系统,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售不动产相关种类发票。纳税人端系统可将发票发售信息同步到本地。纳税人定期将发票开具明细上传至核心系统。不动产项目自开票系统默认是“简易验旧” ,即核心系统自动对已上传的发票信息进行验旧操作。4.2. 不动产代开发票管理在核心系统,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不动产发票代开申请功能”发起发票代开申请。5. 计会统计会统系统中按科所分局级别统计税款收入时,以项目对应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统计分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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