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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则(全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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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法学,分则,目 录,导言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犯 罪 客 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目 录,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 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目 录,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2、 第二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述,本章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分论的体系 第三节 罪名、罪状、法定刑 第四节 法条竞合,第一节 概述,一、总分论之间的关系 总论是对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刑罚制度的研究;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研究。或者说,分论的对象就是具体犯罪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二者共同构成刑法学的体系,他们之间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第二节 分论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共分为十章,418个罪名,这些罪名类别划分及其顺序

3、排列,构成了刑法分则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结构有以下特点:1、以同类客体将具体犯罪划分为十类,每一类为一章。2、对侵犯两种以上客体的犯罪按主要客体进行划分。,第三节 罪名、罪状、法定刑,一、罪名 二、罪状 三、法定刑,一、罪名,(一)概念与功能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不仅仅是一种对犯罪的称呼,或者名字。 罪名具有重要的功能:1、概括功能。所谓的概括功能,是指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罪名的概括功能使人们容易了解、掌握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一、罪名(续),2、区分功能。所谓区分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作用。3、评价功能。

4、所谓评价功能,是指罪名不仅是一种名称,同时表明国家和社会对该种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4、威慑功能。罪名的另一个功能表现在,通过公布罪名,指导、规范行为人的行为,从而不去犯罪。,一、罪名(续),(二)分类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罪状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选择罪名,是指因为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的特点的罪名。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名(续),3、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确定罪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的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不确定罪名,是指可以案件的具体情况

5、使用不同名称的罪名,最典型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罪名的确定应当由专门机关来确定,以利于罪名的统一。,二、罪状,罪状,即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这种描述由于侧重点不同又可分两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适用条件的描述。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罪状可分为:(一)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三、法定刑,(一)法定刑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这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虽然便于操作,但是使法官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

6、罪人判处轻重适当地刑罚,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三、法定刑(续),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这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不能使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到贯彻。,三、法定刑(续),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是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既有刑罚的限度,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克服了前面两种形式法定刑的弊端。我国刑法采用之。其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1)规定最高限,最低限由总则规定(2)规定最低限,最高限由总则规定(3)规定最高与最低限(4)规定两种以上刑种或者两种以上刑种及附加刑

7、,三、法定刑(续),(二)概念区别应当指出,法定刑与宣告刑不同,宣告刑是法院对具体犯罪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宣告刑依据法定刑而确定,它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法定刑是供法院在宣告时选择的。执行刑既不同于法定刑,也不同于宣告刑,执行刑是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执行刑的根据是宣告刑,执行刑只能少于或者等于宣告刑。,第四节 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由于法律规定错综复杂,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而这些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对之决定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就称做为法条竞合。如:刑法第140条与141148条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8、(二)重法优于轻法,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第一节 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二、特征,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存和发展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方式: (1)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煽动、策动、勾引、收买、造谣、诽谤等方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3)勾结外国、机构、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3、主观方面:故意。 4、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一、背叛

9、国家罪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五、投敌叛变罪 六、叛逃罪,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 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主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构成。 (三)处罚 构成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可以没收财产。,二、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1)持械;(2)聚众

10、;(3)投奔敌对势力。 武装暴乱:是指公开袭击党政机关、杀害干部和群众,破坏设施、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投奔敌方或者进行破坏的目的。,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续),(二)处理本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区别暴乱成员与非暴乱成员。 2、区别武装暴乱与群众闹事。 3、区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三、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概念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构成 1客观上: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2主观:故意犯罪,其犯罪的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一)概念 是指境内外

11、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行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境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进行武装叛乱、暴乱,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个人,而予以资助 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的组织、个人。,五、投敌叛变罪,(一)概念 是指投奔敌方、背叛国家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投敌叛变 2、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三)认定在处理本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注意与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的区别:(1)时间不同,叛逃罪是在履行公务期间;(2)投奔对

12、象不同,前者是敌方,后者是某国。,五、投敌叛变罪(续),2、本罪与投降敌人罪:(1)时间不同,后者是在战时;(2)客观方面不同:放下武器,投降敌人;(3)主观方面不同:贪生怕死,前者危害国家为目的;(4)犯罪主休不同。,六、叛逃罪,(一) 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至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按刑法93的规定有三种: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家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中从事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六、叛逃罪(续),(2)

13、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去的人员。 (3)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表现: (1)在履行公务期间, (2)叛逃境外 (3)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主观:故意,六、叛逃罪(续),(三)认定 1与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由国内过往国外,又可从国外叛逃,后者只能是非法偷越国境和入境; (2)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3)客体不同,前者构成犯罪时必须实施危害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后者则无此要件。,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目录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14、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第四节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 第五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本章罪的构成特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就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不特定的人”,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侵犯的是那个人、哪些人、多少人事都先无法确定。想想看,我给你们讲的南瓜案。张某的行为侵犯的就是不特定对象 (2)“多数人”,包括特定和不特定的。 (3)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续),(二)犯

15、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1)以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投毒、决水; (2)对危险对象实行的行为,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实行的破坏行为; (3)实施的暴力型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 (4)实施的有关枪支弹药方面的非法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的行为; (5)实施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续),(三)本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个别犯罪中也可由单位构成。 (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 二、爆炸

16、罪 三、投毒罪,一、放火罪,(一)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在客观上必须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产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2、侵犯的对象是他人财物。放火焚烧自家财物是自损法益,但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家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以烧毁自家财物为目的,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一、放火罪(续),3、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按照刑

17、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人就可成为本罪主体,当然单位不能作为主体。,一、放火罪(续),(二)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当行为人利用放火方式杀人或者伤害时,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放火罪,反之则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只能成立一罪。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一、放火罪(续),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 (2)是不是足以

18、危害公共安全。 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刑法理论认为,放火行为导致目的物烧毁时,就是放火罪的既遂: (1)点火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点火行为,即使要焚烧的对象还没有点着,其行为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否则,就是放火未遂。,一、放火罪(续),(2)烧毁说,又可分为部分烧毁说和全部烧毁说。部分烧毁说认为,只有被焚烧的对象部分被烧毁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全部烧毁说认为,只有被焚烧对象全部被烧毁时,才构成犯罪既遂 (3)独立燃烧说,此说认为,必须是焚烧对象开始独立燃烧时,才构成犯罪既遂。这也是我国刑法的通说。,二、爆炸罪,(一)概念与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

19、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主要有两个特征: 1、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由于本罪是严重的犯罪,犯罪主体的要求1416岁。,二、爆炸罪(续),(二)爆炸罪的认定 认定爆炸罪应注意: 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加以区别: (1)前提不同,后者要求违反规定,而本罪无此要求; (2)主观不同,后者是过失,本罪是故意。,三、投毒罪,(一)概念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毒物,是

20、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氢化锌、敌敌畏以及其他含有剧毒的农药。投毒的行为方式很多,既可投放在水源之中,也可投放在其他食品;从投毒的对象来看,既可对人投放,也可对其牲畜进行投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此罪。,三、投毒罪(续),2、投毒罪在主观出自故意,即明知投放毒药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但是如果投放在食品之中,行为人不能以出卖灰目的,否则构成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三、投毒罪(续),(二)投毒罪的认定 1、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投毒罪针对的

21、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造成多大损害行为人也无法确定,而故意犯罪则是针对特定对象。 2、投毒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以投毒方法,致少量家畜死亡则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毒害大群的牲畜、家畜,可能造成(或已造成)巨大损失,应以投毒罪论处。,案例:如童某,50岁,大学文化,医生,与有 夫之妇刘某有奸情,后刘对董感情冷淡,董某 对刘某求奸时遭拒绝,遂起毒害刘的念头,与 某日将磷化锌3克用水溶解后,倒进刘家的菜盘 中,后刘家儿子吃饭时发现菜有异味并且颜色 反常,进行追查,遂案破.,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22、罪 四、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对于本罪的认定 1、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是客体和行为不同。 2、与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续),(三)构成特征 1、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1)仅限于上述5种交通工具,自行车、三轮车、拖拉机、牛车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但规模有限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和已交付随时待用两种情况。,一、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续),2、在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构成本罪,尚未造成但足以使之发生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则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另外一个罪名。,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续),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在客观方

24、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最终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但并不是直接破坏交通工具,而是通过对上述设施的破坏来破坏交通工具的,这是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续),3、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所谓故意破坏是对于交通运输设施而言是故意破坏,并不一定是针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持的故意,如某甲明知道禁止毁坏铁路设施,但其为其私利,盗窃了铁路信号灯,也许他并不知因此发生铁路重大事故,但他在实行盗窃信号灯时是持故意心态的,而不是过失造成信号装置失灵。,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概念 破坏电

25、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包括电力设备和各种发电、供电、变电和输电设备,与煤气、天然气的管道及发生装置,以及油井、油库、石油输送管道,制造、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观上必须出自故意。,四、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一)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

26、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通讯设备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第四节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四、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七、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概念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特

27、征 1、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至少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种行为,也按一罪处理。 2、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一)概念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犯枪支管理规定,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二)特征 本罪的特征: 1、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主要是军工企业。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是属于国家专门企业。 2、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

28、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续),三种形式: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销售枪支的;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型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非法销售不仅指在境内非法销售,也包括未经批准私自销售境外。 3、本罪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这也是选择性罪名,分别是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特征: 1、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29、的行为 2、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枪支、弹药、爆炸物。这是与一般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抢夺罪的根本区别。 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续),(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首先,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其次,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秘密性和公然性。如果行为人认识错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当作一般物品予以盗窃、抢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在盗窃该物之后,只有四种选择:自首,即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对此应定盗窃罪;抛弃或送给他人,对此仅成立盗窃罪;卖给他人,成立盗窃罪和买卖枪支罪;存放在家里,成立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 (2

30、)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追求非法占有结果的产生,这种对结果的追求心理,表明行为人的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续),(三)认定 1、与盗窃、抢夺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 犯罪对象不同; 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 2、犯罪性质的转化。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的,可转化为抢劫。那么行为人盗窃、抢夺枪支的,能否转化为抢劫枪支罪?答案是不能。,四、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

31、法占有为目的。,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予交出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予以拥有私藏或者代人保管,如果是过失,或不知是枪支、弹药而代人保管的不构成犯罪。 2、客观上: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持有与私藏都是非法占有支配枪支,但持有则是较为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别人知道,私藏则是秘密持有。,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续),(三)注意的问题 1、盗窃、抢夺、抢劫与私藏、持有的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 2、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是数量上的大小。,六、非法出租

32、、出借枪支罪,(一)概念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包括(1)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的警察、法院法警、检察人员和海关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军工单位、金融、仓库、科研单位的保护押运人员。,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续),(一)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包括 (1)经批准的体育射击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所; (2)经批准的狩猎扬; (3)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科研单位; (4)猎物、牧区猎民、牧民; (5)其他需要配置枪支的单位。如民航机构、保险 部门。,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续),2、

33、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 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 (二)认定 注意与刑法第436条的区别(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区别:后者是军职犯罪。,七、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一)概念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1、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丢失枪支 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上:故意,这种故意的心理是从行为人丢失枪支而不及时报告而言的。 丢失枪支 过失; 未及时报告 故意,第五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

34、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 二、劫持航空器罪 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一)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组织恐怖活动组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参加恐怖组织 (2)主观方面:故意,二、劫持航空器罪,(一)概念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直接客体:飞行安全及机上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劫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空器原定航向,而飞行至劫持者指定的地方或供其支

35、配。,二、劫持航空器罪(续),航空器:主要指飞机,按照国际公约的解释,是指 民用航空器,我国刑法没有排除军用航空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劫持行为,不论是否产生了危害结果,均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3、主观方面:故意,二、劫持航空器罪(续),(三)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 (2)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不同 2、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1)对象不同。 (2)行为方式不同。,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一)概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对象: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飞行中:即指航空器已经离港之后,

36、抵港之前。 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与其他人员 2、客观方面: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3、主观:故意,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续),(三)认定 1、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1)对象不同。一是对航空器,一是对人员 (2)行为方式不相同。本罪只能使用暴力,后者也包括以暴力、威胁在内。 2、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前者航空器飞行安全,后者是人身健康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是特定的范围的人,后者是无限制; (3)犯罪地点不同:前者对正在飞行的航空器上,后者犯罪场所比较广泛。,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交通肇事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概念 重大责任

37、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主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过失。,二、交通肇事罪,(一)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

38、成此罪 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3、主观:过失,二、交通肇事罪(续),(三)认定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具体含义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则不构成本罪的逃逸。 2、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目录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

39、管理秩序的犯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概念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续),2、客观方面:(请画图)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主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续),(三)定罪与处

40、罚 1、生产、销售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原则上以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141条至148条所列的系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节 走私罪,一、概念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物品或者携带其他禁止进出口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对外贸易管制。 2、客

41、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物品出入国(边)境 3、主观:故意 4、主体: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第二节 走私罪(续),准走私行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二节 走私罪(续),二、走私罪的种类,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

42、料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伪造货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固体废料罪,第二节 走私罪(续),三、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 1、走私毒品的,属于毒品犯罪的内容,不在走私犯罪之列,如果行为人走私既有毒品,也有其他物品的,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277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概念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43、段,虚假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主体:特定,即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客观方面:(1)欺骗公司登记部门(2)取得公司登记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 3、主观方面:故意,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概念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44、受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一、高利转贷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高利转贷罪,(一)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方面: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套取信贷资金:是指编造某种正当理由,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高利转贷:是指把从金融机构套取得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包括转贷给单位和个人。 3主观方面:故意,一、高利转贷罪(续),(二)认定(注意与诈骗贷款罪的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 概念 指非法吸收公众

45、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 行为方式: 一种是以存款的名义吸收不特定人的存款; 另一种是投资、集资入股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认定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信用证诈骗罪 四、信用卡诈骗罪 五、保险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观方面: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6、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二、贷款诈骗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使用虚假得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作重复担保;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三、信用证诈骗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单位或自然人 2客观上: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地单据、文件;

47、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骗取信用证;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3.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四、信用卡诈骗罪,(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 2客观方面: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四种行为方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四、信用卡诈骗罪 (续),3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认定 对盗窃并且使用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处。,五、保险诈骗罪,(一)概念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投保标的,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

48、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进行保险诈骗,且骗取的数额较大 3.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五、保险诈骗罪(续),五种行为方式: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五、保险诈骗罪(续),

49、(三)本罪的认定 (1)一罪与数罪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共同犯罪 一是数个投保人,或者投保人与受益人合谋骗取保险金的; 二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五、保险诈骗罪(续),(3)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的对象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偷税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一、偷税罪,(一)概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一、偷税罪(续),(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偷税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偷税方式:(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主观:故意。 3主体:特殊主体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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