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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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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农一师党校 郑 伟,总纲,第一编 绪论 第二编 行政主体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四编 行政程序 第五编 行政监督与救济 第六编 行政诉讼,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行政法的渊源 第五章 行政法学,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 行政 第二节 行政权 第三节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即对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意义上的行政,是专指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活动,而且关注点在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与此对应的公民权利的保护。 公共行政与私

2、人行政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公共行政活动不是为了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公共组织自身,也不是对自身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而是对具有公共性质的事务的组织与管理。,2、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实施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公共利益一般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3、手段不同。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可以采用私人行政所不能使用的手段,享有诸多特权。本书的观点:对行政不能从单一视角去把握,而应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去理解。那么,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或者公行政,也就是与公权力相关的行政,但主要内容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二、行政的分类

3、 1、授益行政与负担行政从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权益还是负担的角度,可以将行政区分为授益行政和负担行政,授益行政是指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权益的行政活动,负担行政则是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增加义务或者限制权利的活动,也叫侵益行政。,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根据行政的功能和方式不同,将行政划分为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规制行政是指对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达到对某一领域进行管理的目的。随着福利国或行政国的兴起,行政职能不仅仅限于规制,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给予帮助和服务也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以上行政称为给付行政。,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根据行政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

4、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所谓权力行政,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所谓非权力行政,是指通过非权力方式,诸如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非权力行政的扩张是现代行政的一个发展趋势。,4、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从行政主体是否有自由选择空间的标准来对行政进行分类,羁束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标准来作出行政决定,没有作出选择适用的空间,而裁量行政则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作出决定。,5、依职权行政与依申请行政按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行政划分为依职权行政和依申请行政。依职权行政是指行政

5、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可以直接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并非没有法律规定其职权,而是行政主体启动行政程序除了依据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无法也不能采取此类行政行为。,6、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内部行政是指行政实施者针对机关或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公文处理、服饰仪表等事务进行的管理。该类行政活动不涉及社会上的普通社会成员,其行为的效果只及于机关内部,不产生对外的效力。外部行政是指行政实施者针对普通社会成员实施的各种组织和管理活动。,7、从内容上对行政进行划分从行政管理的领域来划分,可以将行政分为经济行政、卫生行政、教育行政、公安行政、民政行政、科技行

6、政等若干类,第二节 行政权,一、行政权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含义 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分权学说(Separation of Power) 法国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论一书中提出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区别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进一步提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有关万民法事项的权力及执行有关市民法事项的权力,”并且主张各种权利之间的平衡。 孙中山先生提出五权分立,我国行政权的特点: 1、行政权具有具体、直接的特点,行政权往往直接作用于社会,处理的事务多为日常的、经常发生的,对普通百姓的生活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权具有创造性和扩展性。

7、行政权所管辖的事务愈加宽泛,并且在实践中采用紧随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而变化的形式与方式。 3、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共利益及时、主动的适应管理社会和经济的需要采取行动,适时适当为公民权益提供保障,为社会秩序之维护有所作为。,二、行政权的特点 1、行政权具有公益性国家机关的存在和持续是为了服务于人民,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运转,行使行政权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个别人的利益。 2、行政权具有强制性行政权的行使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强制性是行政权运行的背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权,实施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要求对行政权的服从。,3、行政权具有优先性行政主体

8、享有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称为行政优益权,行政权与私权比较具有优先性。职务上的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推定有效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二是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的实施能获得社会协助;三是先行处置权。,4、行政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行政主体的职责,非依法律规定不可自由处置,不可以弃而不用。因此,在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时,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可能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第三节 行政法,一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监督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面理解行政法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深入理解:首先,行政法是公法 其次,行政法是

9、部门法意义上的概念。 最后,行政法是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古代没有行政法,二、行政法的内容 1、行政组织法,即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公物法三部分内容。其中最为突出的代表是行政机关组织法,围绕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展开,着眼于行政权创设的规范和约束。如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等,2、行政行为法,即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可以分为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两部分。 3、行政监督与救济法,是为公民提供救济、对行政权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推荐阅读材料 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

10、社,2005。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何海波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是最早制定成文法典的国家,并且最早将公法与私法相独立,被誉为“行政法之母国”,大陆法系行政法滥觞于法国 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二、德国行政法 同法国一样也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但却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

11、,而且不采用判例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保留了大陆法系的特点。 德国行政法院的发展历史,三、英国行政法 英国行政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并不是单独的诉讼,而是司法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以及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 二战之后英国还成立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专门负责处理行政争议,四、美国行政法 19世纪末独立管制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y)的建立是美国行政法诞生的标志 美国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非常高,通过行政程序来监督行政活动,是美国行政法的另外一个支线 美国行政法

12、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审查。,五、日本行政法 第一阶段,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对地方官和户长的违法处分不服可以向司法法院起诉 第二阶段,明治维新到二战。1890年日本出台行政裁判法、关于行政庭的违法处分的行政裁判案件和诉愿法,行政争诉法得以确立 第三阶段,二战之后到上世纪70年代。1947年日本国家赔偿法和1962年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等构成体系完整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近三十年来日本行政法的发展。2004年6月2日通过,6月9日公布修改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二节 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行政法 中国古代行政法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社会和经济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部

13、分是有关行政机构的规定 代行政制度的功能在于服务封建专制制度,其目的和理念与现代行政法大相迥异,尚不能说我国古代就存在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二、中国近现代行政法 北洋军阀政府已经初步建立起近代行政诉讼制度,国民党政府沿袭了北洋政府的做法。 这是中国传统行政法律迈向现代行政法律的开端。但是由于近代中国战争不断,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尚未建立就随同其他法律制度和旧制度消亡了,三、中国当代行政法 从建国到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法制初步建立时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以及大量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八二宪法是中国法

14、治进程的重要转折点,是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直接宪法依据,推荐阅读材料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应松年:四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德哈穆雷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英莱兰安东尼著,杨伟东译: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张越编著:英国行

15、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三章,第一节 行政法定原则 第二节 行政均衡原则 第三节 行政正当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定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职权来源于法。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权机关依法授予,否则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职权受制于法。职权法定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职权来源于法,还进一步要求行政职权的行使(即行政作用或称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 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受制于法,否则即为违法的权力,构成一种越权行为。职权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有

16、法律效力。,2、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主要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其具体的要求有三: 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根据 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低触 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 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而治”,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二节 行政均衡原则,1、平等对待原则 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平等对待原则具体

17、包括三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从中引申出的规则: 第一,禁止恣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都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 第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作出相同的处理。,2、禁止过度原则(行政适度原则)宪法位阶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具体包括: 第一,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

18、侵害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或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合比例性原则。又称为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3、信赖保护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适用条件: 首先,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其次,具备信赖行为,亦称信赖表现,是指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的具体行为。 再次,信赖值得保护,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

19、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第三节 行政正当原则,1、避免偏私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没有利益牵连。它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 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亲属,与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 第二,没有个人偏见。,2、行政参与原则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其核心是公平听证 :行政主体负有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义务。行政主体在作出对当事人的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0、,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的权利。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4条,3、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推荐阅读材料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4。 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7。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第四章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一)宪法

21、 第一,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第三,行政组织及其权限的规定 第四,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二)法律 凡是与行政权有关的法律都是行政法的渊源,如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全国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2、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颁布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五)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关于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布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六)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就法规范性文件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以及如何运用的解释。 这里所指

23、的行政法的渊源一部分是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解释,另一部分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解释,目前主要是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和惯例 因此国际条约中关于行政管理的规则,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以外,都是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之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会颁布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效力指向将来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实质法源 (一)惯例 惯例: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过常年的积累和检验而形成的通行于行政权运行的某一

24、领域或某一事项的习惯性做法 一般在法制健全的情况下,行政惯例往往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国对行政惯例的梳理和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二)司法判例惯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具有拘束力(binding effect)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拘束力,但是在实践中有说服力(pervasive effect),从这一意义上讲,判例也可以是法律渊源 我国也仅承认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选在实践中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三)学说 理论学说虽然不是法律渊源,但是事实上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 (四)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实质渊源,主要包括法的

25、一般原则和行政法的特有原则,推荐阅读材料 何海波:行政法的渊源,载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朱新力: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五章 行政法学,第一节 外国行政法学 第二节 中国行政法学,第一节 外国行政法学,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研究体系多包括行政组织法或者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 英美法系行政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虽然迥异于大陆法系,但是发展迅速,特别是上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美国行政法学发展异军突起,特色鲜明。,第二节 中国行政法学,一、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可以

26、追溯到清朝末年,当时受日本影响很大 对苏联行政法学的效法在建国后经历了由盛而衰的过程。 近年来两大法系本身交融互相渗透加深,我国对英美等国行政法的了解增多,对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学习和借鉴也不少,二、中国当代行政法学 中国当代行政法学是从建国以后开始的,最初的行政法学主要是以介绍和研究苏联行政法为主,一系列苏联行政法译著得以出版 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 近年来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丰硕成果,推荐阅读材料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27、版社,1997。 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何海波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何海波:中国行政法的外国法渊源兼议中国的比较行政法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5期。,第二编 行政主体,第六章 行政主体概述 第七章 行政机关 第八章 其他行政主体 第九章 公务员 第十章 公务与公营造物,第六章 行政主体概述,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主体资格,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一、行政主体的概念的由来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的概念 1、狭义说:该说从主体的国家属性

28、来界定行政主体。按照该说,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成为行政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2、广义说:此说并没有对主体的国家属性予以强调,而是使用行政权这一概念来表述。 3、本书的观点: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以及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

29、主体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行政法主体的外延要远远大于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第一,行政主体的范围,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外,还包括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如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所谓行政公务人员,就是指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个体。行政主体的公务由行政公务人员来实施,但不能将行政公务人员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而不能以其自己名义进行。,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分类,一、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权性质不同,可以

30、将行政主体划分为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社会行政主体只能是社会公共组织 划分意义:一是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二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 根据授予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和自治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并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是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享有行政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自治行政主体是指依据社会公共组织的章程、规约等自治规范而获得社会公共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31、三者的区别:1、授予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性质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三、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根据管辖范围不同,可以将国家行政主体划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职权范围及于全国的职权行政主体。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职权范围仅及于某一行政区域的职权行政主体 二者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2、管理事务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3、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同,四、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及于本组织系统外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及于组织系统 内部的行政相对人

32、的行政主体。,第三节 行政主体资格,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 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三种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另外组织的现象 两种情况:1.行政主体的分解即一个行政主体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的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合并为一个行政主体,四、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

33、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原因有两种:1.行政主体的撤销2.法律、法规收回所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 限已到,推荐阅读材料 1.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6)。 2.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2)。 3.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5)。 4.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1)。 5.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之尝试,载法律科学,2000(6)。,第七章 行政机关,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组织法 第三节 我国行

34、政机关的体系 第四节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的国家性 2.行政机关的执行性 3.行政职权来源的特殊性 4.组织体系上的统一性和层级性 5.活动方式的主动性、直接性和经常性,二、行政机关的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罚权4.行政处分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许可权7.行政确认权8.行政检查权9.行政给付权10.行政征收、征用权11.行政司法权,三、行政机关的职责 1.依据法

35、律规定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义务 2.合理行政义务 3.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 4.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及增进相对人利益的义务 5.赔偿与补偿的义务,第二节 行政机关组织法,一、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含义 1、广义行政机关组织法: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确立和运行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管理等。狭义的行政机关组织法: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宏观上整体确立和运行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等内容。,2、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组织法:是指以成文法典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法律。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机关组织法:是指有关行政机关组织方面法律

36、规范的统称。,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分为行政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关系中的民主集中制以及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关系方面的民主集中制。 2.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由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派生而来的行政法原则,是指有关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重大事项,应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规定。,3.精简和效率原则:所谓精简,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应当符合组织目标和职能需要,精兵简政。所谓效率,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符合成本与效益之比的经济原理,能以最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获取最大限度行政效益。(源自宪法第27条规定),三、行

37、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2.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3.行政机关的职权 4.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 5.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第三节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它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的各个职能部门组成。,二、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对本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另

38、一方面还要受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行使专门权限和管理专门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职能部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都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几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机关1.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并经有权机关的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它依法承担该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2.综合执法机构:指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跨部门的行政机构。,推荐阅读材料 1应松年、薛刚凌

39、:行政组织法研究,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张志坚:中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1版,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 3张越、张跃建:论“地方政府组织法”之修订,载政法论坛,1999(3)。 4李景鹏:回顾与反思:政府机构改革的经验与教训,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2)。 5石亚军、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2)。,第八章 其他行政主体,第一节 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三节 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第一节 其他行政主体概述,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 西方国家的其他行政主体:是指基于公务分权而产生的从事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分离

40、出来的公务活动的公法人。 我国的其他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其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1.组织表现形式不同2.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3.职权来源不同,二、其他行政主体产生的背景 三、其他行政主体的类型 德国:公法团体、公法设施、公法财团 日本:公共组合、行政法人 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第二节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职

41、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 1.授权主体的条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4)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被授权组织的业务活动与被授权的内容具有相关性 (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 (3)必须具有与承担的行政职务相应的技术及设备条件 (4)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3.授权内容的条件 (1)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职能 (2)具有执行性、事务性、操作性的事务 (3)不属

42、于专有权力,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类型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行政性公司 3.事业单位 4.行业组织 5.人民团体 6.行政机构,第三节 自治规范授权组织,一、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自治规范授权组织是指依据自治规范的授权享有社会公共权力,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公共组织。 特征: 1.自治规范授权组织是社会公共组织2.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源于自治规范3.自治规范授权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公权力关系4.自治规范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二、自治规范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 1.行政权的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享有的行政权是国家行政

43、权,自治规范授权组织享有的行政权是社会行政权。 2.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行政机关可以享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最为全面,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享有和行使的职权范围次之,自治规范授权组织享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范围最小。 3.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形式意义上。自治规范授权组织是最终的法律责任承担者。,三、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的种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事业单位 3、行业组织 4、人民团体 具体的判断标准:关键看其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来源,第四节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一、行政委托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

44、机关组织行使的行为。 受委托组织的特征:1.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 的委托行为2.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3.受委托的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4.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受委托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 1.权力来源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受委托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2.法律依据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授予权力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而受委托组织被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外,规章也是行政委托行为的依据。 3.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45、。,三、行政委托条件 1.委托主体的条件:国家机关,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及按法定程序进行。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3.委托内容的条件:(1)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一般是有关社会性和群众性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权则不宜予以委托。(2)被委托的职权还必须是对公民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职权,而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为罚或人身罚则不宜予以委托。(3)行政机关委托出去的行政权必须在其自己的法定职

46、权范围内,任何超出法定职权范围进行的委托都是无效的。,4、行政委托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行政委托应当签定委托合同。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行使的职权、受委托方基本情况、委托行使权力的期限等向社会公开,推荐阅读材料 1.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6)。 2.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2)。 3.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1)。 4.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之尝试,载法律科学,2000(6)。 5.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4)。 6.石佑启: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载中国法学,2005(

47、2)。 7.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李海平:后现代背景下行政法的范式转型,1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九章 公务员,第一节 公务员与公务员法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第四节 公务员的管理机制,第一节 公务员与公务员法,一、公务员(Civil Servant)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法狭义的公务员法:特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公务员法典广义的公务员法:指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管理

48、的一般法律,在我国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同时也是一部人事管理法,属于组织法的范畴,第二节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公务员的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国籍条件。第二,年龄条件(18周岁,法官、检察官要求23周岁)。第三,拥护宪法的要求。第四,品行要求。第五,身体条件。,二、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守法的义务第二,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第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第四,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第五,忠于职守的义务第六,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第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第九,法

49、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公务员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一,职责保障权第二,身份保障权第三,经济保障权第四,参加培训权第五,批评建议权第六,申诉控告权第七,申请辞职权第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一、划分职位类别 职位分类的最基本要求是根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然后在此基础上设置各种职务序列和等级序列 我国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的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二、设置职务序列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而非领导不负有领导职责,承担岗位职责。 领导职务分为10个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的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具体到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共分为8个职务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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