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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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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著:皮纯协主讲:漆梦珊,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的行政或公共组织在对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

2、间所发生的关系。,第一章,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第一章,(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 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

4、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职责或义务。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

5、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章,(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 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2、 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 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

6、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外,还必须具务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第一章,(二)

7、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一) 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投制定程序的差别,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8、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方式等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有权进行解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包括有关国际条约、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法律文件

9、等。,第一章,(二)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有下列四个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公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在基本法律部门

10、之一。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 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 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一章 结束),返回至目录 到第二 章,第一章,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3、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第二章,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

12、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已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三

1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

14、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第二章,权力与权利是法理学中容易混淆的两个不同概念。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而权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权力与权利有五点区别:(1)权力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组织,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除了国家机关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2)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而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3)权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权能和支配力,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利益。这导致了动词搭配上的区别:对权力称“行使”,对权利则称“享受”;(4)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因此权力行为具有单方性,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相应的行为,因而多不具有单方性;(5)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权利可以相对自由地放弃或转让。在这一对关系上,行政权属于权力而不是权利。 (第二章 结束),返回目录 到第一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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