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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15339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PPT 页数:167 大小:545.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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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增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概念与特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作用对象的特定性 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一般是要式行为 具有可救济性 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效力具有一次性,3,二、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行政权限内 行为主体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法律效果 行为已经作出并为相对人知晓,三、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身份 行为权限合法 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 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行为内容合法 应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 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

2、应当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行为目的应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多为要式行为),5,四、行为效力,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6,第一节 行政命令,一、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令与禁令)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内容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义务,实质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特定时间内的特定规范) 以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作为保障 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二、分类:,行政命令的一般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各种名称的“令”)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 要求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3、关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内涵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联系(p179),案例分析与讨论:,某店铺乱倒垃圾,城管要求限期清除并罚款500元。店铺称:对我罚款就不得要我清除垃圾;如果要我清除垃圾,就不得再对我罚款;否则,这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 问题 你认为店铺的理由是否成立?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10,第二节 行政征收,一、概念,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向相对人收取一定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广义: 征税 公用征收准征收(二者以补偿为条件) 狭义:征税 特点: 法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羁束性:,增加:行政征收的原则,法定原则 公平、公正、公

4、开原则 负担公平与征收公平 及时足额征收原则 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 严格依法(标准、条件、程序等)征收 赋予相对人法律救济途径,二、行政征收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 无偿有偿 相对固定、连续社会公益需要时实施 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严格、复杂(依行政、司法程序) 前提:有行政义务为公共利益的牺牲,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法律后果上: 财产所有权转移不转移 行为标的上:财产财产、劳务 能否补偿上:无偿补偿,15,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相同点:二者都是以强制方法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区别: 法律依据上: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违法 法律性质上: 独立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依据程序不同: 行为的连

5、续上不同:,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 区别: 性质不同:单方意志双方合意 权力义务关系不同,17,三、行政征收的内容,税收征收 行政收费 资源费征收 建设资金征收 排污费、管理费、滞纳金征收,四、行政征收分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公用建设费资源费 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等 因违反行政法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五、征收方式与程序,方式: 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征 程序: 征收事项的登记 缴纳鉴定 缴纳申报 款项征收 目前存在问题 行政征收的标准及其设定程序,案例分析与讨论,城市治堵政策 限牌:征收牌照费 征收拥堵费 征收燃油税

6、,21,法律规定提示:,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使证,不能附加额外条件。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可见,轿车车牌限额缺乏法律依据,车牌限额会导致轿车登记条件的附加,从而违反现行法律。 车牌限量违

7、法,但有一定合理性,22,第三节 行政监督检查,一、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主体:享有相应职权的行政主体 对象: 内容:行政相对方守法情况 性质:单方、依职权行为,二、分类:,依检查的对象: 一般监督检查与特定监督检查 依检查的内容: 专门监督检查与业务监督检查 依职权管辖:依职权和授权的监督检查 依检查的时期: 事先、事中与事后的监督检查,三、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反馈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是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四、监督检查方法,检查调阅审查调查 查验检验 鉴定

8、勘验 登记统计,五、程序(一般程序),表明身份 说明理由(法律事实)提取证据 告知权利,案例分析与讨论:,食品安全中行政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义务? 责任? “国家免检产品”的是与非 是否可以设置国家免检产品? 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追究谁的责任?,29,第四节 行政确认,一、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主体内容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确认”的技术性规范:鉴定、甄别等 特征: 要式行为羁束行为书面形式(技术鉴定书),31,二、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联系 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

9、个步骤 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 对象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联系 行政确认是前提 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确认有时通过裁决来表现 区别: 对象不同 内容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根据行为的动因: 依职权依申请的确认 根据行政确认与他种行为的关系: 独立附属性确认 根据行政确认的对象: 身份、能力(或资格)确认事实确认 法律关系确认 权利归属确认,四、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可 证明登记批准 鉴证 行政鉴定,五、行政确认的作用,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依据 有利于预防纠纷 有利于保护相对方权益 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10、案例讨论与分析:,2000年12月之前,周某和其子李某居住在某市A小区17号102室。2000年12月,周某的户口从A小区迁到B小区女儿处。此后,李某一直是A小区102室的唯一居住人。2001年3月,周某的女儿分配新房,周某户口亦一同迁入新居。其后,周某欲将自己的户口再迁回A小区,但被其儿子李某拒绝。周某谎称户口簿遗失,撇开李某向A小区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该派出所在接受周某提出的补发户口簿申请后,未经调查核实,便于2003年6月作出补发A小区17号102室的户口簿,迁入周某的户口。李某不服,于2003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该派出所自动收回了补发的户口簿。,37,问题: 如何理解派出所补发户口本

11、行为的性质? 派出所收回补发的户口本合法吗?为什么?,38,简要提示1、,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 具体性,就特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 间接性,只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它不直接处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只是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创造前提。 中性,它既不是行政赋权行为,也不是行政限权行为,是一种中性行为,或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或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 非处分性。它不是处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证明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39,简要提示2:,程序违法 行政确认行为是依申请行为 行政相对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行政主体的调查义务 内容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2、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相关户口管理规定 :“一户只能有一本户口簿,户主负责户口申请登记”。 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纠正责任,40,第五节 行政许可,一、定义,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定义: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42,二、特征,特定主体的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性行为 授益性行为 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形式多样:肯定、否定、默示 作为一种制度是程序和实体的总和,三、行政许可的

13、性质,几种主要观点 普遍禁止的解除或权利恢复 授予权利和资格(授益性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的作用,控制危险 配置资源 提供公信力证明,增加: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 便民 救济 信赖保护原则 禁止转让原则 监督原则,五、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含义 设定许可范围的原则: 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有利于个体发挥积极性、主动性 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国外情况 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国有不同,六、我国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对个人生命、人身、财产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活动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6项(P193)

14、 我国不能设定许可的事项: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 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 社会可以调节的事项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七、行政许可设定的几个理论问题,设定的性质:立法行为 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权设定的主体原则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设定的价值取向: 保证公民个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高行政效率,设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设定 公众参与 适当性 成本效益原则,八、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正式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依据: 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门规

15、章(案例评论) 省级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案例分析与讨论,法律为什么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52,九、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或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的组织。 种类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 专业技术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十、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请 受理 审查 听证 决定 期限:一般20天,可延长10天 变更和延续 : 关于听证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的事项:P20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听证的具体步骤 申请 组

16、织听证 通知 举行听证 决定,十一、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招标、拍卖程序 适用原则: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数量控制 适用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如出租车营业许可) 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认可程序: 适用与财产、生命、安全有关的领域 方式:考试考核核准 登记程序: 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十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含义与特征: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体: 颁发许可证的行政主体 享有监督权的行政主体 监督检查的法律后果 中止许可变更许可宣告无效注销 撤销,撤销,撤销条件: 行政许可合法要件缺损不适当 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关于责任追究

17、撤销的程序 我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规定,58,案例分析与讨论1,某小区200位业主,因不服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业主们称,该小区2号楼在原规划许可证中,用途为“幼儿园、办公、变电室“。但后来小区的开发商将2号楼以商业用房形式整体出售,并将用于开设“洗浴中心”。其依据是市规委作出的(2003)118号规划变更许可,把2号楼的用途由“幼儿园、办公、变电室”改成了“商业、变电室”。,59,业主们认为,市规委违法变更小区原规划,取消了幼儿园等小区居民的生活配套设施,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并且,市规委在变更小区规划时未进行听证,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程序上不符合法

18、律规定。诉讼中,市规委答辩说,市规委按照小区开发商变更规划的申请认为,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市规委就原规划方案进行细微的调整,并未对小区居民的利益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所以并不需要进行听证。,问题:市规划委员会作出(2003)1118号规划许可证之前是否应当告知业主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思考 什么是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的条件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范围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61,简单提示:,听证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必

19、须举行听证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二是依申请举行听证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厦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景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62,从本案看,小区的2号楼在原规划许可证中,用途为“幼儿园、办公、变电室”。而幼儿园的规划是其吸引业主们购买房产的重要原因,

20、它涉及到小区业主们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市规划委员会要变更规划许可,就应当有相当重大的理由。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告知业主们有听证的权利。由于市规划委员会没有告知业主们听证的权利,而变更规划颁发了新的许可证给开发商,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l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63,案例分析与讨论2,案情: 我市出租车管理模式:政府公司出租车司机,是否可以改革为政府出租车司机 思考: 行政许可的对象是组织还是个人?,64,第六节 行政处罚 (1996年行政处罚法,一、概念与特征,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

21、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特征 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处罚前提 处罚性质:制裁性,66,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与刑罚的区别 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与执行罚的区别 与行政确认的联系 与“责令改正”的区别与联系,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有两次以上同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与刑事处罚相应折抵 处罚救济原则(保障权利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案例分析与讨论:,一事不再罚: 杨荣在镇驻地开办一家副食小商店,1997年3月4

22、日,县卫生局派员对该食品店实施检查,得知杨荣未办健康证和卫生证,限期让其体检办证。准备离开时,检查人员发现柜台下放有10多瓶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即宣布当场销毁并罚款20元。杨荣当场缴纳了罚款,但拒绝销毁变质饮料。3月5日,县卫生局会同镇工商所、派出所人员再次来到食品店,下达了(1997)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变质饮料就地销毁,限期二日内体检办证,停业整顿待处理。杨荣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69,简单分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法条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23、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负责管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违反该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据此,县卫生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70,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学理分类: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赔偿 行为罚: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证照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法分类,行政处罚法分类,警告:书面 罚款:针对合法收入 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针对非法收入 责令停止营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115日):必须有法律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处罚 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24、四、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代行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地域管辖: 行为发生地为主,违法行为人住所地为辅 先查处主体先管辖: 移送司法管辖: 发现构成犯罪,移送司法管辖 级别管辖 协商管辖 指定管辖,案例分析与讨论:,行政处罚的司法管辖争议,75,五、行政处罚的适用,适用的一般条件 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有行政违法行为 主体合法:有处罚权 适用对象:行政违法且有责任能力 时效条件: 一般2年 治安处罚6个月等 适用的方法,适用的方法,不予处罚免予处罚 “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从

25、轻、减轻与从重处罚 单处与并处 单位违法的处罚:单位及其责任人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50元、1000元)或警告的处罚 具体程序 表明身份 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机会制作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普通程序,立案 调查取证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 宣告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性质:普通程序的特殊环节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特征: 行政机关主持,利害关系人参加 公开进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主动组织) 具体组织

26、程序问题,案例讨论与分析,在一次行政处罚听证会中,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在听证的当天拒绝了一名想旁听听证的群众参加。为了使听证顺利进行,行政机关指定负责该案调查工作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问:上述听证过程有哪些程序违法之处。,82,简单分析:,A、在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不对,应当是在7日以前;B、违反了听证公开的要求,应当允许群众旁听;C、听证主持人不应当是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应当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D、张科长口头总结不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E、行政机关根

27、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许可决定不对,而应当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许可决定。,83,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当场收缴罚款的限制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案例习题1:,2006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

28、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85,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86,参考答案:,1)错误。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草的行政处罚权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站没有处罚权。,87,2)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

2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88,3)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本案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89,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应注意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法律正确, 处罚适当, 不能超越或滥用职权,第七节 行政强制,一、概念,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时,由行政机关自己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

30、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特征 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 以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定义务的实现 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具有可诉性的单方行政行为,二、种类,以调整内容为标准: 对人身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对行为的强制 以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 即时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方式: 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拘留 使用警械武器 强制检疫、强制治疗,94,执行性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

31、 代履行 执行罚: 当事人拒不履行,也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 直接强制执行 形式: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押、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方法 行政机关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强制履行,95,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性质不同:预防性制裁性 目的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适用的频率不同 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设定(条件) 地方性法规设定(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法律绝对保留原则,五、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 适当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不得滥用行政强制原则 有强制即有救济原则,案例分析与讨论1:,案

32、情: 2007年6月间,张某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砖木结构30平方米门市房。在其施工过程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于2007年6月11日下午5时20分、6时先后两次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张某送达了违法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令其停止施工,听候处理。6月12日,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99,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1.罚款2000元;2.限期一周内拆除。当日下午7时50分,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某市城管办和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配合下,依据“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张某所建房

33、屋实行了强制拆除。,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1、谁有权实施强制执行? 2、可否实施强制执行? 3、如何实施强制执行?,101,简要提示1:,1、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本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102

34、,简要提示2:,2、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本案中张某建设门市房违反这一规定,因而是违章建筑,符合实体条件要求。,103,简要提示3:,3、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才可由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本案中是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但在本

35、案中还未等当事人超过期限,行政强制执行便被实施,因而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104,案例分析与讨论2:,案情 张某是吉林人,与四川某酒厂达成以粮换酒协议。张某将粮食发到四川某酒厂,四川某酒厂将一部分酒发到吉林。后由于酒在吉林销售状况不佳,张某提出不要酒而要款,而酒厂提出只能发酒无法汇款。双方遂引发纠纷。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赴四川某酒厂,以经济诈骗为由将酒厂厂长收容,押到吉林。,105,问题 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与行政干预 本案中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106,简要提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经济纠纷要民事方式解决,107,第八节 行政给付,一、概念、

36、特征,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特征: 内容方面: 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依申请(或主动实施)的法定权利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109,二、内容与形式,给付的内容 物质上的权益 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如公费医疗等 形式 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 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对象) 社会救济金、福利金,三、行政给付的作用,略,案例分析:,林某是伤残复员军人,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

37、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2,简要提示:,行政给付的内涵与性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依此可以看出,一是林

38、某依法享有伤残抚恤金,二是伤残抚恤金不能因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给予优待照顾而取消。,113,第九节 行政奖励,概念、特征 奖励的原则 依法奖励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公正、平等 奖励与受奖励者行为贡献相一致 构成要件及程序 其他,115,第十节 行政裁决,一、概念与特征、,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活动。 特征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对象是特定民事纠纷 裁决的效力(是否有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适用准司法程序:当事人申请法律的特别规定,117,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与行

39、政审判,三、裁决的种类与程序,裁决的种类 损害赔偿纠纷 权属纠纷 侵权纠纷(如商标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的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案例分析与讨论:,原告魏某与原告宗某,系同一村寨住宅相邻的两户农民。两家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他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立过协议。今年5月,魏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激发。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宗某天天上县政府上访。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决定的内容是:“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魏家东房山后墙角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宗家使用;线以西归魏

40、家使用。” 问题:县政府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裁决?,120,简要提示:,行政裁决的内涵与性质 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县人民政府对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权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该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为。,121,本章复习题,教材第275页276页第5、13、16、26、32题 网上下载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案例各一进行法理

41、分析,122,第六章 行政合同,重点内容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概念 特征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第二节 行政合同种类与作用,行政合同的种类 政府采购合同国家订购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企业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 行政合同的作用,第三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利 对相对人的选择权 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

42、 有条件限制 制裁权 义务,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权利 获得报酬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失补偿请求权 不能预见的困难补偿权 义务,第四节 行政合同行为,一、行政合同的缔结,缔结原则 适应行政需要 符合权限 内容合法 缔结方式 招标拍卖 邀请发价直接磋商,二、行政合同的履行,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 自己履行 全面适当履行,三、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变更的条件: 解除的条件: 特殊性: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 法律后果:,四、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途径 行政诉讼途径,案例分析与讨论:,城市拆迁中的合同关系 问题: 政府与拆迁户的行政补偿关系 政府与开发商的合同关系,136,专题介绍1、BO

43、T投资方式,所谓BOT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方式,它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BOOT(BuildOweOperateTransfer)、 BOO(BuildOweOperate),1、BOT方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所在国政府 项目公司 当地合伙人 可靠的收益来源 筹资 向项目所在国政府转让项目所有权,2、BOT方式的优点及局限性 (1)优点 有利减少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避免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求、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2)局限性

44、 投资金额大、周期长、收益不确定性大。 可能的风险:投标失败风险、工程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公共政策及法律风险、政治风险。,国际上BOT方式的成功范例: 英法海底隧道工程 1984年英法两国政府正式签订协议,决定在英吉利海峡建设一条连接两国的海底隧道。立项后,两国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进行招标,最后,由5家建筑商和5家银行共同组成的欧洲隧道公司中标,成为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1987年动工,预算金额60亿英镑,该公司投资10亿英镑,其余资金由公司向海内外230家银行贷款,后在施工中公司资金追加15亿英镑,银行贷款增加21亿英镑,1994年春投入运营,预计10年左右收回投

45、资,协议55年后将隧道所有权全部归还英法政府。,悉尼海底隧道工程 总投资75亿澳元,其中政府无息贷款224亿澳元、银行认购486亿澳元的建设债券、两家私人企业分别提供各2000万澳元的无保证贷款及各350万澳元的资本金。组成隧道有限公司,两家投资公司承担工程30%的施工任务,另处70%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1987年正式开工,1992年9月隧道竣工并投入运行,工程历时5年,比政府直接投资节约20%的费用,协议在经营30年后,项目全部移交政府。,专题介绍2、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46、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广义:凡是使用公共资金的组织都可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只要将涉及国家垄断、政府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国有企业排除即可,后者适用现代企业制度及招投标制度来规范;,特征 (1)主体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 (2)采购目的具有公共性; (3)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包含财政性资金及非财政性资金; (4)政府采购权为一种公共权力,故在采购行为上有一定的特权,其运作超越了私法上的一些规则; (5)争议的救济主要采用公法上的救济方式。,政府采购的历史沿革政府采购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1782年英国设立文具公用局专司政府采购行为,1792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始为政府采购行为,1933

47、年联邦政府出台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规定:“美国政府在采购商品时,应优先购买美国产品。”(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有类似规定。)1984年联邦采购条例在联邦政府所有行政机构实施。,从二十世纪70时代开始国际上开始普遍重视这一问题,1978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后,于1977年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将范围扩大到服务合同。该协议目标是: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序的自由化,消除政府采购中的差别待遇,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订,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 1、可以使有限的公共资金获

48、得最大的使用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平均可以节约资金10%左右; 2、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促使货物、工程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增强本国供应商的国际竞争力; 3、可以从宏观上调节国民经济; 4、有利于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遏制政府采购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规定: 1、公开性原则(Disclosure):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活动公开,防止采购主体的反复无常甚至暗箱操作,保证采购主体能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2、公平性原则(Equity):也包括建立规则以保证中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

49、、困难企业等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者也能获得部分采购合同; 3、竞争性原则(Competition); 4、经济效率原则 5、廉洁性原则(Integrity)。,法律监控途径: 1、建立政府采购主体制度; 2、建立程序控制制度; 3、建立政府采购争议救济制度。,第七章 行政指导,重点内容 行政指导的特征和主要种类,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机关在其所辖事务范围内,依法或政策,在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重点:非强制性,二、特征,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适用于较大幅度的弹性管理领域) 一种事实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不违背法律原则); 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但对行政主体有约束力),第二节 种类、意义和作用,一、种类,依有无具体法律依据分: 有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关于行政指导的法治原则: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依行政指导对象是否具体分: 普遍的个别的行政指导 按功能差异分: 管制性指导调整性指导辅助性指导 其他: 按内容分按行业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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