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基本理论,陶虹 法学博士taohongteachers.org,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是,我国保护作者生前享有的著作权和人身权;此外我国还保护死者的名誉。,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年的(失踪次日起计算),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2、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制度。 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四、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如同死亡,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
3、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
4、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核准登记之日为成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是指注销登记。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小决定于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
5、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如保管合同,自物交付时成立);处分行为(如物之交付)与负担行为(如契约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二、意思表示,定义: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与外部。 意思表示的类型 明示: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 默示: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包括推定和沉默 意思表示瑕疵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三、民
6、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有意思表示 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对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对实践性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
7、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指明为期限,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五、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或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以
8、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对方; 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以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乘
9、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节 代理,概念: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范围: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被代理人 事务的范围 :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进行。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三、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四、代理权,定义: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的发生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授予代理权之方式:书面或口头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滥用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行为。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