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14970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PPT 页数:208 大小:13.9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08页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08页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08页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08页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0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地质灾害法规政策解读,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贺建波,主要内容,一、地质灾害法规概况 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制度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及责任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典型案例分析,一、地质灾害法规概况,(一)国家层面,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9号); 5、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国土资

2、发200949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0、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3月16日实施),(二)市委、市政府层面,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3、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253 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67 号); 5、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2209 号) ; 6、关于严格控制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200728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74号); 8、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办发2006192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

4、防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9号 );,(二)市委、市政府层面,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81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5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后期维护管理的通知(渝办200587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

5、0887 号) ;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69号); 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25号)(经市政府同意 )。,(三)市级部门层面,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 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1号) 3、 重庆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

6、338号) 4、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 201323号)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44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24号)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3号 ) 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和预警信息分析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229号 ) 8、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725号

7、) 9、关于划定地质灾害点直接威胁区域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08号),(四)其它技术规范,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13年6月8日,市委书记孙政才视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10年10月28日市长黄奇帆调研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地质灾害法规政策解读,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四、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厅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市政府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 五、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紧通知(渝委办20077

8、7号) 六、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渝办发200674号) 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1号) 八、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渝国土房管发 2013 38 号) 九、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 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 201323号) 十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

9、013944号),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通篇贯穿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条例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地灾防治体制。,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九条为总则,强调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所称地质灾害的含义、地质灾害等级、防

10、治原则、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等;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调查制度、防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批准、及其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为地质灾害预防,强调了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估等;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为地质灾害应急,强调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内容、制定、发布和运行等;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为地质灾害治理,强调治理主体、责任和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为附则。,一、防治地质灾害的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3条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11、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条例第5条第3款 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条例第7条 二、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制度 (一)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条例第10条 (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条例第17条 (三)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条例第21条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制度。 (五)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第24条 三、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措施 一是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条例第14条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条例第25条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 条例

12、第18条 四是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条例第27条 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条例第15条,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

13、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释义】本条界定了地质灾害概念的和条例的适用范围。 地质灾害概念,在学术界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学术界通行的地质灾害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层自燃、黄土湿陷

14、、砂土液化、水土流失、地震、火山等。 条例定义是从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的法律界定,并非自然科学上的界定,主要强调:1、地质灾害是地质作用产生的自然灾害;2、地质灾害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灾害;3、地质灾害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灾害 。 考虑到关于地震灾害的防御已有防震减灾法及其配套法规,而且全国各地地质灾害的种类均不相同,各地可以按照立法权限和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因此,条例仅列举了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这些常见多发、危害较大的灾害类型,并明确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15、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释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 原则之一。 该原则总结我国地灾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上提出的,重在预防。 所谓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就是对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所有地质灾害,均应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法律的、组织的手段,特别是限制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设活动,防止与减少人为地质灾害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就要依法进行调查评估,需避让的就避让,需治理的就治理。对人员及经济损失不大但治理费用巨大的,尽量避让;对可能造成人员财产与环境重大损失、治理费用远小于预期损失值、非治不可的,进行治理。 所谓全面

16、规划、突出重点,就是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地质灾害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全面统一规划,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进行重点防治,分步实施。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将受地灾威胁的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予以重点防护。,第一章 总则,为了使“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到实处,本条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了严格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 在地质灾害规划方面,确立了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等

17、 。 在地质灾害预防方面,确立了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制度、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等。 在地质灾害应急方面,确立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制度、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制、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报告制度、基层政府应急处置权制度以及应急责任制度等。 在地质灾害治理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和经费来源、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单位的治理责任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管护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

18、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 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分级,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客观情况的需要,也为地质灾害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之间管理权限和救助责任的划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更快、更有效地处理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

19、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释义】本条是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的原则划分(防治地质灾害的三项原则之二)。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行,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范围的确定、防治资金的投入等都会受到国家财力、社会认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行,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统筹考虑。,第一章 总则,根据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分析,造成地质灾害的因素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原因;另一种是人类不适当的活

20、动。这两种灾害的治理责任不能混淆在一起,应当根据不同的诱发原因确定不同的治理责任主体。 地质灾害的防治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应当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全国和当地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应当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准备一定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将资金使用到最急需、最关键的的地方。因此,对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这也是区县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工程建设单位和其他能够确定责任的人员,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对于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只

21、能由政府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承担治理责任。,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释义】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组织领导责任的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政府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甚至全社会的力量,这不是那一个部门所能够做到的,因此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在地质灾害的治理方面,由于治理项目投资较大,公益性强,治理费用大部

22、分都由政府支出,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因此,地质灾害治理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各级政府更应当将地灾防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好地灾防治的有关责任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灾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也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向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预防意识,通过组织演练等方式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也是各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23、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防治地质灾害的三项原则之三)。 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离不开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的

24、落实;项目审批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等。,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章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基本规则。 本章共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位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等。,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

25、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的规定。 地质灾害调查是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灾信息系统、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组织治理地质灾害所必不可少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地灾调查是一项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公益性工作,为保障调查的科学性,必须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水利、

26、交通等部门是地质灾害调查的主体。,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本条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 。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地质环境

27、状况的不断变化,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也需要适时修改,为确保规划修改的严肃性,本条明确规定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

28、规划内容和防护重点的规定。,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重在预防。针对当前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监测预防系统不完善,以及在经济建设活动中一些单位忽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等实际问题,为了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对地质灾害的预防能力,本章规定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律制度和准则。 本章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确立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和撤销制度、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制度、实行建设工程与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等。,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

29、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释义】本条是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的规定。 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是做好地灾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预报预警最基本的手段。对于自然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监测,其所需的经费应当根据总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工作则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进行;对于由建设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单位则为建设单位。 目前我市已建立了区县、乡镇、村组三级群测群防监测体系,

30、对查明的15510处地灾均开展了群测群防监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规定。 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就是每年汛期(5-9月),库区还包括降水和高水位蓄水期间。由于突发性地灾大部分是强降雨引发的。进入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所确定的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特征的巡回检查。对

31、可能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要及早赶赴现场,调查鉴定险情,提出处理对策措施。 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是监测和判别地质灾害的重要依据。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预防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提供重要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重庆市历年月地灾发生频率统计图,5-9月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期,特别是6-8月的主讯期!因此汛期是地灾重点防治时期,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

32、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预报制度的规定。 地质灾害预报制度,是指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针对不同地质灾害实行事先预报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早准备早应对,针对不同的灾害危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定的地质环境是地质灾害形成的控制因素,降水与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因素。因此,预报地质灾害必须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状态综合考虑地质灾

33、害的引发因素判断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时段。,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上一年度地质灾害发

34、生情况,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所作出的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不同级别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内容各有侧重。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是以区域灾害预报,同时兼顾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区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

35、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和监管的规定。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实际上,地质灾害危险区可分为以下两个区域:一个区域是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现象的区域,可以称为“灾源区”;另一个区域是可能因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现象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区域,可以称为“成灾危险区”。,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不同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36、的灾害种类不同,应当禁止的活动也就不同。如果是崩塌、滑坡危险区,则应当禁止不适当的挖坡脚、填方、灌溉等活动。如果是泥石流危险区,则应当禁止在沟谷中大量堆土、弃渣。特别是要注意矿山矿渣的堆放。矿渣堆放不当,在暴雨作用下容易形成泥石流。如果是地面塌陷危险区,则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尤其是不能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住宅、学校和其他重要建筑物的建设。 三、为了便于管理,在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后,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尤其在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路口应当设立非常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注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禁止活动的要求,说明哪些活动是禁止的,哪些活动是要严格审批的等,以免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进入

37、该区从事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体及时采取工程综合治理,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单位、居民采取搬迁避让等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延伸: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划定地质灾害点直接威胁区域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08号) 一、抓紧划定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 二、严禁在未完成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对城市建成区 、规划区、和村镇和农村集中居民点 分别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加强对已经治理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

38、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撤销的规定。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限制人类活动,是为了避免引发地质灾害。如果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就没有必要永久限制下去。因此,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并经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安全评估,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

39、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诱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措施,编制评估报告的技术活动。重庆市评估对地质灾害的解释与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基本一致,只是针对我市的特殊性,将塌岸和含水层破坏明确列为地质灾害灾种 。,评估工作程序,第三章

40、地质灾害预防,背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造成或者诱发的地质灾害数量剧增,危害加大,究其原因:一是工程选址时不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将居民点、重要工程选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典型的如我市巫山、奉节两县,由于城市建设选址不当,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地灾防治中。二是不适当工程活动的诱发地质灾害,如在工程建设中大量开挖坡角、随意堆土弃渣等。比较典型的有1994年乌江鸡冠岭因小煤矿开采引发大规模崩塌,造成乌江断航,经济损失上亿元;2001年5月1号重庆武隆县县城江北西段,由于规划选址和高切坡处理不当,造成人为诱发垮塌事故,致使79人死亡、4人受伤。 大量事实证明,只有在项目选址阶段

4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后续勘查、设计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或避让或预防或整治,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减灾效果。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案例1:2001年武隆县五一崩塌(一幢 9 层楼被埋,死亡79人),崩塌现场,人工切坡!,案例2: 2008年涪陵五中滑坡,案例3: 2005年3月江津贾嗣镇正北街滑坡(切坡后未进行支护诱发),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

42、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的规定。 一、经过评估,认为建设工程可能引发或者遭受地灾危害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二、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就是指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进行主体工程验收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 三、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是经正式批准的地灾治

43、理方案。配套的地灾治理工程竣工后,没有按要求组织验收,或者虽组织验收但测试结果不符合治理设计方案的,主体工程即使通过验收也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为应付突发性地质灾害而采取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措施和灾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地质灾害应急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和有效防止纠纷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急工作是否及时、有序和有效。 本章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内容构成,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

44、机构成立的条件及其组成,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的及时报告,紧急状态下基层人民政府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处置权的行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应急措施的实施,应急反应中有关部门的责任等。,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和批准权限的规定。 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预防为

45、主方针的重要措施。由于地质灾害形成、发生的时间短、破坏性大,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对减轻地灾损失特别是减少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本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的地质灾害预案。这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实践中,乡镇也应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与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

46、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讯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容的规定。,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

47、挥机构组成及职责的规定。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具有紧急性、集中性、需要快速反应和高层决策的特点,为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本条规定,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特大级和社会影响特大的地质灾害,国务院可以成立国家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抢险救灾机构应当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

48、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地质灾害的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地质灾害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有效的灾害报告制度是保证信息畅通的关键,领导机关才能准确把握灾害动态,正确进行决策。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规

49、定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义务;二是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转报义务;三是当地政府及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 二、第二款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是指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现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按地质灾害等级明确规定了报告时间和内容。,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灾应急的规定。 临灾应急,是指在出现地灾险情的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的状态。当前我市各区县已建立起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对查明的1.5万余处地灾进行了监测。这些隐患点一旦出现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和险情,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发出预警信号,通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时将可能成灾范围内的人员和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由于部分群众在灾害发生时,仍然存在抢救其财产的侥幸心理。因此,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实行强制措施。这体现了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的精神。09年万州铁峰乡民国场滑坡成功处置就是一典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方针/政策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